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庭珍(1841--1903)字小园,一作筱园,云南石屏县人。朱庭珍著《筱园诗话》, 在诗歌本质论、风格论、作家论、创作论、鉴赏论、批评论、文体论、诗歌史论等方面提出了许多 精辟论断,“理论价值,庶几可与叶燮的《原诗》并列”<1>(569页)。“
诗法”理论,是 对诗歌艺术创作技巧、原则和方法的规律性认识。《筱园诗话》为答“郡中同人偕及门二三子,日 载洒过从,争问诗法于予”<2>(2325页)而作,主要从诗法“辩证”观、诗法“主体”论 、诗法“自然”论等三个方面,对中国古代诗论核心命题之一的“诗法”说作了深入研究,建构起 比较系统的完整的“诗法”理论。“惜其人生前地位低微,又偏于西南一隅,故长期不为文学史及 批评史界所重”<3>(238页)。本文着重分析《筱园诗话》“诗法”说的三个方面,以对其 “诗法”理论有较清晰的认识。一 《筱园诗话》之诗法“辩证”观“诗法”作为专门的文学术语 ,始于宋代,主要表现为对诗之“有定之法”与“无定之法”、诗之“活法妙法”与“死法”等问 题的论争。朱庭珍在批判继承前人诗论的基础上,取长补短,融会众妙,形成了自己的诗学理论。
《筱园诗话》“诗法”理论的独特价值,首先表现在朱庭珍站在朴素的唯物论高度,对之进行辩证 把握,提出了“盖本无定以驭有定,又化有定以归无定也”<2>(2327页)的“诗法”辩证 观。朱庭珍辩证地指出:“诗也者,无定法而有定法者也。”<2>(2327页)因考虑到诗人 的主观因素,具体写作时变化莫测,无定法可循,即所谓:“诗人一缕心情,蟠天际地,上下千年 ,纵横万里,笔落则风雨惊,篇成则鬼神泣,此岂有定法哉。”<2>(2327页)但他并没有 简单地否定“法”的存在,而是从“自然”入手对之进行辩证把握。首先,他认为由于具体的“物 ”客观存在,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因此,诗人写景状物时未始不有定法,即所谓“然而重山峻岭, 长江、大河之中,自有天然筋节脉络,针线波澜,若蛛丝马迹,首尾贯注,各具精神结撰,则又未 始无法”<2>(2327页)。其次,他立足于自己的创作经验及对前人诗文的品评研究,发现 在具体结构、布局、行文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规律,即“起伏承接,转折呼应,开阖顿挫,擒纵 抑扬,反正烘染,伸缩断续,此诗中有定之法也”<2>(2327页)。再次,他认为这些可循 之笔法,在具体运笔过程中又千变万化,“或以错综出之,或以变化运之;或不明用而暗用之,或 不正用而反用之;或以起伏承接而兼开阖纵擒,或以抑扬伸缩而为转折呼应;或不承接之承接,不 呼应之呼应;或忽以纵为擒,以开为阖,忽以抑为扬,以断为续;或忽以开阖为开阖,以抑扬为抑 扬,忽以不开阖为开阖,不抑扬为抑扬;时奇时正,若明若灭,随心所欲,无不入妙……”<2> (2JOURNALOFNANCHANGUNIVERSITYJan.2004327页)因 此,“有定之法”又为“无定之法”。相对而言,朱庭珍更推崇“无法之法”。他认为:“无法之 法,是为活法妙法”,“造诣至无法之法,则法不可胜用矣”,“若泥一定之法,不以人驭法,转 以人从法,则死法矣。”<2>(2327页)最后,朱庭珍一语作结,阐明了他的诗法“
辩证观 ”:“盖本无定以驭有定,又化有定以归无定也。”<2>(2327页)处理诗法“有定”与“ 无定”关系,具体方法是:“始则以法为法,继则以无法为法,能不受法,亦不离法,斯为得之。 ”<2>(2327页)探讨“诗法”,前人或主张“有法”,或主张“无法”,鲜有人能辩证把 握。能辩证思考者,如吕本中等,又不能站在唯物论高度,且论述仅只言片语,不成系统。真能像 朱庭珍论“诗法”一样,建构起独立体系的人更少,可能仅叶燮等几人。朱氏对待诗法“有定”“ 无定”关系强调“本、驭、化、归”原则,是对叶燮“定位、虚名”原则的补充。朱氏“诗法”辩 证观还表现在他论诗强调“中和”美,这是他对“诗法”理论的一大发展。他说:“孔子曰:‘过 犹不及。’又曰:‘中庸不可能也。’《尚书》亦曰:‘允执厥中。’……同是一‘中’字至理。 ……若夫不及者,故不足道,即过者,其病亦历历可指,是以太奇则凡,太巧则纤,太刻则拙,太 新则庸,太浓则俗,太切则卑,太清则薄,太深则晦,太高则枯,太厚则滞,太雄则粗,太快则剽 ,太放则冗,太收则蹙,皆诗家大病也,学者不可不知。必造到适中之境,恰好地步,始无遗憾也 。”<2>(2340页)14个“太”字,是对诗歌创作经验作出的具体总结,有理论指导意义 。“中和”是古代文论美学范畴之一,是为辩证把握对象而采取的折中方法。朱氏讲究“中和”之 美,“在其诗歌章法理论中(如他曾多次在论七言古诗的章法布局时)加以酣畅的运用发挥,因此 使其理论增色不少。在中国古代诗论中,像朱氏这样突出体现中和之美的艺术整体和谐精神的,实 在是不多见。”<4>恩格斯说:“人们远在知道什么是辩证法以前,就辩证地思考了。”<5> (182页)朱庭珍认为:“古人诗法最密,有章法,有句法,有字法。”<2>(2353页) 因此,在《筱园诗话》中对诗法具体的“奇与正”、“开与阖”、“抑与扬”、“断与续”、“纵 与擒”、“正与反”、“虚与实”、“主与宾”等一系列对立统一关系也作了辩证思考,抽象出许 多诗法辩证见解,这也是他对“诗法”理论的重要贡献。他在谈“用典之法”时精辟地指出:“大 抵用典之法,在融化剪裁,运古语若己出,毫无费力之痕,斯不受古人束缚矣。正用不如反用,明 用不如暗用,或借宾以定主,或托虚以衬实。死事则用之使活,熟事则用之使生。”<2>(23 33页)可见,朱氏重视诗歌创作的“学习”与“变通”原则,以正确处理诗歌创作中存在的一系 列对立统一关系。他批评“周氏论诗”(周氏为宋人周伯弓弓)<6>(946页)有“四虚四实 ”之法时,强调要辩证对待诗歌创作之“情景虚实”关系,同样阐明了其艺术辩证观,他说:“自 周氏论诗,有四实四虚之法。后人多拘守其说,谓律诗法度,不外情景虚实,或以情对情,以景对 景,虚者对虚,实者对实,法之正也。或以景对情,以情对景,虚者对实,实者对虚,法之变也。 于是立种种法,为诗之式。以一虚一实相承,为中二联法。或前虚后实,或前景后情,此为定法。 以应虚而实,应实而虚,应景而情,应情而景,或前实后虚,前情后景,及通首言情,通首写景, 为变格、变法,不列于定式……诗中妙谛,周氏未曾梦见,故泥于迹相,仅从字句末节著力,遂以 皮毛为神骨,浅且陋矣……别有妙法活法,在吾方寸,不可方物。”<2>(2336页)其余, 如谈诗“贵有我”又“须无我”、“诗家之用笔”、“作七律”、“作五律”、“诗之平仄对偶” 、“赋比兴法”、“含蓄法”、“逆挽句法”等辩证把握诗法关系的论述就不胜枚举了,其见解独 特新颖,常为后世师法。二 《筱园诗话》之诗法“主体”论《筱园诗话》“诗法”理论的独特价 值,还在于朱庭珍明确提出“以我运法”观点,认为“诗中有我,始可谓之真诗”,要“别铸真我 ”。他指出,只有建立在对于“我”的深刻了解和灵活把握上,才能正确处理好诗法“有定”和“ 无定”的关系。朱氏充分认识到诗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诗法”领域,强调主体(我)的作用,建 构起诗法“主体论”,是他对“诗法”理论所做的突出贡献之一。朱氏首先考察了历代诗歌发展渊 源流变,指出诗歌发展的动因,有时代社会的历史因素,也有诗人个人的因素,即“天与人各主其 半”,“天分学力有浅深醇疵,风会时运有盛衰升降”,但人对诗歌发展起主导作用,“其变之善 与不善,恒视乎人力”。接着,他在《筱园诗话》卷1明确强调:“诗中须有我”,即“夫所谓诗 中有我者,不依傍前人门户,不模仿前人形似,抒写性情,绝无成见,称心而言,自鸣其天……我 有我之精神结构,我有我之意境寄托,我有我之气体面目,我有我之材力准绳。”<2>(234 3页)同时,又强调要广泛吸取前人的成果,自铸伟词,创造“真我”,指出为诗之道:“善为诗 者,上下古今,取长弃短,吸神髓而遗皮毛,融贯众妙,出以变化,别铸真我,以求集诗之大成, 无执成见为爱憎,岂不伟哉。”<2>(2331页)更为可贵的是他并非止于“诗贵有我”、“ 别铸真我”,还提出了“又须无我”的论断,超越了前人的见解,即“诗家工夫,始贵有我,以成 一家精神气味。迨成一家言后,又须无我,上下古今,神而明之,众美兼备,变化自如,始无忝大 家之目。盖不执我,而自然无处不有真我在矣。”<2>(2393页)这是为达到诗歌创作最高 成就(成“大家”),在更高层次上对创作主体提出的要求。“这种观点前人虽有所论及,然如此 具体、深入,实属少见。”<7>(401页)朱氏对诗人主体性有充分的认识,在其“诗法”理 论中强调对主体条件进行培养与创造,具体表现在他的“积理养气”说和“才学识”要求:“诗人 以培养根柢为第一义。根柢之学,首重积理养气”。“积理”是要求创作主体通过“读书涉世”以 达到“增长识力”。如说:“积理云者,非如宋人以理语入诗也,谓读书涉世,每遇事物,无不求 洞析所以然之理,以增长识力耳。”<2>(2331页)他要求广泛阅读经、史、子、集,丰富 知识,同时又要增加社会阅历,提高见识,然后“积蓄融化,洋溢胸中,作诗之际,触类引申,滔 滔涌赴,本湛深之名理,结奇异之精思,发为高论,铸成伟词,自然迥不犹人矣”<2>(233 1页),并且要“用力渐至,而不可猝获”。“养气”指强调作者主观修养以融运作品的气势,其 中作者主观修养包括道德修养和艺术修养两方面。如说:“养之云者,斋吾心,息吾虑,游之以道 德之途,润之以诗书之泽,植之在性情之天,培之以理趣之府,优游而休息焉,酝酿而含蓄焉,使方寸中怡然涣然,常有郁勃欲吐畅不可遏之势,此之谓养气。”<2>(2332页)接着又提出“炼气”的要求,认为“养气为诗之体,炼气则诗之用也”,将分属于作家论和创作论的问题予以区别。“积理养气”,目的都在于培养诗人(我)之“根柢”。这里说的“根柢”,也就是叶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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