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 阎光才
“公正”是一个理念,一个自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便为人类所孜孜以求的理想。在西方,从苏格 拉底到霍布斯、洛克、马克思、穆勒,以及当代的哈耶克、罗尔斯、诺齐克等,他们终其一生所探 问的主题,都没有离开“公正”。在公正的实质究竟是“自由”还是“平等”之间,各种派系火药 味十足的意识形态之争、制度设计和安排之争似乎永无止息,自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各种思潮此起彼 伏、话语纷呈的洋洋大观,对于其中关于社会公正理解的歧异,以及彼此间的激烈争锋可提供很好 的诠释。而这一永无答案的纷争,似乎也印证了人类的理性和智力的有限性。即在抽象的理念层面 上,人类要穷究“公正”的实质,注定是一种对形而上的无奈和枉费心机。当然,如是说决不意味 着如利奥塔尔所言,公正作为一种“元叙述”,在后现代社会中,已经失去了它的“可言说”价值 。毕竟浸染于文化之中的人,不同于弱肉强食的丛林动物,人之所以为人,并不在于他的人性要优 于动物的兽性,而是因为人有“文化”,正是这种文化――一种人类所特有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人可以通过文化的进化而不断达到更为“公正”的进化阶梯。
换言之,要理解相对意义而不是绝对的“公正”,在抽象的理念层面我们虽然找不到答案,但在 现实生活之中,我们却可以时刻体会到甚至领悟到它的精神。这种日常生活中的公正不是精英们通 过理论建构和制度设计出来的,而毋宁说是每个普通人在彼此互动和共同参与过程中的一种约定俗 成。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之中,其实我们每个人又有多少时候是参照正式的制度文本而行动?毋宁说 正是那些让我们浸染于其中的习俗、传统和习惯,在更多的时候、更多的场合决定着我们的下意识 行为。当然,这样说并非表明,正式的规范制度是摆设,恰恰相反,大凡能真正为人所接纳而不仅 仅是摆设的制度,往往来自既有的传统和习俗。而这些传统和习俗或者肇端于人的原始本性,或者 肇端于一个民族共同体偶发的创意,它们之所以能够生生不息流传下来,并形塑为种种自然的生活 方式,甚至被制度化,就表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和生命活力。也正是在这种日用而不知的传统和习 俗之中,皮尔士所谓习惯、古登斯的反思性个人实践意识、布尔迪厄的惯习、舒茨的常识理性才得以在无形之中被个体化,于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才得以可能。
进而言之,现实生活中的公正与其说是来自一种基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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