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刘小强
江西师范大学高教所 曾昭轰
摘 要 :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性,义务教育经费应该完全来源于政府财政中的税收收入(预算内财政收入)。当 前我国尚不具备建立混合型义务教育财政的条件,因此有必要建立独立型的义务教育财政保证机制 。通过对义务教育财政特点的分析,我们认为指定消费税为义务教育财政的主体税种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关键词 : 义务教育;财政;独立
一、义务教育应该由税收来补偿成本
现代经济学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教育是不是公共物品?严格说 起来教育应该是属于准公共物品。因为一方面在当前社会物质财富尚不十分充裕的时候,教育消费 具有竞争性,在给定的教育资源内,增加一个消费者会减少其他人消费的机会;另一方面教育又有 明显的外在性,它通过培养各种各类人才,通过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 进步。教育总的来说是准公共物品,但不意味着各个阶段的教育性质都一样,实际上随着教育级次 的提高,教育的竞争性愈来愈强,而外在性则相对减弱。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实 行并普及的教育,消费竞争性几乎为零。它是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都应接受的教育,义务教育是 每一位公民生活和工作于现代社会中所必须接受的最起码的教育。因此作为一种纯公共物品,义务教育的资源应该完全采用政府配置的方式,经费投入须纳入财政支出的范围之内。
义务教育的经费应完全来源政府的财政支出,财政支出规模又是由财政收入来决定的。政府的财 政收入分税和费两种形式。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究竟依靠哪一种呢?这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税与费 的特点决定的。费是私人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中具有私人物品性质部分的价格,而税则仅仅是公共物 品的成本补偿方式。对于同时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的准公共物品的非义务教育来说,其资 源供给应该依靠税和费共同支撑。因为准公共物品有特定的消费与受益范围和局部竞争性、排它性 ,如果用完全税收形式来补偿准公共产品的生产费用,实际上使准公共物品的生产费用由全社会共 同负担,从而侵犯了没有消费或较少消费这些物品的人的利益而破坏公平。但是对于属于纯公共物品的农村义务教育来说,如果依靠费的形式则与义务教育的非竞争性、外在受益性相矛盾,并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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