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发布时间: 2003-10-21 作者: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 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 中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在运营和管理方面还很不完善 ,其中,因筹资方式而导致的问题尤显突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突破口。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效率选择
1.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
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 三层安全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 保障。但是,不论保障层次高低、范围宽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会保障应该是一 种政府行为。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办法全盘复制前苏联模式,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 度,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不可能长 期承担社会职能,也不应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况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激烈 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因此,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
2.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税关系后,客观上 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 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 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 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再就业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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