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册里甲制度,为有明一代基本的户籍与赋役制度。按明代黄册里甲制度规定,每里正管110户, 其中设有里长户和甲首户。关于里长户,每里佥丁粮多者10户充当,对此,文献记载十分明确, 无需多加论证;而关于甲首户,即在明代黄册的里甲编制中,每里设有多少甲首户呢?或云只有1 0户甲首,或云有百户甲首;或认为甲首即是一甲的首领,或认为甲首乃是一种职役。不惟学者说 法纷纭,史书记载亦有歧异。它又不仅仅是关于甲首户的户数问题,实质上也是有关如何理解明代 的甲首户乃至黄册里甲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一、分歧由来明代甲首户数说法的不同,缘起于史书 记载之歧异。在正史之中,关于明代黄册每里甲首户数的记载,影响较大的,首推清修《明史》, 其在叙及明代黄册制度时说:“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 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①这里并未明 确记载黄册每里甲首共有多少人,而对“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这段记载, 或有不同理解。该记载明确说岁役甲首一人,董一甲之事,若认为其一里十甲之中,每年各甲都有 一名甲首轮流当差,董一甲之事,即是每里岁役10名甲首,十年一周,由此似乎亦可推算出每里 设有百户甲首。但明中叶以前,黄册里甲制度通行的做法是按甲轮差,即每里分为十甲,岁轮一甲 应役,十年一周。因此,按“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这一说法推算,每里所设甲首总共只有1 0人。联系整个明代黄册里甲制度,对《明史》的这段记载,只应作后者理解。其次,是《大明律 》中“禁革主保里长”条的记载:“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 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 ,迁徙。”②这里所说“轮年应役”,也不是指每年轮1名里长、10名甲首去充役,因为若如此 ,每里即当是110户,与其所云“一百户”显然不符。所以《大明律》中“每一百户内,议设里 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这一记载也十分明确,即是说每里的设置共有1名里长,10名甲首。但另 一方面,明代其他正史、文集、方志等诸多史籍,关于明代的甲首户数均明确记载:每里有100 户甲首。详见后文。所以,关于明代甲首户数,史籍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记载,一为每里十甲首说 ,一为每里百甲首说。对此,我国学者多持前一种说法。例如,著名中国经济史专家梁方仲先生, 在其有关明代社会经济史的多篇论著中均认为,明代里甲每里只有10户甲首。梁氏所著《明代粮 长制度》一书中说:“每里之中,推丁多粮多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 甲有‘首领’一人,名曰甲首。”③梁氏亦注意到明代其他史籍中多有每里甲首为百户的记载,但 提出,应把甲首与一般人户区别开来,而作为一甲的“首领”来理解,故从前说,即认为每甲只有 1户甲首,每里共有10户甲首。至今我国学者在有关明史的多种论著中仍从此说④。日本学者据 《明实录》等的有关记载,多持每里有百户甲首的观点。例如,松本善海氏认为:无论里长,还是 甲首,均为一种职役,“每百一十户编为一里,其中丁粮多者十户佥充里长户,依次岁轮一人充当 里长,十年一周。该年者曰现年里长,其他九人曰排年里长。余百户分为十甲,其中有十人亦为现 年甲首,其余九十人为排年甲首,仍十年一周”⑤。其后,日本学者在有关明代里甲制的论著中多 从此说。但日本学者在有关明代里甲制的论著中,一般只是提及每里有百户甲首,并未就这一问题 作专门论述。二、明代文献所载甲首户数实际上,文献中关于每里只有10户甲首的说法,主要见 于前引清修《明史》的有关记载,在明朝当代文献中,仅有明初《大明律》等少数文献,载每里只 有10户甲首。而对每里有100户甲首这一说法,在明代的正史、文集、方志等诸多史籍中,却 有大量记载。先看一下《明实录》的有关记载:(洪武十四年正月)是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 。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 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 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 ,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⑥无需赘言,从这里“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及“十年一周”等 记载中,可明确看出,其每里之中设有100户甲首。而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正月,正 是明朝首次向全国推行黄册制度的时间,无疑,《明实录》的这一记载应使我们备加注意。对实录 中的岁役甲首10人这一记载,梁方仲先生解释说:“《明史·食货志》所说每年只役甲首一名, 当就明初户籍编制中的里甲体系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多数的地方都把值年的十户唤作甲首,《 明实录》说的‘岁役甲首十人’也就是从俗的称谓。”⑦如众所知,《明太祖实录》虽经三次纂修 ,但最后成书时间亦在永乐年间,仍属明初时期⑧。因此,把上述《明太祖实录》中的“岁役甲首 十人”这一记载,解释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的“从俗的称谓”,恐怕很难说得通。《明实 录》中还有关于甲首户的同类记载,例如:(天顺元年八月)四川重庆府永川县民邓钅其奏,…… 洪武年间,每里百一十家内,以丁粮多者十家,逐年轮充里长,其余轮充十年甲首。遇有朝廷科征 ,里长自出十之三,十甲共出十之七,所以民有一年之劳,而有九年之逸。近年但遇科征,里长一 钱无费,而遍取于一里百家之中。其间归于官者十一,而入于私者十九。是以里长日致富盛,甲首 日益贫难。乞行有司禁革。⑨这一记载告诉我们,明代的里甲制,是以110户为一里,其中丁粮 多者10家轮充里长,“其余轮充十年甲首”,即其余100户皆轮充甲首,一里之中有100户 甲首乃不言而喻。而从其后所说“里长自出十之三,十甲共出十之七”之中,亦可推算出每里为1 00户甲首,因为若是每里只有10户甲首,甲首户数与里长户数相同,在制度上又怎能做出每里 里长出十分之三,甲首出十分之七这样的规定呢?该奏议虽是县民所上,但“事下户部”,“上命 行其说于天下”,被朝廷采纳,奏议中所言皆为当时通行的制度,亦无疑问。再看实录中其他有关 记载。(弘治十三年正月)巡按福建监察御史胡华言六事。……一、编里甲。……乞通行两直隶并 各布政司,今后轮当造册之年,令有司预先逐户查审,供结某户田粮新收开除数目,各图甲首某里 足备,某里缺少。如一里长以十甲首为则,十里长以一百户为率,户有贫难,以殷实者佥替;甲有 缺少,以分析者补凑。使彼此不至多少,则贫富适均,而差遣平矣。①0(嘉靖三十九年十月)户 部尚书高耀等议上大造黄册事宜。……一、一里中,里长十人,各管甲首十户,带管几人,该役之 年,并力从事。此旧制也。①1明代专门记载黄册事迹的《后湖志》中,亦有关于甲首百户的记载 ,“正德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题准为赋役黄册事”中说:一、排年里长仍照弘治十五年册内应当 ,不许挪移。设有消乏,许于一百甲首户推选丁粮多者补充。……①2“嘉靖七年闰十月南京户科 给事中赵永淳题准为重版图以固国本事”中说:臣又查得各处解到赋役黄册中间,多不依式顺甲编 造,俱紊乱穿甲攒造,假如里长赵甲下甲首钱乙等十名,即该顺次编附于里长赵甲之下,方可易于 检阅查对。……①3章潢《图书编》载:洪武十四年创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选其粮 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十年轮役,催办钱粮,追摄公事。①4杨芳《赋役》论中说:国 朝之制,百十户为里,丁粮多者为长,每户十,甲首户百,即周人比长闾胥之职也。①5以上正史 等史书中,关于每里之中设有100户甲首的记载,均十分明确,无需多加诠释。而在明代的方志 中,有关每里设100户甲首的记载,更是多得不可枚举。仅举几例如次。南直隶《丹徒县志》载 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该县里甲职役:“坊长二十二名,里长二百二十六名,甲首每里百 名。”①6南直隶《六合县志》载:“县一十九里,里统十甲。凡甲,为里长一,甲首十;凡里, 为里长十,甲首百。历十年轮役一次,里长十有九人,甲首百有九十人。”①7江西《南康县志》 载:“我国家立法,以百有十户为一里,同一格眼谓之一图。推丁粮多者为长,在城曰坊长,在外 曰厢长,在乡曰里长。每图长有十,甲首户有百。又分为十甲,每一甲则一长管摄甲首十户。”① 8江西《瑞金县志》载:“国朝以一百十户编为一图,选其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皆为甲首。 十年而轮役一次,专以催办钱粮,追摄公事。”①9湖南《常德府志》载:“今制,坊里长一,俱 辖甲首十,照年赴官,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解送军匠等务,此为正役也。”②0广东《肇庆府志 》载:“里甲为正役。国朝之制,一百一十户为里,里为一册,册为一图。丁粮多者为长,其户十 ,甲首户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后,谓之畸零。”②1河南《灵宝 县志》载:“制额里十长,长有十甲首,计户一百有一十。或有余户为畸零,不算焉。”②2山东 《青州府志》载:“每十年一役者,里长原额一万六千八百七十名,甲首一十六万八千七百。各州 县有差。”②3北直隶《东安县志》载:“国制,每甲十里,每甲里长一户,甲首十户。又有畸零 户,此十户之外附余者。”②4同样,上述南北各地方志中有关明代每里设100户甲首的记载, 也很清楚,无需多加解释。总之,明朝的当代文献,从正史到方志绝大多数史籍都明确记载:每里 有100户甲首。对此,必须予以注意。三、黄册文书所登里甲编制明代里甲组织是在攒造黄册的 过程中建立的,而黄册制度又是在里甲组织的基础上运作的,二者关系密不可分。因此,黄册文书中所登录的里甲编制,无疑是了解明代里甲组织的第一手档案资料。从遗存的黄册文书档案来看,明代的里甲编制亦是每里为百户甲首之制。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抄本②5,共4册,保存了该图万历十年(公元1582年)、二十年(公元1592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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