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有效性主张是规范语用学的内核规范语用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理性重建的模式 ,关键在于 ,其一 ,哈贝马斯意义上的语用学把定向于理解和交流的语言使用视为是语言使用的原初的或主要的模式 ,其他诸如策略的、工具性的使用都是寄生于它的 ,这就内在地与他对交流理性的重建相符合 ;其二 ,产生自日常交流过程中的有效性主张 (ValidityClaim) ,即主体在交流中为了交流的顺畅所预先假设的理想化合作原则 ,自身具有的先验于语境的潜势 (Context -transcendentPotential)既为交流理性定位了一个基础 ,又为社会批判提供了一种标准 ,而对有效性主张的阐明正是语用学的核心目的之一。因此 ,交流理性特别地依赖于对这种有效性主张的探究。哈贝马斯的这一洞察是通过下列途径达到的 :首先 ,从奥斯汀、舍勒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出发 ,哈贝马斯将理性重建定位于日常的交流之上 ,将言语行为视为是交流的最小单元。这样 ,言语行为就在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以及社会化的论域中成为了社会 (生活世界 )整合和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机制 ,成为了交流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 ,因此 ,它的语用功能的实现 ,特别是合理人际关系的建立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但是 ,不同的交流者为何能在具体的交流过程中达成理解 ,他们如何能够在不同的具体语境中使用言语来履行行为 ,这些问题成为促使哈贝马斯进一步思考的动力。其次 ,阿佩尔的“先验符号学”思想启示哈贝马斯思考存在于言语行为中的普遍预设。德国当代哲学家阿佩尔 (Karl-OttoApel)在建构自己的“先验符号学”思想时认识到 ,语言的先验性是知识可能的先决条件 ,为了成功地建立起解释和认识世界的语言系统 ,必须赋予主体以先验的功能 ,这就是说 ,为了使交流得以进行 ,一种对语言共同体的先验约定是必不可少的。<1> 这使哈贝马斯认识到对共同言语行为的普遍预设的需要 ,因为交流者在施行、理解和反应言语行为时实际上已经不自觉地做出了特定的假设 ,必然地已经接受了某种共同约定的东西 ,而这种共同的预设只有离开行为的事实时才会观察到 ,它具有一种先验的约束力量。最后 ,乔姆斯基的语言学理论为哈贝马斯对交流之普遍预设的研究提供了思路。美国当代著名的语言学家乔姆斯基 (A .Chomsky)在阐述他的语法理论时将人所具有的语法知识分为两部分 ,普遍语法和个体语法 ,前者是全人类先天所共有的 ,后者则是后天学得的 ,<2 > 普遍语法的存在使人具有了普遍的语言能力 ,因此 ,语法理论的任务就是去面向所有有能力的交流者建构普遍的规则系统 ,从而允许潜在的交流者在一种语言中就能生产出并理解了所有语言中句子。从方法论上讲 ,哈贝马斯认为他的规范语用学的交流理性重建是与乔姆斯基的语言学思想相通的。借助于乔姆斯基对语言能力的阐述 ,他提出交流者同样应当具有“交流能力” ,即言语行为之主体是否具有“交流能力”是使得交流者能否在各种语境之下都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完成交流行为的前提。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一种交流主体的普遍预设的思考。由此 ,哈贝马斯认识到 ,交流地行为的任何人 ,如果他想使交流成功的话 ,在施行任何以达成理解为基本取向的交流行为中必须提出普遍的、有交流能力的言语者自觉地遵守的基本预设———有效性主张 ,具体讲 ,这些有效性主张是 :(1)表达的可理解性 (Comprehensibility) ,即讲话者必须选择一个可理解的表达 ,以便讲话者能够与听者从语言结构中获得正确的理解 ;(2 )命题的真理性 (Truth) ,即讲话者提供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 ,以便听者能够分享讲话者的知识 ;(3)意向的真诚性 (Truthfulness) ,即讲话者表达自身的意向必须是真诚的 ,必须满足以导致听者对讲话者的信任 ;(4 )言说的适当性(Rightness) ,讲话者选用的言说必须是适当的 ,应当符合公认的言说交流背景从而使听者认可。<3 > 这些有效性主张作为每次交流行为的背景知识 ,只有在预设并满足它们时 ,交流行为才能得以持续。这样一来 ,讲话者和听者也就在有效性主张的基础上具有了做出承认、接受或拒绝等行为的可以依赖的普遍的理性基础———交流理性。这种建立于有效性主张之上的交流理性表现为 :(1)它并不是理性的一个本质概念 ,而是借助于纯粹形式的特征来程序地被定义 ,因此 ,它首要地指称语言和行为中的知识的使用而不是知识的一种属性 ,因此 ,它是一种处理有效性主张的模式而不是这些主张自身的一种属性。尽管它包含着一种乌托邦的视角 ,但这个视角仅仅表明生活和生活历史的可能形式的结构之特征的形式说明 ,而未扩展到生活或个体生活历史的具体形式上 ;(2 )它是对康德以来为知识构筑形而上学式理性基础论企图的一种反对。自康德以来 ,为知识寻求一种“阿基米德基点”就成为哲学家们思考的中心。特别是康德通过对理论的、实践的和美学的理性的重建 ,把哲学归结为具有“引路者”和“最高判断”的作用 ,可以一劳永逸地建立所有知识的基础 ,并且为理性的所有论域提供最终裁决和保持这些论域统一的任务。与此相反 ,哈贝马斯认为哲学更应扮演一种“位置守候者”的角色 ,即由它而产生的知识不是绝对的 ,而是假想的 ,并受制于经验的检验。交流地建构的理性的各个论域之间只有一种规范的、程序地被限定的统一 ,交流理性作为一种调解者 ,把各个域在专门对话中所获得的知识反馈进了日常的交流实践 ;(3)它并不是那种抽象地位于社会生活的历史和复杂性之上的理性概念 ,而是已经运行于现代社会的日常交流实践中。因此 ,它并不从超现实主体的观点来运行并指称一种独立于语境的理想语言 ,从而产生必然的和确定的陈述 ,而是产生自既受语境限制又先验于语境的有效性主张。尽管有效性主张在各种方式中先验于有效性的所予语境 ,但它们总是产生于交流行为的特定时空地被限定的语境中。由此 ,交流理性就定位于现代社会的交流实践中 ,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 ,交流行为才可能作为社会 (生活世界 )的再生产的首要机制发挥作用 ;(4 )它克服了西方哲学的“逻各斯中心”(Logocentric)的偏见 ,并在实践之上的理论首要性中重新思考了传统哲学的信念。西方哲学传统一直保持着固定于命题的真理性这一有效性的单一论域上 ,并开放于逻各斯中心主义的统治。而哈贝马斯则把他的交流理性视为是不仅包含了命题的真理性 ,而且包括表述的适当性和交流的真诚性 ,这种交流理性的多论域性就要求有更多的话语 ,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单一话语所导致的极端性和统治性 ,既避免了系统和工具理性的过分膨胀 ,又为主体的互动交流提供了鲜活的语境基础。<4 >可见 ,有效性主张在哈贝马斯的以规范语用学为模式的理性重建中起着一种核心作用 ,因为它们既是依赖于语境的 ,它们总是通过有血有肉的个体们在社会文化和历史的情景中由于交流的需要而被产生 ,但它们又是先验于语境的 ,这种内在的先验的语境力量 ,是建构交流的日常过程的理性潜势 ,作为一种强理想化的普遍预设和行为规则 ,对个体之行为目的的实现起规范作用 ,并涵盖所有形式的交流行为 ,从而将规则的“规范”和语言的“使用”内在地连接起来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 ,一种“
规范语用学”的研究才成为可能。因此 ,它与通常的经验语用学研究不同 ,它是“使得理解的实践过程成为可能的普遍前理论的和暗含的知识之重建的一种准先验的分析” ,<5> 而后者并不与普遍的能力的重建相关 ,只是与语言使用的特定成分的描述和分析以及具体的言说语境相关。同时 ,这样一种理性重建的新模式也与康德式理性的“先验重建”不同 ,康德的重建采取了寻求可能的理论知识和道德行为之先验基础的形式 ,它不可避免地与经验相割裂 ,而哈贝马斯的普遍条件和普遍结构的重建只是一种假设 ,其目的主要是唤醒有能力主体对其自身语言所具有的规则意识 (RuleConsciousness) ,自觉地遵守交流的合作原则 ,只是在此意义上 ,它具有先验性 ,而无论是具体的知识重建还是检验 ,则都需要经验主体和经验科学的直接参与 ,因此 ,它与经验不可分割。四 交流模式的设计是规范语用学的目标一旦规范语用学的研究以言语行为理论为出发点并将有效性主张作为基本预设 ,一种新的交流模式就有可能被设计出来。奥斯汀、舍勒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将言语行为分为叙述式和施行式言说 ,前者以认知为目的 ,显题化 (Thema tized)了言说的命题内容 ,后者以交流为取向 ,显题化了人际关系的建立 ,并给予表达式一种具有承诺的约束特征的力量的施行语力 (IllocutionaryForce) ,使得朝向世界的语言的认知使用成为可能 ,讲话者和听者得以用言语行为建立起人际关系。这样一种命题 /施行的言语双重结构被哈贝马斯所采纳并将之视为规范语用学理性重建的任务 ,可图示为 :言语行为叙事行为—叙述句—意义—真 /假言事行为—施行句—语力—适当 /不适当但是 ,哈贝马斯认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这个图式中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 ,他把言语的意义归诸于叙述的或描述的内容 ,不承认言事行为可以进行意义分析 ;<6 > 其二 ,他把施行语力看作一个非理性的概念而不是理性概念 ,认为语力是言语行为的非理性部分 ,而实际的理性部分则为命题内容所独占。这两方面的问题所导致的后果在于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本质上仍然是停留于早已被哈贝马斯所批判过的语义分析的层面而未进入语用空间中 ,特别是他的“施事语力”作为非理性概念的主张 ,忽视了作为所有交流句子之理性基础的施行语力与有效性主张之间的关联 ,故事实上未能把全部的交流地使用的言说与原则上是超语境的有效性主张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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