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各国疆域的变化比较复杂,加上史料记载有缺漏,给研究战国史造成了许多不便,尤其是三 晋各国的疆域变迁,前人虽有一定的整理与探索,但限于材料,许多问题还说不清楚。最近,《中 国史研究》20011年第3期刊发了李晓杰先生《战国时期韩国疆域变迁考》(以下简称李文) ,对韩国疆域的变化作了比较细致的梳理,为考察三晋疆土的变化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李文主要依据《史记》等文献,没有更多地注意古本《竹书纪年》中的有关韩、魏领土变化的记载(只引用了五处),对考古资料也注意得较少(文中仅引用了睡虎地 秦简《编年记》),个别地方还有疏误。因此,李文的结论还可以作得再细一些。下面试对有关内容作些补充说明。关于韩、魏易地,李文采用杨宽先生的说法,以“郑鹿”为地名,实为误解。《水经·河水注》原文 作:“余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三年,使许息来致地平邱、户牖、首垣诸邑,及郑驰地,我 取枳道,与郑鹿。”①把“郑鹿”作为地名,是基于将“与”解释为连词“和”这一前提的,但是 这种理解以及将“我取枳道与郑鹿”连读都是有问题的。从《竹书纪年》本身来看,表示连词“和 ”意义的词都用“及”,比如:“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田敬仲完世家》索 隐),“梁惠成王十六年,齐师及燕战于洵水,齐师遁”(《鲍丘水注》)等。相反,“与”却表 示动词“给予”之意,如:“梁惠成王九年,与邯郸榆次、阳邑”(《洞过水注》),“梁惠成王
十七年,东周与郑高都、利”(《伊水注》)等。《史记》等史籍也找不到“与”表示连词这种用 法。因此,黄式三《周季编略》将“与郑鹿”解释为“与韩以鹿”应当是正确的。李文第三部分“韩武子十六年”条东境内应该删除“郑鹿”,“昭侯七年”条东境可以增加“鹿”(将“郑鹿”改为“鹿”)。鳌王六年条说:“南境无:武遂”,并不妥当。不论武遂是在临汾西南还是垣曲东南,都不能说是韩 国的南境,“南”应为“西”之误字,当改。襄王五年条“南境”也应改为“西境”,李文正文中 就是作为西境来讨论的。又,韩国有“十一年皋落大令戈”②,皋落在今山西垣曲。由于包括今垣 曲在内的武遂二百里地在韩鳌王六年都献给了秦国,故此戈的“十一年”只能是襄王十一年。因此 ,嫠王六年条还可以增加“西境无:皋落”。桓惠王二十四年条说没有“郑”等地,根据是《秦本 纪》昭王五十年(在桓惠王十六年)“张唐攻郑,拔之”。实际上,这条文字记载只能说明这一年 新郑曾被秦占领过,并不表示从此韩国丢掉了新郑。从新郑“郑韩故城”出土的兵器铭文来看,有 年代在桓惠王二年至三十四年、韩王安元年至八年的由新郑县令监造的多件兵器①。可见,新郑虽 被攻占过,但直到国灭仍在韩国手里,不然的话,韩国何以在新郑铸造自己的兵器。因此,桓惠王二十四年条应当把没有“郑”的内容删掉。韩国早期领土的西端应当在河南卢氏县一带。《水经·洛水注》引古本《竹书纪年》:“晋出公十九 年(公元前456年),晋韩庞取卢氏城”,三家分晋后该地先属韩(有“卢氏百涅”锐角布为证 ),后属魏(魏国在此铸有“卢氏半折”桥形布等)。韩国有“七年卢氏令戈”,为宣惠王七年( 公元前326年)时器。②该兵器铭文表明,卢氏一地最终是由韩入秦的。因此,韩武子条于西境内可以增加“有:卢氏”;宣惠王十七年条目增加“西境无:卢氏”。《水经·沁水注》引《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葵”,《魏世家》索 隐作“取蔡”,“蔡”为“葵”之误。《中国历史地图集》标位于今河南焦作西③。共懿侯五年条可加上“增:葵”。韩国曾铸有“郏”方足布币,该地即《左传》隐公十一年“公会郑伯于来”之“来”,经文作“时来 ”。《水经·济水注》引《竹书纪年》:“惠成王十三年,王及郑侯盟于巫沙,以释宅阳之围,归 整于郑”,时当韩昭侯元年。方足布“郝”地即“来”、“鳌”。又,《水经·伊水注》引《竹书 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东周与郑高都、利”,时在昭侯五年。此“高都”在今洛阳西南,并非魏国高都(在山西晋城)。因此,昭侯七年条可加上“增:高都、利、鳌”。《史记·越世家》载:“当楚威王之时,越北伐齐,齐威王使人说越王日……‘韩、魏固不攻楚。韩 之攻楚,覆其军,杀其将,则叶、阳翟危;魏亦覆其军,杀其将,则陈、上蔡不安。”’齐使者与 越王的对话,《史记》放在楚威王徐州破齐之时(公元前333年)或稍前,当韩昭侯二十九年左右。说明此时的叶、阳翟、陈、上蔡属于楚国北境。因此,可增加“昭侯晚期,南境无:阳翟、叶”。《水经‘济水注》引《竹书纪年》:“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及向。二月,城阳、向,更名阳为河雍,向 为高平。”《赵世家》集解、《范睢列传》正义等均列于魏哀王四年。关于魏哀王,目前还有争论 。就《六国年表》来看,魏哀王四年时在韩宣惠王十八年。故于宣惠王十七年条增加“无:向、阳”。《
战国策‘齐策一》:“南梁之难,韩氏请救于齐”,高诱注:“梁,韩邑也,今河南梁也。”在今 河南临汝县西南。此事年代,清代于鬯《战国策年表》系于齐威王十六年(公元前341年),即 韩昭侯二十二年。又,《楚策一》载:“城浑出周,三人偶行,南游于楚,至于新城,城浑说其令 日:‘郑、魏者,楚之冥国;而秦,楚之强敌也。郑、魏之弱,而楚以上梁应之,宜阳之大也,楚 以弱新城围之……”’从城浑所言宜阳当时属秦来推测,应在公元前307年(韩襄王五年)秦占宜阳之后不久,上梁即南梁。至少此时南梁又属楚国。因此,可在韩襄王五年条增加“南境,无:南梁”。《战国策·楚策一》云:“韩公叔有齐、魏,而太子有楚、秦以争国。郑申为楚使于韩,矫以新城、 阳人予太子。”按,韩公叔与太子争国是在韩襄王十二年。根据策文下面的记述,楚国最终将二地 予韩。韩国有“王三年阳人令戈”①,从铭文纪年格式及监造者中没有司寇推测,可能是桓惠王三 年器,说明阳人直至桓惠王三年仍属韩国。又,《秦本纪》庄襄王元年灭东周,“秦不绝其祀,以 阳人地赐周君,奉其祭祀”。其时在桓惠王二十四年,则阳人在此之前又已归于秦。因此,在襄王条可以增加“增:新城、阳人”;桓惠王二十四年条增加“无:阳人”。湖北江陵东周墓曾出土一件三晋兵器“十一年邮令戈”②。我们认为此戈为韩器,邮即合伯(膊), 在今河南舞阳附近。出土兵器的墓葬年代为战国晚期;从铭文内容来看,监造者中没有司寇,其时 代应早于韩桓惠王时期,最有可能是韩襄王十一年时器。因此,可于襄王条增加“十一年,南境有:合伯(膊)”的内容。《韩世家》鳌王“五年,秦拔我宛”。故整王六年条应增加“南境无:宛”。
《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三年,王及郑侯盟于巫沙,以释宅阳之围”,时当韩昭侯六年,宅 阳属于魏。《穰侯列传》:“(秦昭王三十二年)将兵攻魏,走芒卯,人北宅,遂围大梁”,《正 义》引《竹书纪年》:“宅阳一名北宅”,时当韩整王二十一年,宅阳也属魏。又,韩国兵器有“ 七年宅阳令矛”(据“造”字写法可定)③,监造者中没有司寇,故不能晚于桓惠王九年,只能是 韩嫠王时器。故昭侯七年条可加上“无:宅阳”,可再增加“嫠王六年,有:宅阳”、“麓王二十一年,无:宅阳”。韩国有“十年汝阳令戈”,汝阳在韩、魏、楚(楚国汝阳作阳)交界处,属韩应在桓惠王时,故何琳 仪先生定为桓惠王十年器④。这也与《战国策‘秦策》“应侯失韩之汝南”的内容相合。从监造者中出现了司寇这一点来看,定为桓惠王十年器是可信的。在此条中可增加“南境有:汝阳”。韩兵器有“十七年彘令戈”⑤(据戈铭“造”字可知),彘在今山西霍县,地理位置上应属韩国上党 郡的西界。据《水经·浊漳水注》引《竹书纪年》,公元前358年与彘地同属边界地带的长子、 屯留、涅归属于韩国(“彘令戈”的形制与铭文格式不可能早至此时),而韩上党最终人秦是在公 元前260年,在此期间彘地是否曾属它国尚无证据,因此,为研究参考计,可于桓惠王十一年条增加“北境无:彘”。韩兵器有“六年襄城令戈”、“二十三年襄城令矛”①等。我们根据铭文格式及“襄”字判定它们都 是韩国兵器②。监造兵器的县令虽非一人,但司寇、工师却是相同的,因此这两件兵器可能属于同 一王世。因此,二十三年矛应属于桓惠王时器。襄城在今河南襄城县,一度属魏(《魏世家》“昭王元年,秦拔我襄城”)。故可在桓惠王条增加“南境有:襄城”。韩国铸造有“襄垣”方足布币(见拙作《战国布币四考》),在今山西襄垣县北。该地也属于韩国上 党郡北界。从形势来看,属韩不能晚于桓惠王早期(桓惠王十一年上党郡降赵,后又属秦),应在襄王、整王之时。附记于此,以便参考。《战国策·魏策四》:“魏攻管而不下”,《韩非子·有度篇》也说魏安整王“攻韩拔管,胜于淇下”,其时当韩桓惠王晚期。因此,可在桓惠王二十四年条增加“无:管”。 韩国有“二十四年申阴令戈”,申阴在今河南南阳附近,黄盛璋先生定为桓惠王时器③,可信。因此,桓惠王二十四年条可增加“有:申阴”。 韩国有“六年安阳令矛”(《殷周金文集成》第18册11562号)、“二十七年安阳令戈”㈤, 铭文中均有司寇作为监造者,因此应为韩桓惠王二十七年、韩王安六年器。或推测韩国安阳就是《 水经·河水注》安阳溪所经过的安阳,在今河南陕县东并不可信。因为桓惠王时韩国西境早已没有 了包括宜阳在内的大片领土,更不用说远在其西的陕县了。检《汉书·地理志》汝南郡有安阳,在 今河南信阳东北。但从秦灭韩、以其地为颖川郡的记载来看,韩安阳似乎不会远至于此,其地待定。在桓惠王二十四年条增加“有:安阳”。韩国兵器及陶文中也还有一些县名,但因地望未定或无法系年而没有被采用,在此就不就作说明了。《战国时期韩国疆域变迁考》补正@吴良宝$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讲师<正> 战国时期各国疆域的变化比较复杂,加上史料记载有缺漏,给研究战国史造成了许多不便,尤其是三晋各国的疆域变迁,前人虽有一定的整理与探索,但限于材料,许多问题还说不清楚。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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