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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

作者 : 佚名
摘要撰写人 : zjzbm
浏览次数 : 18  词语: 900   出版日期: 七月 09, 2006
浅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 赖 秀 生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体系已在不断地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 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依法行政,已渐渐地被人民群众所关注,这也是摆在行政机关 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应当在法律法规的 授权下,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管理道路交通 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等职责中,为服 务经济发展这个中心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显著。当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履行上述职责中,由 于某种原因,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偏离法律准则,甚至会被诉至于诉讼。我们知道,一切行为都应在 宪法和法律的准则之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也不例外。那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如何正确认识、对待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呢?笔者在此略作探讨。 一、国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有具备下列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1、在行为主体方面:必须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其 行使交管理职权的人员和组织。这里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享有交通管理职权的人员,而不包括勤杂服务人员。 2、在行政客观方面:必须是在行使职权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中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行为是指殴打等暴力行为 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及违法扣押车辆等行为。公安交通管理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其他行为,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其损害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在行为后果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已经实际 发生。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遵严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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