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新加坡反腐倡廉的理论和实践比较匡自明反腐倡廉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同时也是 一大难题。腐败是公职人员出于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行为,包括贪污,索贿受贿 ,弄权勒索,徇私舞弊,任人唯亲,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等一系列具体行为。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 工业化国家,腐败的危害极为严重,它是一种强腐蚀剂,如果任其蔓延,必然严重损害社会各领域 的健康肌体,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经济秩序,损毁上层建筑,最终使现代化失败,甚至亡党亡国。 有鉴于此,发展中国家都强调反腐败斗争,其中,亚洲“四小龙”之首的新加坡在反腐倡廉方面有 极其成功的经验。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新加坡的社会秩序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向他们学习 ,而且应比他们管得更好。小平同志的讲话表明,新加坡经验尤其是它在肃贪倡廉方面的经验能为 我国提供借鉴,我们应很好地加以研究。本文对此问题作一点探索。一、中国与新加坡反腐倡廉的 理论认识成果分析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向前推进,不论是新加坡还是中国都面临控 制腐败,提高行政效率,巩固建设成就,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艰巨任务。腐败作为一种十分危险的 破坏性力量,一旦政府放松警惕,它就会马上乘虚而入,迅速扩散到全社会,最后导致灾难性后果 。因此,中国和新加坡一样,始终进行反腐败的斗争,并从理论上深刻地认识腐败的危害和反腐倡 廉的重大意义。在中国,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就明确向全党 提出要经得起“糖衣炮弹”的进攻,要坚决克服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这就指明了新 中国成立之后面临反腐败的任务。在改革开放初的1982年,邓小平同志针对有相当多的干部被 腐蚀因而卷进了经济犯罪活动的严峻现实,强调指出:“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 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因此“我 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358、359页)。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 进一步指出: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 反腐败,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廉洁奉公,勤政 为民,要从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要在执法部门 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由以上论述 可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反腐败斗争在理论认识上是十分深刻的。归纳起来主要包括:首先,深 刻认识到腐败对党和国家的严重危害,以及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长期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 议指出:“如果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党就有走向自我毁灭的危险”。党和政府认识到腐败是一种腐 蚀剂、离心剂,它腐蚀党、政府和社会的肌体,离心党和人民、干部和群众的关系。第二,惩治腐 败,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要同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制度结合起来。思想教育是基础,而制度建 设是保证。反腐败要加强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建立各种行为规范。两者必须双管齐下,治理腐败才 可收到成效。第三,反腐倡廉的关键是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尤其高级干部的自律及其监督机制的建 立。领导干部只有带好头、作好表率,严于律己,才会使社会风气随之好转,“弊绝风清”。第四 ,要在全社会进行艰苦奋斗精神的宣传教育,把社会的价值导向确立好。第五,腐败现象的表现形 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官僚主义、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应针对不同时期腐败现象的不同表现, 突出解决重点问题。当前和今后的长时期里,打击经济犯罪则是惩治腐败的主要形式。第六,反腐 败要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来进行。改革开放与惩治腐败是相辅相存的关系, 惩治腐败是改革开放得以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保证。同时,加快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又能为遏 制腐败现象创造有利条件。第七,反腐败要加强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 性、长期性,它能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行为,起到既防范于前又惩治于后的治本作用。而加强思想 教育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也是十分重要的防腐反腐措施。第八,科学分析产生腐败现象的原 因。邓小平指出:腐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也有封建残余思想 和小农意识的影响。第九,反腐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腐败现象的严重性要有正确估计, 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开展反腐败斗争不能看成阶级斗争,不搞群众运动,不搞人人过关。总 之,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是十分正确、全面、深刻的。这些正确思想的指导,保 证了中国反腐败斗争能健康深入地进行。新加坡在反腐倡廉方面有一套很好的理论认识,可以说有 着远见卓识。早在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酝酿和成立初期,李光耀、吴庆瑞等有识之士就把铲除新加坡 社会的腐败作为重要而明确的目标之一。李光耀提出:“廉是立国之本;清,为当政之根。”(张 永和《李光耀传》第266页)。具体说来,李光耀及其政府对于廉政建设的理论主要包括:首先 ,任何政党、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 。贪污腐败的主体主要是当权者,他们掌握着权力或居于“有人求”的地位,从而具备腐败的条件 和可能。这样,一旦他们无视宪法和法律,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必然滋生和蔓延出腐败。 如果为官清廉,贪污腐败也就不可能产生。因此,国家要铲除腐败,首先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 ,以法律制度来规范一切领域尤其是官吏队伍。其二,国家必须有权力约束机制,官员的权限范围 须有严格限制,严防权力滥用。李光耀时时记着英国19世纪历史学家阿克顿说过的话:“不受制 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执政者的腐败”。因此,根治贪污腐败,必须限制权力,使每个官员都受着明 白具体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和控制;并且自觉地意识到滥用权力、权力腐败的成本或代价太大以致不 敢也不愿冒此巨大风险。其三,如果让权力腐败泛滥开来,必然离间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使政府威 信扫地,无法有效地行使政府职能,最终必然是执政党和政府垮台。李光耀说:“新加坡的生存靠 政治稳定,靠高级官员的廉洁和效率”。(引文同上,第445页)人民行动党成立时就喊出“打 倒贪污”的口号,并把党旗基本色调定为白色以示清廉。李光耀认识到:“人心是有情的水,能载 舟也能覆舟;人心是无形的碑,记载着为官者的千秋功罪”。新加坡政府始终注意把权力用在为社 会为大众的利益方面,十分注重政府、官吏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其四,对权力腐败的惩处和防范措 施必须行之有效、强而有力、严肃严厉。要使贪污腐败者付出十分高昂的代价以至于不敢也不愿去 冒这样大的风险和付出不敢想的代价。其五,搞好肃贪倡廉、建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必须使最高 领导层做到率先垂范,正人先正己。对高级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惩处应更为严厉。李光耀说:“‘ 使天下知官难得而易失,必人慎其职,朝无惰官矣。’”(同上书第516页)只有这样,先使上 梁正了,下梁也就不会歪了。李光耀本人确实做到率先垂范,他担任新加坡总理30多年,经常受 到各种攻击,但却没有一个人能在贪污方面找出他的问题从而击败他,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综上 所述,中国和新加坡在反腐倡廉方面的理论认识有很多的共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两国的执政党和 政府都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把反腐倡廉提到关系国家和政权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两国的 反腐败斗争都强调要从制度上加以保证,用规范化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来预防和惩处腐败行为; 两国的反腐倡廉都强调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的表率示范作用,从而高度强调高级领导层的廉洁 为公等等。这些带有共性特点的理论认识可以说是两国对反腐倡廉内在规律的系统认识,是十分宝 贵的经验。二、中国与新加坡反腐倡廉的实践及成功经验上述反腐倡廉的理论认识成果既是两国反 腐倡廉实践的理论总结,又反过来指导两国的反腐倡廉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在这里对中国和新 加坡惩治与预防腐败的具体做法作一番审视,并尝试从新加坡的实践中找到为我所用的东西。新加 坡奉行权威主义政治,政治权力具有高度集中性,不过,这种权威主义的政治领导一开始就具有现 代性,执政的人民行动党更加务实,强调生存危机,把发展经济放在首要地位,把发展和完善市场 作为发展经济的主要手段。新加坡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腐败制衡及惩罚机制,既树立了政府 的清正廉洁形象,赢得新加坡人的衷心拥护与信任,又极大地推动了新加坡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在亚太政治经济和世界政治经济中发挥了积极影响。新加坡反腐倡廉的具体做法及经验有以下几个 方面:(一)法规制度严。1、制定了一整套防治权力腐败的法规制度。新加坡《公务员指导手册 》中第205条至209条是有关专门惩治权力腐败的条款。1960年,制定了《关于有效防治 贪污的法律》或称《反贪污法》,法律共35条,对防治贪污的规定非常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操 作性,避免了模糊性和原则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十分严格,要求各级公务员和领导者必须 不打折扣地贯彻执行。2、严格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新加坡录用公务员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做到宁缺勿滥,决不允许滥竽充数者进入公务员队伍,每一个公务员在正式被录用前都要经历几 道极严程序的选拔,从而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高工作效率。3、严格的品德考核制度 。新加坡对任职公务员品德考核措施严格有效。其做法是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本笔记本并编有页 码和年月日,用以记录个人品德。每周一上午上班时,公务员须将笔记本交主管官员检查并由该官员签名后发还。主管官员和其下属间是连坐制的关系即主管官员对下属公务员的品德负连带责任。4、严格的奖惩制度。新加坡公务员只要廉洁奉公,就可获得较丰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高工资、廉价住房、相当可观的退休公积金等保障。一旦发现公务员有贪污腐化行为,就必然给予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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