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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丁”的实质

Summary by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16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十一月 20, 2000
一、引 言历史学界关于清代前期“丁”的争论由来已久 ,早在 2 0世纪 2 0年代 ,萧一山认为清代的编审以成年男性为对象 ,目的在于征收丁赋 ,因赋重而使逃户避差 ,人口无实① 。同时代的学者大体持相同的观点。195 9年 ,何炳棣指出“丁”的形成要追溯到明代后期 ,在进入 16世纪之前 ,丁税已完全转入土地。官方的丁数与成年男性人口已经毫不相干。清代的“原”丁税额也是根据明末的统计数确定的。只要有可能 ,省和地方的官员都沿用明末的定额。因此 ,此后五年一度的丁口编审总数自然也并不反映清初人口增长的实际② 。在清初的 80年间 ,以摊丁入亩为主要内容的赋役改革将丁税和地税合二为一 ,就使得丁与成年男子人口在名义上也脱离了。所以 ,在不少地方 ,丁的计算中出现了小数点 ,或丁的统计单位为“升”、“合”、“勺”、“撮”等粮食单位③ 。2 0世纪 80年代开始 ,国内学术界关于清代人口问题的讨论重新展开。一部分学者重复前何炳棣时代的研究 ,将“丁”视作承担赋役的人口。甚至一些专门的人口史著作也是如此。这些研究者轻信了清代所有的官方人口数据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和研究 ,其结果可想而知①。1987年 ,潘、陈桦通过大量县级资料证明何炳棣有关清代前期“丁”的观点的正确性 ②。 1989年 ,陈锋在未见何炳棣著作的前提下 ,撰文认为清初的丁额 ,“并不代表十六至六十岁的实际男丁人数 ,而是承纳丁银的人丁定额”③ 。同年 ,何炳棣的著作在大陆翻译出版 ,葛剑雄、姜涛在各自的人口史著作中重申了何炳棣的观点④ 。国内大多数学者接受何炳棣的观点 ,至今未有人对其提出有力的质疑与挑战。《中国历代人口资料研究》一书的《明代编》和《清代编》对何炳棣的研究不置一词。《明代编》将明代中后期的册载户口当作了真实的户口数 ,而《清代编》则认为 :“清代人口统计口径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个顺治八年 (公元 16 5 1年 )至雍正十二年 (公元 1734年 )的人丁统计法 ,即只统计当时全国 16~ 6 0岁的男性 ;第二阶段从乾隆六年 (公元1741年 )至清末 ,统计对象为全国所有人口 ,时称‘大小男妇’”。为此 ,葛剑雄和曹树基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批评⑤。在以该书“编委会”署名的一篇反批评文章中 ,编委会再次表明了对清代“丁”的观点 ,兹转录如下 :对于清顺、康、雍时期的人丁统计 ,按清政府本意是实行三年一编审 (后改为五年一编审 ) ,“民年六十以上者开除 ,十六岁以上者增注”。以此作为纳税人丁 ,而百姓则力图瞒报、少报成年人丁 ,以避丁税 ,从而使实际丁数与纳税丁数出现差距 ,所以不少学者认为清初的丁数实际是纳税单位。同时也要看到 ,《清实录》于每年年终所载丁数 (人丁编审时期 ) ,是清政府借以了解人丁数量变化的方式 ,而不完全是对纳税单位的反映。清初部分年份《实录》丁数与《会典》丁口数的不一致就说明了这一点。诚然 ,清政府所获得的人丁数与实际人丁数有较大差距 ,或者说《清实录》所载人丁数有大量漏报 ,因而是不准确、不可靠的 ,但却不能据此对清政府制订的成丁标准作出其他解释。⑥很显然 ,“编委会”没有理解何炳棣“纳税单位”的概念。他们有关“顺治八年至雍正十二年的人丁统计法 ,即只统计当时全国 16~ 6 0岁的男性”的说法 ,只是前何炳棣时代观点的重复。如果认为何炳棣的观点有何不妥 ,可以进行分析批评 ,却不可以置之不理。学术研究需要不断的进步 ,而不是回到前何炳棣时代去。至于《清实录》中的“人丁”数据一般比同时期《会典》所记略少 ,但这并不能证明“丁数”是“清政府借以了解人丁数量变化的方式”。“编委会”的反批评倒是让我们思考另一个问题 :为什么何炳棣的观点如此难以为人理解并接受 ?何氏的观点或者论证是否还存在什么不足 ?为此 ,我们再一次对何炳棣的观点进行全面清理 ,对有关资料重新进行检索和分析。实事求是地说 ,虽然何炳棣已经证明了他的观点 ,但是 ,由于他所依据的多为零星的县级资料 ,就使得他的论证颇类似于举例子。潘、陈桦、陈锋等人对清代人丁的论证 ,采用的方法与何炳棣相同 ,但例证更多 ,资料更丰富。只是如果采用同一方法 ,批评者也可能举出相反的例子来。因此 ,有必要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新的探讨和论证。二、作为货币和粮食单位的“丁”清代前期各省的“户”、“口”、“丁”的统计既有共同点 ,又有不同点。对大多数地区而言 ,一省之内的统计口径大体是相同的 ,故本文以省为单位展开讨论。又因清代前期的“户”、“口”、“丁”统计系统与明代的制度有很强的继承性 ,所以 ,对明代后期以来的制度进行分析也构成本文内容的一部分。何炳棣在他的著作第 33— 34页中指出 :早在十六世纪或者更早时 ,丁已超过户、口而成为登记数字中的核心部分……清政府承认户口编审早已陈旧失效 ,因此不得不以编审丁口来代替。顺治八年 ( 16 5 1年 )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首次丁口的编审 ,以整数计达 10 6 0 0 0 0 0。随着政权的稳定和全国大部分地区和平的恢复 ,顺治十七年的全国总丁数达到 190 0 0 0 0 0。由于平定南方三藩和忠于明朝的台湾的军事行动 ,十七世纪七十年代的丁数急剧下降。直到康熙二十三年 ( 16 84年 )南方叛乱平定、台湾被征服以后 ,丁数才突破二千万。以后丁数缓慢增长 ,至雍正十二年 ( 1734年 )达到 2 6 40 0 0 0 0。正如前面已经解释过的 ,这一时期的丁统计数既不是人口数 ,也不是户数或纳税的成年男子数 ,而只不过是赋税单位。唯其如此 ,有的地方的口统计数为“15 2 32 6 8946 6 4丁”① 就毫不奇怪。还会读到本年增丁“七升八合一勺九撮”② 这样的记载。更有甚者 ,丁数会出现 15位小数点。③从省级的数据看 ,有相当一部分的省是以货币来作为“丁”的计算单位的。各省情形分述如下乾隆《浙江通志》卷七一《户口》引《赋役全书》 :“原额户口人丁二百玖拾贰万捌千贰百贰拾肆丁口玖分贰厘陆毫……。”然而 ,据上引潘、陈桦的研究 ,在浙江 77个县级单位中 ,按田、食编丁的有 48个 ,按人户编丁的有 2 9个。潘指出 ,那些“以户作丁”的州县 ,“不仅其丁不与实际户口相关 ,其户也并不与实际户口相关 ,因而不论丁还是户 ,都是不足为凭的”。对于我们来说 ,人户、田地、田粮是如何折算成银两的 ,尚不清楚。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四《食货志》 :“顺治初年原额人丁四百一十五万一千六百六丁八分五厘 ,内除逃故无征人丁六十万三千四百六十二丁七分四厘 ,……康熙元年审增七万七千二百二十丁八分六厘五丝。”民国《湖北通志》卷四三《经政·户口》 :“清湖北户口原额并额外增益清出丁口共五十三万七千二百九十六丁五斗七升四合二勺。”雍正《四川通志》卷五《户口》 :“成都府属三十一州县全书开载 :明季原额人丁一十三万九百五十三丁八斗……国朝以来陆续奉行清查至康熙六十一年征输止 ,查出土著自首开垦报部户名一十二万七十六户 ,人丁三万五千四百一十六丁四分三厘五毫八丝六微六尘九纤八沙九渺八末。”该志分府记载各地丁额 ,此不一一列举。雍正《广西通志》卷三《户口》 :“国朝原额人丁二十一万五千零四丁八分二厘零……康熙二十年至五十年审增人丁一万二千八百零一丁八分一厘。”乾隆《福建通志》卷一三《户役》称 :“福建布政司旧管原额人户丁口共一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三丁口五分。”雍正《山东通志》卷一二《田赋志》称 :“雍正十三年见在人丁 ,各州县科则不同 ,有分等则 ,人丁自伍分叁厘玖毫起至柒钱八分零不等 ,有不分等则人丁 ,每丁叁钱。其卫所人丁 ,每丁自贰钱起至叁钱伍分不等。”人丁有分等则的 ,也有不分等则的。虽然“雍正四年将人丁摊入地亩 ,统归地亩条编” ,但据光绪《畿辅通志》卷九六《经政三·户口》 ,“雍正二年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援照江浙等省之例将丁匠银两摊入地亩征。奉旨谕允 ,直属四十二万余两丁银均摊二百五万有奇 ,地粮之内每两计摊丁匠银二钱七厘零”。是将丁银平均摊入地粮之内 ,摊丁入亩与丁的等则毫无关系。由此可知 ,山东“丁”的等则划分证明其是一个以货币计量的纳税单位。总之 ,清代浙江、江南、湖北、四川、广西、福建和山东的人丁都是以折钞或粮食的形式出现的纳税单位。在这七个省份中 ,人丁不是人口 ,而是一个货币化的税额或应交纳的粮食额。这不仅是“原额” ,而且包括康熙年间新增的“丁额”。如下文所述 ,广东、河南二省的情况也与此同。四川的情况与其他六省稍有差异 ,明代末年成都府的原额人丁 ,是以粮食“斗”的单位出现的。至清代 ,“斗”变成了“钞”。在四川地区 ,粮斗与钱钞之间存在某种折换的比率 ,或许干脆就存在两种不同口径的税额。“国初至康熙六十一年”查出的成都府的属户12万 ,与明末成都府的“原额人丁”数相近。但是 ,清代前期成都府的“人丁”仅有 3万余 ,原因何在 ?我的理解是 ,“国初以来”“查出土著自首开垦报部户名十二万七十六是为了弥补明季原额人丁所作的努力 ,成都府的人口在明末大动乱中消耗殆尽 ,清代前期的“查出土著”即回归的流民。尽管“户”的编审已接近明季的丁数 ,但要这些新编审“户”承担明季的“丁”额 ,显然是不现实的。直到康熙年间 ,四川的地方官仍在为招徕移民而努力。此时的四川人口不是太多 ,而是太少。在这一背景下 ,成都府的“丁”大大少于“户”就是可以理解的了。三、“食盐课”与妇女统计问题洪武年间 ,政府按口配给食盐 ,征收盐课。以后 ,民户放弃支盐 ,而政府坚持收钞。食盐课因此而变成一项与盐无关的税。开初 ,这一名义上与盐有关的税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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