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门多萨的《大中华帝国史》看欧洲早期汉学和中国明代社会(下篇)吴孟雪四《大中华帝国史》反 映的明代社会中国明代社会的状况和风貌,在门多萨的这本书中也有许多具体生动的介绍,例如明 代中央与地方的某些行政制度、明代的对外交往、教育与考试情况、妇女的地位、保甲制的实行、 中国人的宗教、婚丧宴庆的礼节等等,门多萨都尽其可能,一一向欧洲人娓娓道来。虽然其中有些 “神来之笔”属这位大作家的臆测猜想,不尽准确,但这部汉学大著作为了解明代社会的域外史料 ,仍有其自身重要价值,对中国之正史野闻,亦有补充、印证的功能。1.明代的内阁制和地方的 “三司”制明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得到高度强化的王朝。在中央机构中,明太祖废中书省和丞相 ,分相权于六部。至明成祖时,又对中央行政机构作了进一步的调整,正式设立了内阁制。内阁的 成员由皇帝亲自从官僚中选拔,但他们只能作皇帝的顾问,按皇帝的旨意协办政务。内阁臣僚多至 5人或7人,内阁首席阁臣称“首辅”,权力超过其他阁臣。仁宗之后,内阁职权渐重,已有宰相 之实。在地方机构中,明政府在全国设13布政使司(俗称省),并把各省的兵、民、钱、谷分别 由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管理。布政使掌民政,按察使掌刑,都指挥使掌兵,是为“三司”。 明太祖为了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还在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代皇帝巡视地方,弹劾官吏,监察民 情。三司制的设立,固然防止了地方专权的现象,但也引起了相互掣肘、推诿,以至政权机器运转 不灵的弊端,为解决这一问题,明王朝又设置了巡抚、总督。如此,原来的地方“三司”长官的职 权日小,变成了巡抚的属员,而总督的地位又在巡抚之上。明代中央与地方机构中的这种安置及职 能,在《大中华帝国史》第3册第8章之后均可得到印证。门多萨介绍说,中国皇帝“居住在大名 城(CitieofTabin,即北京),他有一个由12位顾问组成的皇家顾问委员会(ar oyalcounsel,即内阁),有一个首辅(apresident),这些人是从全帝国 挑选出来的,富有多年的行政经验。”“成为顾问委员会的一员,是一个人所能得到的最高尊严” ,仅仅懂得法律、道德科学、自然科学还不足以胜任,还必须懂得占星术,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 这12位阁员在皇宫中一间备极豪华的大厅内办理公务,内摆13把椅子,6把用金制成,6把用 银制成,还有一把最为珍贵,它不仅用金制成,而且还镶有价值连城的宝石,罩有金丝布,上绣皇 室徽章,摆在12把椅子的中间,如果皇帝未来,首辅坐于其上;皇帝如出席会议,则是皇帝的坐 席。此时首辅就坐在右边第一把金椅上,其余按照他们古代的礼节排定座次。惟有首辅才有资格与 皇帝对话,对话时,首辅须双膝下跪、两眼下视,即使讲了两个小时的话,也不能抬起头来。如果 首辅因病不能来厅议事,则由坐在金椅上的最年长者负责向皇帝禀告。内阁对于每月发生在国内的 大事都应知晓,各省地方长官会按时将本省事务奏上,就是最边远的省份也不会超过上报时限。朝 廷收到奏报后,由首辅转禀皇帝,然后,再由首辅或由他所指定的阁员提出必要的对策。如需对奏 章进行调查核实,首辅会迅速而秘密地任派外调人员,到有关省份访查内情。在地方,所有皇帝的 官员,老百姓都称之为“老爷”(Loytia),但每位“老爷”按照其职务还有特别的称呼, 在每省代表皇帝的高官,老百姓称之为“Comon”(阁老?中堂?);第二等级的省级长官, 称之为“Insuanto”(总督);第三长官为“Ponchasi”(布政使),负责本省 税务事项;第四长官为“Totoc”(都督,都指挥使?),掌管本省军队,包括步兵和骑兵; 第五长官称为“Anchasi”(按察使),负责本省民、刑案件的审判;第六长官称为“Ay tao”(海道),负责在紧急情况时提供军队、舰队、船只、武备、城市和海岸警卫人员等,还 要负责查验进入各省的陌生人,并将有关情况向省里的大员报告。除了以上地方大吏外,门多萨还 介绍了其他官职,其中有一些很特殊的官员,如一种称为“Tompo”的官员,负责检查食物供 应情况,还要管理价格制定;“Tibuco”(地保?)负责社会治安;“Quinche”( 巡查?)负责警卫,每晚查夜时,要人们吹灭蜡烛或明火,以防火灾,如发现某户过了规定时间仍 不灭灯,则要对之进行惩罚。中国是如何选拔和任命地方长官的呢?门多萨说首先要经过内阁同意 ,再由皇帝任命,而内阁则要对候选人的品行德才进行特别的考察。原则上,本地出生的人不得任 本地地方长官,这样,当事涉官员的朋友、亲属、仇人时,就能做到审判公正,避免徇情枉法。门 多萨对中国的地方法官(即按察使)特别感兴趣,化了很多笔墨进行介绍。他说法官升堂后,狱使 用缓慢而高昂的声音将告状人传呼到法官前候问。告状人在离法官稍远的地方跪下诉说冤情或递交 状子。如果是状子,就会有一个师爷(Tzia)接上并宣读之,以便让法官了解案情。之后,告 状人必须在状子上按上手印以加确认。法官们在办理案件时不得饮酒,决不能在喝了酒后再来审判 ,否则要按律追究。法官的宣判应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以免受贿。法庭中的师爷、公证员和其他 办事人员如玩忽职守,则要受到痛打。门多萨尽管对中国的审判制度大加赞扬,但并没有忘掉中国 的刑法残无人道、搞逼供讯的一面,还向欧洲人介绍了中国法庭所采用的刑具。提到中国的监狱, 《大中华帝国史》说中国每省的省会有13座监狱,监狱戒备森严,狱内有犯人散步消遗的地方, 还有专供犯人购物的商店。判决的执行非常缓慢,总是罪不当罚,有些被判了死刑的犯人,在判刑 后长期住在狱内,一直活到寿终正寝或死于疾病。在这13座监狱中,有4座是专门用来关押死刑 犯的。每个死刑犯的颈上都吊着一块白色大木牌,长至膝盖,上面写着该犯因何被判处死刑。他们 都戴着手镣足铐,彼此之间还有连环镣铐,几乎不能动弹转身。死刑犯苦不堪言,难以忍受,都想 一死了之。白天,放风4次,取下镣铐,还得干苦力活,自食其力。官员们会来巡视监狱,对死刑 犯再次核实其所犯罪行,然后就对其中一些执行死刑。处死的方式有4种,即绞死、炮烙、肢解、 火刑,但火刑很少,只有背叛皇帝的犯人才受此刑。执刑时要放炮敲钟,宣告执行死刑。这天,店 铺都要关门,在日落之前都无人工作。对小偷和贪官的惩罚,是当街打板子,让其丢脸,还要挂牌 游街3至4天。打人的竹板有4指宽、1指厚,事先浸泡在水中,这样打起来更痛。打板子的人有 两个,每人痛打犯人的一条小腿,一般人挨了6下后就站不起来,打50下就可以致人死地,很多 小偷就是这样被活活打死,因为对小偷的惩罚是打板200下。估计每一省城大约每年要处决60 00多名犯人。谈到明代的监察御史,门多萨说他们拥有皇帝赋予的极大权力,一旦发现某省腐败 情况,不必奏请朝廷即可对有关官员进行惩处,罢去他们的官职。但如果要执行死刑,则须报请皇 帝批准。监察御史的任派,都是秘密进行的,谁也不知道何人担任了此职以及要到什么地方去。监 察御史对地方长官的政绩、过失搞秘密调查,然后再公开身份,惩恶扬善。此外,“查员”(Ch aene)还会对官办学校进行访查。门多萨在介绍完中国的中央、地方行政、司法机构后,认为 “这个大帝国是目前世界上治理得最好的国家之一”。①2.明代的对外交往和对外贸易明代中国 是亚洲的一个强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对亚洲各国乃至非洲、西欧都有影响。明政府曾派遣大 批使臣出使亚、非各地,而东亚、东南亚的许多国家也与明朝保持外交往来。尤其是16世纪后, 作为资产阶级前躯的葡萄牙、西班牙、荷兰也派外交人员来华,中外交往掀开了新的一页。经济方 面,明朝政府亦在广州、泉州、宁波设立市舶司,专门管理对外贸易。但不可否认的是,明王朝在 对外交往中,将外国使臣看作来朝见“天子”的“外吏”、“藩使”,要求他们行三跪九叩之礼。 另外,又由于海盗、倭寇和西方殖民主义者的骚扰,明王朝对外国人充满着不信任和疑虑的情绪, 故而在对外交往和贸易中,明政府也制定出了种种规章和限制。对此,《大中华帝国史》在第3册 的第7、23、24章中均有介绍。门多萨认为,中国以两种不同的接待方式和外国使臣打交道。 如果使臣来自非藩属国又领有大使的头衔,则可受到高规格的欢迎和接待,中方会备有八抬大轿送 他们去驿馆。驿馆内设施齐全,服务周到,且有一两千士兵护卫。地方官会来拜访他们,询问他们 有何要求。使臣们的赴京费用,全由中国国库开支,而且还有吃有得。到北京后,朝廷所有的官员 ,包括内阁成员和首辅都会来迎候外国大使。如果这位大使来自强国,中国官员就会伸出右手以示 欢迎;反之就伸出左手,然后送他们去下榻处休息。对这些外国大使,中国不会因其举止不当而为 难他,即使他做了坏事也是如此。例如葡萄牙派到北京朝见中国皇帝的皮雷斯(B.Perez) ,即受印度总督之派遣,又是葡萄牙国王孟纽尔(DonMannel)的大使。当他到广州时, 马六甲国王的大使也正在广州,马六甲大使在广东总督面前揭发皮雷斯不是什么大使,而是印度总 督派来的刺探城防的间谍,一旦探明情报便会来占领城镇,正像他们在印度许多地方的所作所为一 样。广东当局闻之将其逮捕并准备处以死刑,但上奏朝廷后,北京不但否认了皮雷斯的罪名,而且 还命令广东当局立刻释放皮雷斯,并向他提供一切必需品,让他自由返回印度,因为他是具有大使 衔的外交官。最后,皮雷斯在一个约定的日期,见到了中国皇帝并讲了话。如果使臣是来自中国的 藩属,接待规格就要大为降低。陪同他们进城的只有司法官员。在朝见皇帝的那天,他必须步行走 到皇宫,或者骑上一匹没有缰绳的马,以臣民的身份叩拜皇上。当走到皇宫前时应停下步,等待宫廷官员前来通知才能继续前进,并按照要求在指定的地方跪下,五体投地作崇拜状,目光注视着皇帝所在的方向,匍匐而进,一直爬到皇宫前面的台阶,内阁首辅才代表皇帝本人来接见他们。门多萨的以上介绍,既有大致正确的地方,也有不符史实的地方。葡萄牙来华使臣皮雷斯,应为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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