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 £ 我单位职工李廷秀于1994年2月27日上午7点30分,乘坐公交大客车到站后下车横 过马路时,被后面驶来的货车撞倒,造成重伤。后经重庆公交交通管理局第5支队认定,李廷秀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第2款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故李当时未申报工伤。现该职工要求认定为工伤。请问,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请予解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勇 张勇先生: £ £ 来函收悉。 £ £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李廷秀被汽车撞伤不能定为工伤。因为李廷秀受伤的时 间为1994年。当时所执行的法规是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在此条例中,没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定为工伤这一条款。因此,不能定为工伤。 £ £ £ £ £ £ £ £ £ £ £ £ £ £ 施 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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