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既坚持农村信用合作社走合作制之路,以适应农村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能使农村信用 合作社真正做到“四自”,则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一步创新,实践上进一步开拓。总的想法是:在 合作制基础上导入股份制的积极因素,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的制衡机制,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 用合作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市场应主要定位于:社员、银行业务、中小客户。惟此,农村信用 合作社才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构筑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大面积 经营恶化问题,恐怕管理者素质是次要的因素,除了体制与机制问题,社会与经济环境是基础性的 因素。彻底抛弃农村信用合作社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遗风,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状况及其对金融的客观需要程度,相应设置不同层次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以下简称“四自”)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要求和关键所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不例外。 从理论上说,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制企业,合作制企业的特点是人与人的联合,社员多,单个 社员的股金额小,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制度。这一理论的规范在逻辑上很难推论出农村信用合 作社具有“四自”的特性。因为社员多,单个社员的股金额小这一特点,决定了单个社员所要承担 的经济责任和所能分享的经济利益非常有限,从而进一步决定了社员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自我发展 的冲动和对自我约束的压力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在“一人一票”的决策中,就很可能出现不负责任,流于形式的倾向。 从实践上说,不管是近几年进行了所谓的合作制改造,还是继续沿袭原来的管理方式,几乎所有 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有人决策和分享利益,却无人对它的风险和收益、生存 及发展负责,由此出现了许多奇怪的现象:如党中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外部一再要求农村 信用合作社要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作为内部的一些农村信用合作 社自以为是,无动于衷,或者提出种种理由,讨价还价,大打折扣;一些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方面经 营困难,甚至亏损,业务发展缓慢,另一方面人浮于事,职工吃着“大锅饭”,拿着不低的工资。 奖金、福利,经营者甚至还住着宽敞住房。坐着豪华轿车、拿着高额的奖金,随意开支费用,心不痛,无忧虑;一些农村信……
More abstracts about the 农村信用合作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