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论义务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一文作者商榷
广州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 李莉红
摘 要 : 本文从分析教育以及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入手,说明学术界对于教育的产品属性一直存在争议,而具 有公共性、普及性、强制性特征的义务教育应被视为公共产品,最后对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担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 : 教育;义务教育;公共产品;成本分担
对于《教育与经济》2004年第3期上刊载的《论义务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以下简称《 论》)一文中的某些观点,笔者有不同见解,特撰文论述。这些观点主要包括:对教育以及义务教育产品属性的认识,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担问题。
一、对教育产品属性的考察
《论》文作者认为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是勿庸置疑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下面我们先对教育的产品属性进行简要考察。
公共产品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在《经济 学与统计学评论》1954年11月号上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此后在经济分析(特别是公共选择和公共经济学领域)中得到广泛运用。
按公共产品理论,全部社会产品可以分为三类: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 2004年修订出版的第17版《经济学》中,给公共产品下的定义是:“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 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分享”。人们普遍接受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是消费的非竞争性 (即当别人也消费这种货物时,他并不损失什么)和非排他性(不为此物品付款的个人无法被排斥 在外),国防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是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或兼具二者特征的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
学者们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对教育的产品属性进行界定时,得出的结论各异,公共经济学权威阿特 金森和斯蒂格利茨把教育看成是“公共供应的私人产品”,公共选择理论的权威布坎南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
国内研究者对教育产品属性的认识,大致有四种代表性观点。
一种传统观点(如《论》文作者)认为,教育是公共产品。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整体来说教育是 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理由是:教育服务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学额已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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