转让定价调整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王国珍转让定价调整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重要步骤。1991年7月该法实施以来,我们已对67家外商投 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作专项调查,并对50家企业存在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调整。其中采用再销售法 调整的有11家,成本加利法调整的21家,非受控价格法调整2家,核定利润率调整的16家。 共调增转让定价价款2,363.35万元,补回企业所得税120.40万元,并有19家企业 被重新确定为获利年度,取得可喜的成绩。但在调整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涉及到操作方面 ,具体表现在:关于举证材料真伪及商业留利问题再销售法调整是根据企业提供关联企业境外再销 售给第三者无关联企业的销售价格来划分企业的工业利润和关联企业境外商业利润,使工业和商业 利润保持匹配关系。在采用再销售法调整中我们遇到二个问题:(1)举证材料真伪问题。由于目 前我们还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转让定价问题,也未有强制要求关联企业提供境外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验证报告的税收条款。关联企业所提供的境外采购与销售发票难以鉴别真伪,出具伪证的不 乏有之。而目前调整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上,一般调整都是根据关联企业自报的材料,而后根据经 验分析判定合理性后进行调整。(2)境外关联企业商业利润截留问题。关联企业在提供销售给第 三者无关联企业销售价格以及销售费用后,税务机关在调整补价时,应考虑其销售途中所发生的一 切合理费和关联企业合理的商业利润。在调整中对销售途中的合理费用是根据关联企业所提供的资 料,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准予扣除。而关联企业的商业利润则由税务机关确认。究竟该给关联企业 截留多少商业利润税法细则以及调整方法都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掌握10% 准予截留,但个别企业则不然。这样处理也存在二个问题,一是无法解释对商业利润准予截留的依 据,因为关联企业普遍反映商业10%偏低;二是在掌握中采用不同的商业利润率会造成调整的主 观性,且税法执行不统一。成本加利法调整造用范围及计算公式成本加利从理论上说是企业的定价 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调查的方法之一。采用该法调整的结果使企业所得在结构上应达到同行业利润 水平。在执行中有二个问题值得注意:(1)成本加利法的适用范围。根据税法的规定,四种方法 的调查应按顺序进行,当企业无法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价格比较,或无法提供关联企业再销售 价格时,税务机关可采用第三种方法,即:根据企业所发生的成本以及合理费用和利润调整企业销 售收入,重新确认其所得。但税法细则以及调整办法仍未规定采用该法调整的适用范围。而实际上 企业亏损,尤其是毛利出现红字主要原因有二方面:一是转让定价所至;二是生产产量不足造成。 二种亏损原因要严格区分。对企业未上规模,产量不足所造成的亏损不能视为转让定价加以调整, 否则盲目采用成本加利法调整,随意性较大,往往脱离实际。(2)计算方法的选择:采用成本加 利法调整计算公式目前各地执行不一。根据税法细则规定,第三种方法是"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 利润"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成本"和"利润"就会产生不同的计算公式。集中有二种公式:一是 换算组成价格法。即:根据企业自报销售成本加上企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后除以一减成本利润率, 得出销售收入。用公式表达的P=(V+N)/(1-X)(这里P表示销售收入;V表示销售成 本;N表示合理费用;X表示成本利润率);二是采用分段计算法,即:根据企业自报销售成本加 上销售成本乘以成本利润率,然后再加上合理费用后计算销售收入,用公式表示为P=V+VX+ N。这两种方法不同,计算结果也就不同。采用第一种方法较类似于原工商统一税换算组成价公式 ,调查的结果是使企业利润水平达到规定的利润率,并保持与核定利润率相吻合。但这种方法不规 范,在公式中我们看到P一(V+N)/(1-X)把V和N相加后换算组成价格,实际上是成本 加费用,这里销售收入虚增了N/(l-X);而第二种分段式计算方法P=V+CX+N较规范 于税法所说的"按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但计算结果调整的所得往往被N所抵消。企业所 应体现的利润不能保持与核定利润中的利润相同。因此,这两种计算公式都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 关于同行业利润水平问题在对50家企业调整过程中,有16家企业采用了其他合理方法。目前我 们所采用的其他合理方法主要是采用核定利润率的办法。由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利润 水平核定利润率。目前我国颁布的税法中只有在消费税方面,对消费品公布了全国消费品的行业利 润率。其他行业商品的利润率如何确定,在操作和解释中有一定难度。虽然目前采用核定利润率5 %调整,但这样做对一些行业一些产品是不切合实际的。针对上述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 议:(1)应尽快设置专门的机构,专案处理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2)国家税务局可下文专门 指定香港等地几家信誉可靠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出具材料证明。(3)对外商反映境外关联企 业商业利润截留偏低问题,应作深人的调查研究、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 的商业截留利润率。(4)对税法所说的调整方法,应在适用范围和计算公式方面作详细的补充与 完善。(5)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测算并公布全国的同行业利润水平。责任编辑杨纯华转让定价调 整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王国珍税人出具材料证明。(3)对外商反映境外关联企业商业利润截留 偏低问题,应作深人的调查研究、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商业截留利润率。(4)对税法所说的调整方法,应在适用范围和计算公式方面作详细的补充与完善。(5)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测算并公布全国的同行业利润水平。责任编辑杨纯华转让定价调整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王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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