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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与我国义务教育中的政府责任

作者 : 正文内
Summary by : zjzbm
浏览次数 : 58  词语: 900   出版日期: 七月 07, 2006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曲正伟


   摘 要 : 治理理论是当今西方学术界最流行的理论之一。治理理论的多中心体制在我国义务教育治理中具有适 用的合法性。但多中心不等于无中心,在义务教育治理中各中心之间应保持均衡,并突出我国政府 在多中心体制中责任的主要性。这种主要性表现在相互统一的两个维度上,即保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保证各地方义务教育在发展力上的均衡。
   关键词 : 治理;多中心;义务教育;政府责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在公共行政领域一直处于改革之中。虽然各国面临的具体问题 和欲达到的具体目标各异,但是从总体上看,西方各国的行政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上还是表 现出一个清晰的思路:在70年代,主要问题是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倡公共服务的民营 化、市场化;80年代,普遍关注科层组织运行机制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塑政府”、“重理政府 ”的口号;进入90年代后,则重新探索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模式,打出了“治理”的旗帜 。“治理”理论成了当今西方学术界最流行的理论之一。以治理理论为基础,研究我国义务教育中的政府责任问题是本文研究的视阈。


  一、何为“治理”?


  所谓治理(governance),简单地说,就是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 基本逻辑。具体地说,我们对治理涵义的把握是在比较之中来加以界定的,即区分治理与统治(g overnment)两个概念是正确理解治理的前提条件。正如让·彼埃尔·戈丹(Jean-Pierre
Gaudin)所言,“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
  首先,空间上的多中心。统治的概念在空间划分上主要是“国家/社会”两分法,把重点集中在 国家和政府身上,突出国家的强制力,关注的是这种权力的使用方式和效果,在其中虽然也把社会 作为一个维度,但是社会是作为国家政治权力行使的参照系存在的,本身力量薄弱,甚至无从发挥 力量。而治理强调的是“国家/社会/市场”三分法,其现实原因就是公民社会的日益壮大。公民 社会从社会学意义上说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间领域,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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