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提举常平司制度初探贾玉英宋代提举常平司创置于改革的热潮之中,既是地方行政机构,又是路 级监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对宋代政治体制改革还是经济文化发展均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 拟就宋代提举常平司的设置状况、职能作用及官员选任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宋代提举常平司 的设置状况宋代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或者“庾司”,其前身是提领常平仓。淳化三年(公元 992年)六月,太宗令京城设置了常平仓,“以常参官领之”。真宗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 ),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等地均设置了常平仓,由转运司并本州选 幕职州县官清干者一员“专掌其事”。神宗初年,朝廷特遣使提举诸路常平广惠仓,此即“提举常 平之所始也”①。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中央变法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成立后,诸路转运 司、提点刑狱司、安抚司等监司官,有的对变法持观望态度,有的坚决反对变法,王安石“欲力成 新法”②,根据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奏请,设置了诸路提举官和管勾官。“河东、湖南、梓州、利州 、夔州各二员,江西、湖北、成都府、广东、广西、福建各一员,又差官同管勾陕西、江西、湖北 、成都、广东、广西、福建各一员”。当时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管勾官一员,“或共置二员,开 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③。这批提举官派往各地以后,宋神宗对监司制度进行了更改,“置提 举司,位叙资级视转运判官,遂与提点刑狱、转运、发运副使及使定为迁格”④。诸路提举常平司 设置后,立即遭到了吕公著、曾公亮、韩琦、司马光等反变法派的反对,他们纷纷上疏,请求罢去 提举司,王安石竭力反驳,“动辄忿争”,把吕公著等人的上疏视为“流俗之浮议”,并劝说神宗 道:假如不设诸路提举常平司,把变法事宜“付之他司,事必不举矣”⑤。在皇帝的支持下,王安 石战胜了反变法派。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七月,神宗下诏规定:“诸路提举常平官到阙, 并令辞见,如有合奏陈乞上殿,即依提点刑狱仪制施行。”⑥至此,宋代提举常平司正式形成制度 。神宗元丰年间,某些路的提举常平司官员增多,如河东、永兴军、两浙等路各增提举常平官一员 。元更化时,诸路提举常平司被罢去。哲宗亲政后,不仅复置了诸路提举常平司,并且规定:“ 提举官资序、请给、序位、服色、人从并视转运判官,以资序相压同者序官”⑦,自此提举常平司 恢复了监司地位。南宋建立后,置诸路提举常平官,但仅一年之久,又罢诸路提举常平官,将其职 能归于提点刑狱司。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八月,高宗采纳显谟阁待制孙觌的建议,复置诸 路提举常平司。翌年八月,朝廷再次罢诸路提举常平司,将其职能归于提点刑狱司。绍兴五年(公 元1135年)闰二月,宋廷将提举常平司并入提举茶盐司,如果当地没有茶盐司者,仍令提点刑 狱司兼领其职能。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十二月,高宗根据参知政事李光的建议,复置诸路 提举常平司。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二月,高宗下诏规定:“诸路常平司职事,令茶盐官 兼领。”⑧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八月,户部侍郎王请求复置提举常平官,以主管官为 干办公事,高宗采纳其建议,“诏诸路提举茶盐官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同年十二月,吏部言 :“常平官今来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合依旧法为监司,与转运判官序官,及岁举改官五员,县 令三员,大小使臣升陟八员,承务郎以上五员,试刑法官七人,合依旧尽还本司”⑨,高宗同意了 吏部的请求,使提举常平司恢复了监司的地位和职能,此制一直因袭至南宋末年。宋代诸路提举常 平司下属组织系统,“州有管勾官,县有给纳官”①0。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五月,神宗 诏令“诸路州军并差一员管勾常平钱谷,十县以上二员分治”,广南无通判州军,“委知州管勾” ①1。县的给纳官,熙宁七年(公元1073年)二月“专置一主簿”,“纳给役钱及常平”,同 年八月规定:“新增县丞、主簿,就充给纳官”;其后又“省开封府十二县给纳官,止令县丞兼管 常平钱谷”①2。神宗以后,管勾官、给纳官随提举常平司的变化而废置。二、宋代提举常平司的 职能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说:“提举常平司操常平敛散之法,申严免役之政令,治荒修废,振 民艰厄”,“岁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软或犯法,则随其职事劾奏”①3。其实宋代提举常平 司的职能比马端临概括的还要广泛。(一)总领一路变法政务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神宗 诏令“差官充逐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①4,自此提举常平司“总一路之法 ”①5。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十二月,神宗明确规定:“常平钱谷、庄产、户绝田土、保 甲、义勇、农田水利、差役、坊场、河渡,委提举司专管勾。”①6元更化时,提举常平司的职 能被罢归提点刑狱司。哲宗亲政后又规定:常平、免役等新法“并以元丰条制,止令提举司专领, 其转运、提刑司勿与”①7。南宋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八月,诸路提举常平司复置后,政 府“还其籴本”,除“青苗钱不散外,常平、免役之政皆掌之”①8。孝宗朝,诸路提举常平司仍 主管役法及农田水利等政务。如乾道九年(公元1173年)正月,朝廷令浙东提举常平司“将人 户承买官产一千贯以上,免差役三年;五千贯以上免五年;和买并免二年”①9。淳熙七年(公元 1180年)十二月,孝宗又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司:“常切约束所部县丞,每季检视措置农田兴修 水利,务要广行灌溉田亩。”②0宁宗朝,诸路提举常平司还要参与“措(置)保甲”②1。(二 )主管常平仓和义仓宋代的常平仓主要用以平定粮价及灾荒年的赈济,自熙宁二年(公元1069 年)起,由诸路提举常平司主管。宋代的义仓专用于灾荒年的赈济,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 以后,也隶属于提举常平司。南宋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以后,常平钱谷“皆取以赡军” ,提举常平司“无复平粜之政”②2,主管常平仓和义仓的具体政事。首先是督责州县按时拘收、 盘量常平钱谷,并向朝廷汇报。如乾道四年(公元1168年)六月,孝宗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司“ 督责所部州县,候秋成日,将人户合纳之数。依条限拘催,尽实收椿,仍以见管钱依时收籴,不得 违戾,及依已降指挥,每岁春季躬历所部州县,盘量见在米斛,具数闻奏”②3。其二是督责州县 将常平、义仓米以新易陈。为了防止诸路常平、义仓米腐烂,由提举常平司督责所属州县将常平、 义仓米按时以新易陈。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十一月,孝宗令诸路提举常平司“申儆州县, 常切以新易陈,无致损坏”②4。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八月,针对知州、通判在调离、上 任的新老交替之际,不负责任,使常平、义仓米腐烂的问题,孝宗规定:今后知州、通判新老交替 之际,“从提举司取见管常平钱米有无陈腐,侵支充用,新旧官连衔结罪保明申朝省”②5。其三 是点检常平、义仓。宋代诸路提举常平司每逢年终要点检所属州县的常平仓和义仓,并向朝廷汇报 。乾道三年(公元1167年)十二月,孝宗重申了这一规定:“诸路提举官常切点检常平、义仓 ,毋致侵移及不虚椿数目,仍于岁终具当年所纳并通见在实数闻奏。”②6如果不去点检,则以渎 职罪论处。(三)赈济灾民赈济灾民是宋代提举常平司的重要职能之一。北宋元元年(公元10 86年)二月,淮南地区发生了灾荒,哲宗诏令淮南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体量饥歉,以义仓及常 平斛斗依条赈济”②7。绍圣元年(公元1094年)十月,京西地区遭到了灾害,哲宗诏令京西 南、北路提举常平司“督视州县,无令流殍”。翌年二月,河北地区遭到了灾害,哲宗诏令“内藏 库支钱十万石、绢十万疋,分赐河北东、西两路提举司,准备赈济”②8。崇宁五年(公元110 6年)正月,两浙路发生了水灾,徽宗诏令两浙路提举常平司“赈济水灾乏食者”②9。宣和二年 (公元1120年)十月,淮南地区灾害严重,徽宗诏令提举常平司官“躬至所部,竭力赈济”③ 0。南宋绍兴十九年(公元1149年)四月,高宗对辅臣说:两浙等路“灾伤去处,可令提举常 平官亲诣所部,借贷种粮,务要实及饥贫民户”③1。绍兴二十八年(公元1158年)九月,高 宗下诏规定:“今后灾伤州县校教及五分处,即令申常平司取拨义仓米,量行赈济。”绍兴三十二 年(公元1162年)二月,两淮地区遭到了灾害,高宗令“本路常平司赈济”③2。乾道元年( 公元1165年)五月,广东地区“峒民残破”,孝宗令本路提举常平司“依条赈济”③3。淳熙 二年(公元1175年)九月,淮南东路部分地区发生了旱灾,孝宗令本路提举常平司和转运司“ 取拨常平、义仓米措置赈粜”③4。淳熙十年(公元1183年)十一月,两浙地区发生了灾害, 孝宗令当地提举常平司“各行下所部,如有阙食人户,仰依条支给常平、义仓钱米,措置存恤,毋 致失所及有流移”③5。嘉定十五年(公元1222年)三月,江西路发生了旱灾,宁宗令本路提 举常平司“赈恤旱伤州县”③6。宋代提举常平司在赈灾的具体工作中,偏重于负责籴给借贷政务 。绍兴九年(公元1139年)高宗曾明确规定:诸路赈灾,“检放展阁之事则责之转运司,粜给 借贷则责之常平司,觉察妄滥则责之提刑司,体量措置则责之安抚司”③7。(四)掌管一路户绝 、没官等田产宋朝时,由于战争及政府对贪污、劫盗等案件的处理,各地出现了一些户绝及没官的 田产。所谓户绝田产,即“人户断绝之家”留下的田地和财产;没官田产主要是拘收贪官污吏或籍 没劫盗得到的田地和财产,违法交易被官府没收的钱物有时也被籍入其中。宋政府把诸路的户绝、 没官等田产,常交给提举常平司掌管。绍兴二十年(公元1151年)四月,高宗“以没入官田悉 归常平司,禁募民佃种”③8。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七月,高宗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司官,“躬亲措置没官、户绝等田宅”③9。宋高宗和孝宗两朝,诸路提举常平司对户绝、没官等田产的职责主要是出卖。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七月,高宗规定:诸路提举常平官“如能率先出卖数多,仰户部具伸尚书省取旨,优异推恩;或出卖数少,当行黜责”④0。隆兴二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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