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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语句的语义分类及其空语类的句法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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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by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39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一月 25, 2006
0.引言兼语句作为现代汉语的一种特殊句式,长期以来一直备受语法界的重视和关注。典型的兼语 句式如(1)所示:(1)张三请李四来北京。按照传统语法的分析,“李四”既是动词“请”的 宾语,又是“来北京”的主语,一个成分同时具备两种句法功能,因而被称为“兼语”。兼语句形 式上可表征为“NP1+VP1+NP2+VP2”。①兼语句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其中兼语成分 的存在,形欣(1990)曾指出,兼语句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将NP2分析成一身兼二职的“兼 语”成分是否合理。这一问题在汉语传统分析方法中始终未得到圆满解决,而以生成语法理论为背 景的一些学者试图把空语类理论引入到兼语句的研究中,从而有了一些重要的发现,但他们对句式 中空语类的类型及性质还未能达成一致,而确定兼语句中是否存在空语类及何种性质的空语类正是 解决“兼语”问题的关键。本文以该问题为出发点,首先从语义的角度将兼语句分为若干小类,在 此基础上引入Martin(2001)的“时态假说”理论,并遵循普遍语法的精神,对不同类 型兼语句中空语类的分布进行深入探究。1.兼语句的语义分类兼语句的分类涉及兼语句的类属问 题,即如何区分兼语句和其他相似的句式结构,如小句做宾语、双宾语句和连动句等。形欣从语义 角度出发,指出兼语句的主动词(VP1)具有共同义项<+致使>义,并将该义项定义为“由一 类动词的作用而致使、引起、导致另一类动词的出现,并成为前一类动词的结果,前一类动词具有 <+致使>特征”(1990:55)。凡符合这一限定的动词,都可能构成兼语句,否则不能形 成兼语句,即谓语动词是否具有<+致使>义是区分兼语句和其他句型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含有< +致使>义的动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表现为词汇意义的<+致使>义,即单纯致使词,如“使、 令、叫”等,其词汇义本身就是“致使”;另一类是表现为句法语义特征的<+致使>义,即使令 类动词。刘永耕(2000)(以下简称刘〈2000〉)曾重点讨论了此类使令动词,他指出此 类动词在构成使令结构(即兼语结构)时表现出的使令意义的强度不尽相同,并提出“使令度”的 概念来表示使令义的强弱。使令度的表现形式就是对使令结构的依赖程度,使令度的强弱与动词本 身的词义类型有着整齐的对应关系。刘(2000)归纳的动词使令度强弱的判断标准有如下两条 :a.在使令结构中,使令类动词VP1对其后表目的或结果的次谓语成分VP2的出现要求越强 ,其使令度越强,否则越弱;b.在使令结构中,若VP2表达VP1动作的结果,则VP1的使 令度较强;若VP2表达VP1动作的目的,则VP1的使令度较弱。依据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将 兼语句按照其谓语动词VP1的使令度分为四个小类:A类兼语句:VP1为隐性使令动词。例如 :(2)a.我们逮了几只蝴蝶做标本。b.他捡起鸡毛当令箭。此类兼语动词本身不含<+致使 >义素,只有在构成兼语结构(或使令结构)时才显现出使令义,如果出现在简单的动宾结构中, 其语义和句法均能自足,如(2a)句完全可以去掉VP2,说成“我们逮了几只蝴蝶”,说明V P1对VP2出现的要求很弱,或基本上没有要求,表明VP1的使令度非常弱。根据生成语法的 题元理论,VP1的题元结构可表示为:VA:<施事,受事>次谓语成分VP2不接受VP1指 派的题元角色,不是句子的必要成分,而是一种可有可无的附加成分。从语义关系角度讲,VP2 均表达VP1动作的目的,即VP1与VP2不处于同一个意义层面:当VP1是现实世界的行为 时,VP2只能是可能世界的行为或变化。B类兼语句:VP1为命令类、强迫类、鼓舞类和邀请 类动词。例如:(3)a.团长命令战士们冲锋。b.别强迫他做那件事。c.雷锋精神鼓舞我们 前进。d.我们请李教授做报告。按照刘(2000)的分析,此类兼语句的VP1都属于典型的 显性使令动词,虽然它们的词汇意义范围较广,但按照上述的两条判断标准,它们在构成兼语句时 却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使令度,且强于A类兼语动词的使令度。对于(3a)句,我们一般不说“团 长命令战士们”,否则听者要问“命令战士干什么?”说明此类句子的次谓语成分VP2对句子语 义表达的完整性不可或缺,是VP1的必要论元。从语义关系角度讲,与A类兼语句一样,VP1 和VP2也不处于同一个意义层面:当VP1是现实世界的行为时,VP2是可能世界的行为或变 化,VP2表达VP1动作的目的。此类VP1的题元结构可表示为:VB:<施事,受事,目标 >C类兼语句:VP1为称呼定名类动词,例如:(4)a.他们叫林黛玉做“潇湘妃子”。b. 就名他为赤霞宫神瑛使者。(引自刘永耕,2000:9)根据上述的两条判断标准,此类动词的 使令度要强于B类,其理据有二:首先,VP1对次谓语成分VP2出现的要求更强,如(4a) 句不能说成“他们叫林黛玉”,这说明VP2对于句子的句法合格性和语义完整性都是不可缺少的 ,是VP1的必有论元;其次,根据刘(2000)的说法,称呼定名类动词具有社会文化的强制 性:一个称号一旦被叫出来,不管被称呼者主观上是否接受,它已在客观上成为他的称号,这种强 制性积淀到句法语义结构的深层,取消了逻辑意义层面的差别,使得VP2成为VP1的直接结果 ,即VP2是表达谓语动词VP1动作的结果。因此,按照使令度的判断标准,此类兼语动词的使 令度应强于前两类,其题元结构可表示为:VC:<施事,受事,结果>D类兼语句:VP1是表 现词汇意义的致使词,包括“使、叫、让、令、要”等。例如:(5)a.这件事使/让/令我很 难堪。b.这个问题叫/让人摸不着头脑。刘(2000)并没有论及此类动词的使令度,他的研 究范围仅限于表现为句法语义特征的使令义。但既然此类动词含有<+致使>义素,能够构成兼语 式,其使令度也应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由于此类兼语动词在语义上表达纯粹的致使意义,其使 令度应强于以上三类。依据上述的两条判断标准,例(5)中的次谓语成分均不可缺少,否则句子 将不合语法:(6)a.*这件事使/让/令我(很难堪)。b.*这个问题叫/让人(摸不着头脑)。从语义关系上讲,VP2的动作或状态表达VP1动作的结果,两者处于同一个逻辑层面。但与C类兼语动词不同的是,此类VP1的补语是一个小句成分(smallclause)(参见沈阳等,2001:90),即NP2和VP2构成一个完整的命题,一起做 VP1的述题成分。此类兼语动词的题元结构应表示为:VD:<施事,述题>我们依据谓语动词 VP1的使令度将兼语句分为四个类别,这种语义角度的分类为我们研究不同类型的兼语句中空语 类的句法分布奠定了基础。2.兼语句中空语类的句法分布以生成语法理论为背景的研究者大多赞 同兼语句中空语类的存在,其句法位置基本上处于NP2和VP2之间,即兼语句的深层结构为: NP1+VP1+NP2+e+VP2,e代表空语类。对于兼语句中空语类的类型学者们看法不 一,形欣(1990)将兼语句中空语类分析为空代词成分,用e来代表;沈阳(1994)则根 据汉语特点,将汉语中的空语类分为移位型空语类、隐含型空语类和省略型空语类,并认为兼语句 中的空语类属于隐含性空语类;而胡建华(1997)仍沿用经典的生成语法理论将其中的空语类 分析为PRO。而本文的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兼语句中空语类的类型及其性质也各不相同。2· 1生成语法关于空语类的研究空语类是指具有语法和语义作用,但没有语音形式的语言成分。虽然 没有语音体现形式,但它也是一种语言符号,同样具有相应的语言功能。Chomsky(198 1)根据<±照应性>和<±指代性>把空语类分为四种,如下所示(参见胡建华,1997): 表1.空语类NP语迹+照应性,-指代性pro-照应性,+指代性PRO+照应性,+指代性 变项-照应性,-指代性以上四种空语类中,NP语迹和变项(variable)由移位产生, pro和PRO则由基础生成。NP语迹、pro和变项的分布分别受到约束理论三原则的限制, 并根据这三条原则来获取释义;而PRO由于同时具有<+照应性>和<+指代性>特征,按照约 束理论原则,PRO在其管辖域内既要被约束又不能被约束,Chomsky(1981)提出了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即所谓的“PRO法则:”PRO必须不被管辖。Chomsky认为,P RO的句法分布不再受约束理论的限制,而是由包含PRO法则的控制理论(theContro lTheory)来独立解释。PRO法则要求PRO只能出现在不被管辖的位置,在英语中它只允许出现在不定式结构的主语位置,因为该位置不被任何语类所管辖。如例(7)所示:(7)a.Kerryattempted PRO to study physics.b.Kerry persuaded Sarah PRO to study physics.随着生成语法理论进入最简方案时期,管约理论中的管辖概念已被剔除,因而应用 PRO法则来解释PRO的句法分布已不再适用。Chomsky和Lasnik(1993)依据“可视性假说(Visibility Hypo-thesis)”②和核查理论提出的PRO带有格特征,这种格特征区别于显性名词成分的结构格特征,被称为空格(null Case)。空格与结构格一样,在LF层面不能被外部认知系统所解读,必须与相应语类通过特征 核查操作消去。Chomsky和Lasnik指出,不定式结构的中心词(即不定式分词“to ”)可以核查PRO的空格特征,同时消去自身的不可解释特征。这种方法能很好地解释PRO的 句法分布:PRO带有的空格特征只能通过与不定式分词“to”的核查操作消去,那么PRO也 只能出现在不定式结构的主语位置,即与中心词“to”处于标志语—中心语(Spec-hea d)的关系,这与先前的PRO法则具有同样的解释力,同时满足了可视性条件,也更符合格理论和核查理论的精神。Martin(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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