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是美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源头和正式依据。因此,分业 经营在当时是否必要、有没有充分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该银行法案的制定是否合理、是否完全体现了公共利益。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该法案正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被制定出来的。 但事实上,任何法律或公共政策都是由一些具体的人参与制定出来的,他们难免有自利的动机; 而抽象的、作为整体的"人民"既不能思考,也无法代表公共利益来做出判断并采取行动。在美国 的代议民主制下,参与法律制定的各方都代表着各自的私人或集团利益,在国会和私下进行利益角逐,讨价还价直至达成妥协。因此,代表局部利益的代理人制定出来的法案,很难完全体现公共利益。 本文作者认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公共利益解释是不充分的,从理论上和事实上都站 不住脚。合理的解释是,该法案是当时美国两大银行集团利益角逐的结果。更准确地说,是洛克菲 勒集团挑战银行业霸主摩根家族、意图削弱其实力的阴谋。当然,如果不充分利用当时公众仇视银行业的普遍情绪,洛克菲勒的图谋也难以成功。 值得称许的是,作者学风非常严谨,在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历史考证 ,在仅16页的篇幅中做了43处注释,标明资料来源,力求言而有据。编译本文的目的就是提供大量历史事实资料,供读者进一步斟酌,作出自己的判断。 "1933年银行法案",有时被称作"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分 离开,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禁止向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并且重组了美联储。这一法案被典型 地解释为一项促进公共利益的措施,由此矫正银行体系中存在已久的问题,避免银行危机的发生。然而,我却不敢苟同。本文通过公共选择分析(public-choiceanalysis)表明,该法案的出台是当时美国银行业两大巨头利益角逐的结果。 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分离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相关条款, 以及卡特・格拉斯。公共利益的修辞一直为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离提供理由。最近的研究--如 White(1986),Benston(1990),Kroszer和Rajan(199 1)以及其他作者--已经表明,这种说法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兼做存款业务和投 资银行业务的银行要比单纯的储蓄银行更安全,而且比独立的投资银行发行的证券质量更高。我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