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费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研究中心
王善迈
摘要: 基于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和收益,受教育者应缴纳学费。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服务,其学费不 是高等教育服务的价格,而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成本分担。高等学校培养学生的成本,大多数居民收 入水平决定的支付能力,是确定学费标准的基本依据。学费听证会是政府确定学费标准的有效形式 。当学费达到一定水平时,学费减免。助学金、奖学金、学生勤工助学和学生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学生资助政策,是缓解高等教育机会不公平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 高等教育;教育成本;居民收入;学生资助
中国公立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自1989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普遍收取学费,标准为100― 300元,以后逐步提高,1993一1997年学费增长率为27.65%。1999年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年生均学费2769元,比1998年增长40.3%,约占1999年高校生均经费 23.4%,约占全国公立普通高等教育经费的13%左右①,据北京日报和文汇报载,2000 年秋季入学学生,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大学生学费平均为5000元。高等教育学费已成为社会关注 的重要问题。高等教育为什么要对受教育者征收学费?学费的性质是什么?学费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应采取何种学生资助政策?本文拟就此进行理论探讨。
(一)高等教育为什么要收取学费
今全球各国高等教育收取学费大体有两类:一类国家对受教育者免收学费,或基本上免费。这类国家 包括前苏联,东欧及90年代以前的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还包括英、德、法等部分欧洲国家。另一类国家对对受教育者征收数量不等的学费,这类国家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
高等教育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首先是基于教育公平。从全球来说,高等教育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属于 非义务教育,在高等教育学龄人口中,只有或大或少的一部分人可以受到高等教育,如果高等教育 的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等于所有纳税人支付高等教育成本,只有部分人受益,有失高等教育 的公平。当然,高等教育究竟是免费还是收费更有利于体现高等教育的公平,需要做出实证的比较分析。
同时,高等教育可以使受教育者获得预期收益。高等教育不仅可以使社会受益,而且可以使受教育者获得预期经济与非经济收益。包括:受教育者在不稳定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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