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政府对基督教和传教士的政策王立新晚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是清末对外关系的重要内容,与频繁 发生的教案有重要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传教士的文化与教育活动。本文拟就晚清政府对基 督教与传教士的政策做一初步研究。一、清朝禁教政策的解冻和第二次鸦片战争前的限教政策自康 熙、雍正以来,清政府实行了禁教政策;乾隆继位后,对传教活动更是严加取缔,传教士只能在澳 门一地公开活动。直到鸦片战争前,在这一严厉禁教政策下,在广州的传教士一直不敢暴露自己的 身份,其秘密传教活动一旦被官府侦知,即严行查禁。鸦片战争后,军事上的惨败使清政府执行了 100多年的禁教政策开始逐渐解冻。但奇怪的是,虽然英国最早派新教传教士来华,但中英《南 京条约》却无只言片语涉及传教之事。盖因当时英国只关注中英贸易。直至中美签定《望厦条约》 时,基督教在华问题才首次载入条约。该约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的贸易,或久居,或暂住 ,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①据参与条约谈判的美 国传教士伯驾回忆,该条款建礼拜堂内容是中方谈判代表为感谢传教士为中国人治病而主动提出加 入的②。这种说法是否属实尚缺旁证,但从条约内容来看,清政府同意建立礼拜堂的原意并非允许 传教士传教,而是为通商口岸美侨自己礼拜之用。1844年的中法《黄埔条约》第二十二款也有 类似规定:“佛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 事官,酌议定佛兰西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 方官照例严拘重惩。”③从条约内容看,并无允许传教之规定,但也无禁止传教的内容,礼拜堂即 可作外人自身宗教活动的场所,自然也可做为向中国民众布道之地。但如果用作后者,尚缺一个条 件,即信教自由,这是显而易见的。传教士深知,如果还象以前那样,对信教之人严加治罪,传教 就无从谈起。于是在法国传教士鼓动下,法使拉慕尼要求香英奏请道光帝批准弛禁天主教,184 5年2月2日,道光帝发布上偷,弛禁天主教,上渝云:“习学天主教为善之人免治罪,其设立供 奉处所,会同礼拜,供十字架图像,诵经讲说,毋庸查禁。”“所有康熙年间各省旧建之天主堂, 除已改为庙宇民居者毋庸查办外,其原旧房屋尚存者,如勘明确实,准其给还该处奉教之人。”④ 以法理而论,弛禁天主教属行政命令,并不象条约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康熙年间对天主教 也曾屡弛屡禁,清政府有权收回或改变弛禁令,而外国使节无权干涉。因此,第二次鸦片战争以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卫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4页。②G eorgeB.Stevens&W.E.Markwlck,TheL汕,Lette。aMJ ou。IsVtheRev.aMHon.PeterParker,(M.D.Wllming ton,Delaware:ScholatlyResourcesInc,1972),P. 254③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2页。④李刚己:《教务纪略》卷首,上海书 店1986年重印,第4页。前大多数传教士仅限于通商口岸传教,其活动也比较收敛。清政府在 这一期间对传教士活动尚能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形成这一时期所谓限教政策.主要表现在:第一 ,严禁传教士进入内地传教。中法《黄埔条约》规定:“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来经游, 听凭在附近处所散步……但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远入内 地,听凭中国官查拿,但应解送近佛兰西领事官收管”①。事后清政府严格执行这一条款,只准其 “于通商五口地方建堂礼拜,断不准越界传教”②。“倘有违背条约,越界妄行,地方官一经拿获 ,即解送各国领事官管束惩办”③。咸丰年间,曾发生多起传教士潜入内地被地方官驱逐押解至本 国领事馆的事件,由清中央政府直接下令驱逐的传教士就达13人次④。第二,对民众信教进行了 限制和约束:严禁营兵、衙役、书吏、旗人、一切在官之人及贡监生员入教,如有入教,则照查定 例治罪;道光帝上榆中虽然对习教为善之人免予治罪,但又要求需另编保甲,以便严加管束;对藉 教为名,勾结煽恶,招摇生事者严加治罪。第三。不准传教士干预诉讼,偏袒教民。第二次鸦片战 争前清政府的限教政策使传教士被限于五个通商口岸,虽有少数潜入内地,但慑于禁令,都不敢公 开活动。中国信教者也大都自我敛束,其活动局限于诵经礼拜,不敢过分招摇,以免招致官府的注 意。最重要的是.由于弛禁天主教乃是皇上谕令,属中国内政,并无条约依据,因此外国在华官员 也根本无权过问。这样基督教的传播仅限于通商口岸,内地的传教活动只能秘密进行,并未形成势 力。①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卫册,第62页。②《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七十三 ,页六。③同上,页三。④胡建华:《论咸丰朝的限教政策》,《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1期 。二、清政府1860年后的基督教政策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国门户全面洞开,传教士获得了在 中国全境自由传教的特权。限教政策被宗教宽容政策所取代。《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规定的 传教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国传教士可以进入各省内地传教,不必局限于以前的五个通商 口岸,取消了传教活动的地域限制。中法《天津条约》规定:“凡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 待保护”①。第二,中国政府不仅对传教之人“矜恤保护”,对习教之人也“不可欺侮凌虐”和“ 骚扰”。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规定;“耶稣基督圣教,又名天主教,原为劝人行善,凡欲 人施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嗣后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凡有 遵照教规安分传习者,他人毋得骚扰”②。如果说这里还只是保护“安分传教习教之人”的话,那 么到了1860年在中法《北京条约》中则取消了一切限制,该约第六款规定:“晓方天下黎民, 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③。第三, 各国传教士可以在各地租买土地,建造房屋。法国使团中担任翻译的一法国传教士私自在中法《北 京条约》的中文本中加入“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字样。④第四,教士由于具 有本国国民身份,受到领事裁判权的保护,其行动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第五,中国政府将康熙以来 所没收的教产予以查还,中法《北京条约》规定:“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 、莹①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07页。②同上,第95页。③同上第147页 。④同上。坟、田上、房廊等件赐还,交法国政府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 ①第二次鸦片战争开创了基督教在华传教史的一大“变局”,也标志着清政府对基督教政策的重大 转变。众所周知,条约中所载的各项传教特权并非清廷心甘情愿给予的,而是在军事惨败后被迫让 出的。主持北京议和的恭亲王奕折和文祥等人谈及他们谈判处境时说:“溯自道光二十年后,办理 夷务,一次不如一次,逮至咸丰十年,于无可如何之中,为万不得已之举,参稽众论,维持大局, 定议与各国互换条约。其时事在仓卒,更无别法可为国家立纤祸患,仅恃聊作羁鹿,岂能毖前惩后 ,从容驳正。”②既然签定条约为“万不得已之举”,清廷履行起来当然也不情愿。签定《天津条 约》的大学士桂良等人甚至建议清廷根本不要承认《天津条约》,他在奏折中说:对《天津条约》 “万不可作为真凭实据,不过假此数纸暂且退却海口兵船,将来倘若弃盟弃好,只须将奴才等治以 办理不善之罪,即可作为废纸”③。其想法固然可笑,但却反映出清政府试图在履行条约时尽量限 制和削弱条约的实际效力。正是在这种既要遵守,又想限制的极端矛盾的困境情况下形成了186 0年后晚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一)“悉遵成约”、“委曲求全”,以维持“中外和局”。清政 府认为,既与外国定约,虽情非得已,但势不得不遵守。奕所曾谈及这番苦衷:“溯当天主教弛禁 刊入条约后,即(臣)衙门办理交涉事件之初,履霜冰至,早虑其流弊日滋,但从前中国兵力不足 ,致有换约之事,现既定约于前,势必不能背约于后。”④又言“条约既为中外所共订,遇有中外 交涉事件,即不能不查照办理”⑤。遵①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47页。②《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五十,页二十五。③同上(咸丰朝)卷二十六,页二十八一二十九。 ④同上(同治朝),卷大十七,页三三三。⑤同上(同治朝),页三十五。守成约的目的是“力保 和局”,因为“必须先能守而后能和”。奕折等人认识到,不履行条约势必与外国开战,而“中国 目前之力,断难速启兵端,惟有委曲求全之一法”①。另一方面,清政府认为,条约不仅是对中国 官员具有约束力,同时对外国超越条约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加以限制。(二〕“明为保护,暗为防范 ”,以达到“不禁之禁”。清政府在遵守条约前提下,采取表面保护,暗中防范的政策,以使传教 活动达到“不禁之禁”。总理衙门在条陈中说:“自议款以来,传教已奏明文,欲以此时禁止,势 万难行……若照僧道设官以治之,未始非权变之策,而究竟不无流弊,且今天下以引人入天主教为 口实,更属非宜。抱人心风俗之忧,而存补偏救弊之念者,惟有平日联络绅民,阳为抚循,阴为化 导,或启其误,或破其奸,是亦不禁之禁也。”②奕折等人还提出防范传教士要“有一隙可乘之机 ,自必悉心筹办,以期维持一分,即少一分流毒”③。李鸿章也建议对传教士“明为保护,暗为防 闲”④,“于不违条约之中,隐寓转移之术”⑤。为了限制传教的流弊,清廷的大员们可谓费尽心 机。清政府的一个主要防范措施是通过建立一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教士的行为,限制教会势力的扩张。1861年4月,总理衙门向各省地方官发布了《通行传教谕单并咨行教民犯案办法》,规定:传教士“丝毫不得干预地方公私事件”,“倘传教士有干预公私事件者,亦应照单驳斥不准。”③1862年又将上述“通行咨文改作谕单式样,发给二百份交各传教士收执,以为凭证。”“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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