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政治之父”的马基雅维里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深入研究腐败的学者,他认为腐败行为有两个 共同特征:将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上的损公性和营私掠权的获利性。腐败的这 两个特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它的危害也是不能等闲视之的。在众多腐败现象中, 司法腐败是腐败的极致。司法腐败贯穿了整个人类司法史,它不仅污染了水流,而且污染了水源。 为此,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要求,其任务在于维护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及时有效的秩序保障,并最终促进法治理想的实现。江泽民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 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当前,司法腐败的集中表现是滥用职权、有案不立、有罪不究 、以罚代刑、贪赃枉法,致使公众对法律丧失信任,失去对法律的依靠归属感,助长犯罪人的侥幸 心理,刺激其犯罪决意的形成。司法腐败已严重威胁我国的法制建设,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司法 腐败已到了非惩治不可的地步。司法腐败既有司法人员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制度方面的问题, 其根源是一些人把司法权异化为可以进行权钱交易的私有资源。因此,司法腐败的关键还是人的因 素。本文仅从司法人员的角度,对司法腐败进行探讨,寻找解决的办法。我们认为,从司法腐败的主体角度来看,遏制对策从大的方面讲有两点:一、抓“自律”,强调慎独精神,提高自身素质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救济,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决纠纷和惩治 犯罪,其有效性在一定程度是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自身素质不高、敬业精神差的人,在利 益的驱动下,难免不受金钱的诱惑,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
遏制司法腐败,首要的问题是提高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所谓打铁还得自身硬,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司法人员是社会正义的直接维护者,对他们品行的要求应 该比一般社会公民高。当前,司法系统正在开展一次“教育整顿”,这是完全必要的,可以起到一 定的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这种教育应该经常化、制度化,防止走过场,搞突击,并且这种自律教育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收效。通过自律教育,提高全体司法人员的职业法律意识和敬业精神,牢固树立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职业 法律意识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与普通人的法律意识相比有许多不同特点,它积累了职业法律家们 法律实践的经验,包含着大量的法律工作的专门知识和技巧。在我们这个有着长期“人治”统治的 国家,要实现法治,树立法的权威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在这方面司法人员的表率作用和示范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权威与法律是紧密相联的。权威往往被视为任何一种合法的权力系统或社会控制,而法律则通过公认 的程序而具有了权威。法的权威性有三层含义:一是法律至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最敬重的地 位,具有最高的威严。法律是所有社会成员处理社会关系维护自身权益所必须服从的规则,具有其 它社会规则所不可比拟的尊严,法律以其规范性、客观性、稳定性、普遍性、民主性、人权性而在 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据有其他规则所无可替代的核心位置。二是法律至威。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 、规范社会行为的最重要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威力。一切政党、团体机关、个人都要依 法办事,遵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国家的各级各类领导人和公职人员不应以自己 的意志代替法律、改变法律、违反法律,不能有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行为。三是法律至信。这是 指法律在人们内心中形成崇高威信。法律应被所有社会成员所信仰和信从,具有崇高的威信。人们 从日常生活中内心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对法律的需要,法律是社会成员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和根本 保证,人们信任法律、热爱法律、忠诚于法律,以纯洁自然的态度对待法律、接受法律、运用法律 。作为司法人员,在其脑海中,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思想意识和敬业精神,凡事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自觉抵御司法腐败的侵蚀。要抓“自律”,必须强调慎独精神。慎独的意思是,品行高尚的在其独自一人无人监督时,也总是非 常小心谨慎,不做任何违背道德的事。按照“慎独”的要求,每个司法人员在廉洁自律上应当做到 表里如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以法律精神和道规规范衡量、约束自己,决不能人前 一套,人后一套,人前像圣人,人后作小人,越是在隐蔽的环境里和无人知晓的情况下,越是要严 格进行自我监督。自觉抵制糖衣炮弹的侵蚀,做到在本单位和社会上一个样,公开和私下一个样, 有人时和无人时一个样,有条件和没条件时一个样,有监督和没监督一个样。自我坚持标准,自我 掌握分寸,自我纠正过失,自觉做到不办金钱案,不办权力案,不办人情案。只有这样,在行贿面 前才能以职业道德自律,虽然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也会坚决拒绝接受任何贿赂,从而避免 沦为腐败分子。司法机关的权威与司法公正,更直接地有赖于司法人员的素质。强调慎独精神,可以在广大司法人员心中筑就一道坚固的壁垒,使司法腐败思想和意识无机可乘、无缝可钻、无处可藏。二、抓“他坐,强调制约监督,实行优胜劣汰 “慎独”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思想境界,我们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在金钱、权力面前“威武不屈,贫贱不 移”,但道德的要求不能代替物质的抗力。指望全体司法人员都做到“慎独”是不现实的,也就是 说只有“自律”是不够的,“他律”作为“自律”的对应面,在遏制司法腐败斗争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他律”的适用范围更广、效果更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群众并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实际 上,国家权力是由人民所选出的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所支配和行使。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意味着权 力人对权力相对人有强制力量,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权力就同暴力无异,社会公共权力是为保障 公众福祉而设立的,但掌权者有时会操纵公共权力牟取个人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从而损害公众利 益。因此必须对权力主体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现代社会对法治的威胁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 而是公共权力和官员。所以为了保证人民所授的权力不致被滥用,不致腐败,不致反过来成为统治 人民的权力,就必须对权力予以制约。只有在国家的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受到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有权力必有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和相关的条例、规定,全体司法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谁都不能滥 用权力。然而,由于司法权的特殊性,司法人员必然享有司法裁量权。实践中依然存在司法人员“ 权钱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因此对司法人员必须严格管理,对其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的约束, 如实行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等职权相分离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实行优胜劣汰。(下转第63页)(上接第60页)在抓“他律”时,要强调监督的作用。司法效率的高低,司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 且与其利益极为密切的问题。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官本位”造毒的影响,有些司法人员把人 民授予的权力当特权行使,视“民主”为“你是民,我是主”,把“公仆”曲解为“我是公,你是 仆”,凡事仅凭“长官意志”,独断专行,有的甚至无法无天,说什么“我上管天,下管地,中间 管空气。”诸如此类问题,很大程度是因为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的。监督的形成应该多 样化,做到:一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权力依法行使的制约机制。二要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办事制度。三要把党的监督、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 专门机关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有些人“不怕上告 、就怕上报”,对这类违法人员就应该曝曝光。被誉为“现代社会第四种权力”的舆论监督,在法 治国家中越来越担当重要角色,新闻工作者利用众多、快捷的新闻媒介,对政府的违法失职行为、 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对社会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既满足了公民的知情 权,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司法人员时刻置身于“阳光”之下,司法腐败就难以存在,难以有市场,难以形成气候。总之,遏制司法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上述保证司法人员自身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的举措外 ,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障司法人员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的外部环境与制度。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司法腐败,还司法一片蓝天。从司法腐败的主体角度谈遏制对策@葛维晨
@赵美珍闹兄鸵坏兰峁痰谋诶荩顾痉ǜ芩枷牒鸵馐段藁沙恕⑽薹炜勺辍⑽薮刹亍?二、抓“他坐,强调制约监督,实行优胜劣汰 “慎独”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思想境界,我们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在金钱、权力面前“威武不屈,贫贱不 移”,但道德的要求不能代替物质的抗力。指望全体司法人员都做到“慎独”是不现实的,也就是 说只有“自律”是不够的,“他律”作为“自律”的对应面,在遏制司法腐败斗争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他律”的适用范围更广、效果更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群众并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实际 上,国家权力是由人民所选出的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所支配和行使。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意味着权 力人对权力相对人有强制力量,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权力就同暴力无异,社会公共权力是为保障 公众福祉而设立的,但掌权者有时会操纵公共权力牟取个人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从而损害公众利 益。因此必须对权力主体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现代社会对法治的威胁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 而是公共权力和官员。所以为了保证人民所授的权力不致被滥用,不致腐败,不致反过来成为统治 人民的权力,就必须对权力予以制约。只有在国家的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受到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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