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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涵义的理论界定

作者 : 巴劲松
Summary by : zjzbm
浏览次数 : 20  词语: 900   出版日期: 七月 08, 2006
金融领域中信用所体现出的信用的共性主要有,一是信用为基于信赖而获得的一种利益,民事主体承 诺偿还本金和利息后,就可以获得资金,二是之所以能够给予民事主体信用,是因为民事主体具备 必要的资质条件值得信赖,是因为民事主体具备授信人所认可的偿还能力,综合民事主体的品德、 资本和能力等要素授信人可以给予其信赖,信赖其能够偿还贷款。信用本身并非财富,也不能够创 造财富,但具有财富效应。金融领域的信用的特性主要表现为信用工具的可转让性,我们认为信用 工具的可转让性是信用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结果和表征,信用工具发生转让从法律角度看,实际上是请求权的流转。    许多学者已用“信用危机”概括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信用缺失的现象遍布于各个领域:假货从 80年代开始到今天仍未绝迹;在资本市场,大量的上市公司做假账;在劳动力市场上,假合同、 假雇佣、欺诈勒索等行为也层出不穷;在建筑市场上,豆腐渣工程比比皆是;金融诈骗、赖账失信 行为使得正常的商业活动难以进行,这一切都是社会缺乏信用的表现和结果。这种低信用状况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损害,使得社会整体交易成本增加,并将长期制约经济的健康运行。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命题提出之后,面对我国信用状况,人们又提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的命题,事实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离不开交易;而要交易, 就离不开信用基础。信用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法律界和经济界共同关注的课题,研究信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信用的经济学界定   经济学一般认为,信用乃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体现在货币的 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两个方面。1从经济角度看,信用是指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 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2 信用行为发生时,授信人提供一定的价值物,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受信人予以偿还并结束信用关系。意即以现有的财物或货币,回复将来支付的一种承诺。  在经济学理论中,信用所涉及的民事主体的能力,不是一般性、综合性的经济能力,而专指以偿 债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能力。简言之,信用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获取 资金、货物和服务的一种能力。在采取信用方式的交易过程中永远存在着一种风险,因为受信方应在一定期限内付款,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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