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春秋晚期,齐国已有一套较完备的量制体系。据《左传·昭公三年》载晏子语:“齐其为陈氏矣 ,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更,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锺 。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锺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1]。晏子的这番话是在齐景公 九年出使晋国时对叔向所说,是年即鲁昭公三年(公元前539年)。从中可以看出,当时齐量有 所谓新、旧即“家量”和“公量”的区别。历来这段话都被当作了解早期齐国量制的主要依据,但 因时代不同而理解各异;尤其是涉及到有关进位问题时,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试就其中存在的问题略述己见,敬希有关专家指正。一、公量 据前引《左传》,公量包括豆、区、釜、锺四种容量单位,又称“齐旧四量”。其中前三量的豆区、 区釜之间为四进位,而釜锺之间为十进位。也就是说,齐公量中原本有四进和十进两种进位关系。明确这一点,对于正确理解陈氏家量的进位十分重要。按晏子所说,推得齐旧四量的单位量值应分别为豆4升、区16升、釜64升、锺640升。由于晏 子的叙述本已非常明确,因此,历代的理解没有争议也是理所当然。但有关解释中存在的量制概念 的转换仍应引起注意。其中最著名的也是影响最大的当推《左传》杜预注:“四豆为区,区斗六升;四区为釜,釜六斗四升”;锺为“六斛四斗”(见表一)。从表一中不难看出:杜预是以后世十进制的升、斗、斛的量制概念作为参照系解释春秋齐国包括四进 制在内的量制;在杜注的转换中称公量区16升为“斗六升”、釜量64升为“六斗四升”,显然 是把齐国量制中“四升为豆”之“升”与后世十进制“十升为斗”之“升”作等值的容量单位来看 待,而这本身却是一个需要证明的前提。今天,我们对古代量器实物进行测量,将古代器物的容量 转换成今日通用的容量单位(如毫升之类),并以之作为参照去探讨古代的量制问题时,尤其是在与古文献中的有关记载相结合时,如果忽略了上述前提,就很容易被引人歧途[2]。在杜注的转换中,我们还看到,称撞量640升为“六升四斗”,采用的是西汉以后流行的科斗概念 。下文杜注家量之撞也是如此。实际上,在杜预之前,盂康就曾说过“六升四斗为诱”131。《 史记集解》注5除广语亦称镇“六谢四斗”14]。此外,汉晋时期的文献中也有称“幢六石四斗 ”者,如《史记集解》注引《汉书音义》15]。可见杜注并非他自己独创,而是代表了当时人们 的理解。但不管是称公量幢640升为“六石四斗”还是“六升四斗”,都是在转换中把“升”看作一个相对不变的容量单位。二、家量 晏子说:“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锡乃大矣”。对于这句话如何理解,古今说法不一。历来有关齐量 进位的分歧亦源于此。今中华书局影印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中的注分为两段文字,前一段 说:“登,加也。加一谓加旧量之一也。以五升为更,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则区二斗,釜八斗, 镇八升”。后段为:“旧本‘以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直加豆为五升而区、釜自大, 故杜云‘区二斗,釜八斗’,是也。本或作‘五豆为区,五区为釜’者,为加旧豆、区为五,亦与 杜注相会,非于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也”。前一段为杜预的注文。后段据校勘记,乃引自唐陆德明 《经典释文》I6]。从中得知,早在唐代,杜预对陈氏家量的注文便出现了两个版本:A说是“ 以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B说是“以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两说 在字面上虽有区别,然而结论却只有一个,即“区二斗,釜八斗,镇八册’。而且陆德明和孔颖达两人都赞同杜注的结论。由此说明,晋唐时期人们对晏子所述陈氏家量单位量值的理解原本没有什么分歧。据前引晏子语知,公量是以“四升为豆”,且豆、区、釜之间为四进位。然上述杜预注家量的两种说 法均以“五升为豆”,由此表明晋唐时期对‘’陈氏三量,皆登一焉”的理解是一致的:“三量”应从豆开始,“登一”指增加四分之一,即“四而加一”。以豆为例,家量豆一(l+114)x 4升(公量豆)= 5升。毫无疑问,“以五升为豆”之“升”和“豆”显然分别指的是公量之“升”和家量之“豆”。 在这里,“升”作为基本的容量单位,其本身的单位量值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家量之豆的容量在“ 登一”之后比公量增大一升(即公量豆的四分之一)而已。那么,上述杜注家量的两种版本中称家 量之区是容五豆还是容四豆,就看是相对于公量还是相对于“登一”之后的家量豆而言;同样家量 之釜是容五区还是容四区,也是如此。在陆德明看来,称五豆、五区者是“为加旧豆、区为五”, 即相对于公量而言;而称四豆。四区者是“直加豆为五升而区、釜自大”,即豆、区均承前指家量而言。现将两种说法图解如下:从陆德明对杜注两种版本的解释以及孔颖达的《正义》可以看出,他们二人和杜预一样均认为“登一 ”之后的陈氏家量豆、区、釜、控相对于公量而言,只是单位量值发生了变化,而相应的进位关系 未变。然而至今仍有学者将杜注的两种版本误解为两种不同的进位关系l‘]。更有甚者,在引用 陆德明的说明时偏偏省略了“亦与杜注相会”一句,从而得出“直到唐代,关于陈氏升、豆、区三 量的进位关系尚有三种记载”的说法19]。如前所述,在晏子的话中,镇之所以与前三量分开说 ,孔颖达认为是因为釜睡之进位与豆区、区釜之进位不同,“陈氏亦自依釜数‘釜十则锤’比于齐 之旧锤,不言四而加一,故云‘锤乃大矣”’l’0]。齐景公时,田乞是以齐国大夫的身份“以 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通过借贷的差额“行阴德于民”,以达到暗中收买民心之目的。若田乞 公然改变量制的进位关系,显然不合情理,亦不合晏子话中的含意。所以《史记》中对此事的记载 是因乞“其收赋税于民以小斗受之,其禀子民以大斗”l”j。在司马迁看来,公量与家量的区别就像小斗和大斗一样,其义甚明。清朝末年,由于田齐量器的发现,孙治让曾提出:“今考陈氏新量之釜,盖十斗非八斗也。依《传》 文当以四升为豆不加,而加五豆为区,则二斗;五区为釜,则一科。积至锤,则十斜。所谓‘三量 皆登一’者,谓四量唯豆不加,故登者至三量,而睡亦在三量中也。”l’‘]事实上,孙氏对《 左传》晏子语的理解明显有误:首先,孙氏认为“当以四升为豆不加”,也就是说陈氏家量四量中 只有区、釜、睡的单位量值大于公量。殊不知晏子还曾说过:“陈氏虽无大德,而有施于民。豆区 釜理之数,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如果家量之豆的单位量值相当于公量豆而言 没有变化,晏子就应该只提“区釜锡”三量,而不会将“豆”也纳人此“厚薄”之列。其次,根据孙氏的结论,陈氏家量之区、釜的单位量值比公量分别增加4升、 36升(参见表二人增加额分别占公量区、釜的l/4、9/16。如此相差悬殊的比值,无论如何 也解释不了晏子所说的“登一”之制。更何况孙氏文中是先依“釜十则锤”的进位,由釜容一外推 得睡为十升,然后又把锤列人与区釜同样登一的三量之中,前后自相矛盾。再者,孙说之依据是“ 今考陈氏新量之釜,盖十斗非八t斗也”。所谓“陈氏新量之釜”当指相传于1857年在山东胶 县出土的子禾子釜、陈纯釜,年代已晚至战国[‘4]。姑且不说它们所代表的一釜之量是否与一 百多年前晏子所说的家量之釜容量相同,就孙氏所说其容量值“盖十斗非八斗”而言,所使用的也 是经过转换后的量制概念,和《左传》杜注一样是把原本需要证明的齐量“四升为豆”之“升”与 后世量制之“升”作等值的容量单位来看待。也就是以存世战国时期齐国量器釜的容量为出发点,在与后世量器相比较的前提下去逆推春秋齐区、豆之量的变化,方法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l‘’]。今有学者在孙说的基础上,坚持认为“在田齐新量中,有一量仍保持了姜齐旧量的四进位未变”,但 “进位未增一者应在豆区之间,而非升豆之间”I’6]。从而得出田齐新量之间的进位关系为: 5升一l豆;4豆一l区;5区一l釜;10釜一回锤(参见表二人同孙治让相比,所使用的方法 基本相同,均以传世的田齐量器的实测值为出发点l‘’]。值得注意的是,该文既说“从《左传 》原文看,只能说明齐新量中有一量的进位未增,但究竟何者未增,却看不出来”;然实际是在遵循“釜十则撞”的前提下,又找出来一个新量豆区之间不变的进位关系。陆德明曾明确指出杜注家量的版本之一称“五豆为区,五区为釜”者,“非于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也 ”(论见前)。然而30年代以来,恰有不少学者是按“五五而加”去理解杜预注文l‘’],从 而得出家量区25升、釜125升、锤1250升(见表二)或“十二外五斗”l”]。不仅区、 釜、睡的单位量值与杜注的结论不符,而且将之与公量的相应量值(见表一)相比较便不难发现: 家量之区比公量区大9升,增加额相当于公量区的二分之一还强;家量一釜则比公量一釜几乎多了 将近一倍的量,撞量也是如此。照此计算,无论谁从陈氏那里借贷一锤谷物,就等于他实际净收人 610升粮食。如此巨大的差额,恐怕连杜预自己也没有想到。由此可见,将“登一”理解成陈氏家量改公量四进制而成五进制,显然也难与历史事实相符合。综上所述,自汉以降,有关齐量进位问题的理解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左传》杜注孔 疏为代表,集中反映了汉唐时期人们对晏子所述齐国量制的理解;第二阶段,以孙冶让、吴承洛为 代表,反映了晚清至民国时期对齐国量制理解上的新变化;第三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特点是多注重从实物资料出发,但与文献相结合时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因袭前人误解或曲解前说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关于齐量进位当以杜注孔疏的理解最贴近晏子语的原意,即陈氏家量与公量的进位关系应 该是一致的,至少在齐景公时如此。就齐量的单位量值而言,汉代以后的解释中由于时代不同所造 成的量制概念的转换120]应引起高度注意,正是对这种概念转换的忽视或误解导致晚清以来结合有关实物进行研究时出现了许多新的分歧。关于齐国量制中的进位问题@杨哲峰$北京大学考古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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