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1-30MPa(表压),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的钢质气瓶。不包括: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和机器设备的附属瓶式容器。
第二条 气瓶出厂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有专人保管(自产气气瓶合格证由气体车间保存,外购气的自备气瓶 由供应科保存)。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制造厂名、气瓶编号、制造年月、设计压力、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设计材料选用值、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
第三条 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毕荩¬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第四条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第五条 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 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第六条 各种气瓶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气瓶,每三年检查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 检查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查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外购气的气瓶检验要求按充气单位规定进行。
定期检验项目包括:
1、内、外表检查;
2、水压试验。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同时做容积残余变形测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测定气瓶壁厚:
a、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大于6%;
b、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过5%;
c、气瓶有严重腐蚀或有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七条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方法、要求和容积残余变形率的计算,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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