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交叉,保险公司逐鹿定损权
齐艳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52)
法制日报2005年9月8日第4版刊登了一篇题为《两车相撞由哪家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的案例, 说的是两车相撞后,原被告争论的一个焦点便是哪家保险公司拥有定损权。该文认为“一桩车祸索 赔诉讼暴露出法律规定漏洞”。然而,在笔者看来,法律并无漏洞,本案定损权之争的背后是利益 的纷争。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要综合地运用保险和法律的基本原理。由于本案尚未 审结,本文只能试图仅就现有资料剖析该案的保险责任交叉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能够对实践工作有所助益。
两车相撞:定损金额起纷争
2004年6月15日,苏州某公交车在行驶途中发生车祸,与另一辆同路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 使公交车上一名乘客当场受伤。事故发生后,公交车为了能早日修复营运,就及时通知了自己车辆 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对被撞车辆进行定损,并进行了维修。当时平安保险公司定损该车修复各项目 总和为5652元。后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起车祸中,一辆挂靠在苏州 荣顺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车辆驾驶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公交公司认为自己车辆所受到 损失,理应由责任车辆所在公司来承担,便于8月11日将运输代理公司及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汽车修理费用。可是没想到,公交公司的诉请却遭到了运输公司的质疑。
9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保公司苏州沧浪支公司当庭 就对平安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发生质疑。他们认为既然公交公司要根据运输代理公司肇事车辆所投 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他们索赔,就应该及时通知他们公司对公交车进行定损,而不应该由公交公司 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对此,公交公司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他们的车是被对方撞 坏的,车辆造成的损失当然要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况且当时要及时找到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还要收集材料耽误时间,他们的公交车还要继续使用需要及时修理……
More abstracts about the 责任交叉,保险公司逐鹿定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