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十八、十九世纪是着重 于锻造民主理想的世纪,那么,二 十世纪则是着重于实践民主理想的 世纪。如果说锻造民主理想的工具 是观念,那么实现民主的途径则必 须通过选举。时至今日,选举已成 为每个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一部 分,几乎每一个现代政治实体中都 存在着选举现象,尽管这些选举的 功能和性质不尽相同。就连一向以 高度商业化、低度政治化著称于世 的香港,由于选举的逐步展开,也 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到投票箱前扮 演政治动物的角色。在台湾,台大的胡佛教授等人在这一领域探索了近十年,成果丰硕。《香港政治 与选举》(下文简称《选举》)一书的问世表明,以雷竞璇先生等香港学人为代表的香港学界在这方面正在迎头赶上。选举的普及拓宽了关心,研究选举的新视野。政治家关心的是如何在选举中“当选”;法律家关心的 是确保选举“制度”的公平合理;而政治学家则越来越多地把注意力聚集在选举中投票的“行为” 上。过去,选举研究的重点是少数“当选人”,现在已转向普通的“投票者”。尽管投票行为是个 实实在在的社会现象,选举研究也极具“经验性”和“实证性”,但究其理论出发点,却与两个抽 象的政治哲学预设有关:一是“人是政治动物”,二是“人是理性动物”。这两项预设涉及的问题 包括:人在多大程度上是政治动物,人在多大程度上是理性动物;人的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是否受两套完全不同的行为系统支配,换句话说,人身上的政治动物属性与经济动物属性是否完全互不相干。从广义上讲,人人都是政治动物,每个人都几乎不可能脱离一定的政治环境而离群索居。公民有权参 与政治,有权要求政府对其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提供保护。但是,这一命题并不意味着统治者 有议强迫公民去参与政治,充当作为工具的政治动物。人天生是政治动物,这一论断常常被理解为 是在替城邦(国家)的至上性辩护。事实上,亚里士多德并不是主张人要不间断地从事政治活动。 相反,他始终强调大多数人关心私人事务的倾向。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对这一命题的辨析基本上依 据的是直觉和推测。自本世纪出现对投票行为的研究之后,对这一命题的讨论才得以建立在大量的经验材料基础之上。《选举》一书正是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丰富而独特的材料。、 选举及相关的代议制度都建立在上述第二个预设的基础之上,即人是理性的动物。这样的“理性人” 能够把握、认清并实现自身的利益,对周围的世界形成理性的判断,作出自己的选择,并承担责任。当然,这一命题并不排斥人有非理性的时候,更不排斥理性自身的局限性。从政治上看,这一命题的落实途径是:人有权选择他们的代议士,即授权他们在该国的政府中代表自 己参政议政。因此,自由民主国家政府从被统治者的同意中获得正当的权力。人的理性禀赋与代议 政府之间的相关性意味着,明显没有理性判断能力的人不能行使投票权。投票权是派生性权利,不 是根本性权利,它源于生命权。儿童、精神病患者及智力障碍者,因理性能力不足而不能行使选举 权。而且,与财产等权利不同,选举权不可让渡、不可赠与。未成年子女的选举权不能由其父母去 行使;精神病人的选举权不能由他们的医生或亲人去行使;同样,一位垂死的富翁也不能把他的选举权连同他的财产一并通过遗嘱来交由其继承人掌握。对人的基本理性禀赋的相信程度决定着选举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果统治者想奴役众人,就必须摧 毁他们对自身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的信念。如果统治者认为众人的理性能力不可靠,他就会诉诸武 力来解决政治问题。而民主政治正是建立在对公民的理性能力的起码信任的基础之上。民主政治相 信人的理性,故其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通过投票表达的同意(点头)。若不相信人的基本理性,就 只有靠砍下的人头来垒砌政权的合法性了。从这种意义上讲.通过投票建立起来的民主使人类政治 行为的文明程度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彻底取代了“以暴易暴”的野蛮政治。可见,选举在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确立也是人类理性禀赋自身的胜利。“人是理性动物”的预设还与“经济人”的假设相关。个人活动的目 的无非是追逐利益,降低成本,扩大收益。因此,“理性”意味着个人 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能力。如果“政治动物”与“经济人”的假设同时成 立,那就可能意味着一个人在政治与经济活动中有两套行为准则。不 过,《选举》中涉及的理性选择理论否定了这种可能性。 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的行为由其自利的、理性的、功利最大化 的本性来决定。说人是理性的,是指每个人都能为自己确定目标,并 且能用相应的手段努力实现其目标。根据同样的道理,选民能断定他 们的自身利益所在,根据能否最佳服务于他们的自身利益为尺度,来 对各个候选人加以评估,并把票投给他们对之评价最高的候选人。当 然,这是一种“理想型”的投票行为。 中国学者熟悉的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指出:每个人都要谋取私 利。历史上伟大的圣徒与一味抓钱的守财奴在谋取私利方面并无二致。 利益总是个人行为的动机。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断言:不论 在何处,每个人总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功利,在家里如此,在办公室中 也是如此,在教堂中如此,在科研工作中亦复如此。在选举中,自利 (应该)被摆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上呢? 公民在投票时心中的指导原则究竟是什么?是自利还是公益?如 果公民是以自己的私利来决定把手中的选票投给谁,那么民主岂不是 为自私大开绿灯?如果选民心中只装着公益,不得有半点私心,那么 民主岂不成了灭人欲的天理?其实,不论公民在投票时的动机是私利 还是公益,在法理上或道德上也都不为“过错”。 《选举》为证明“政治动物”与“经济人”的相干性提供了独特的、来.自东方政治世界的佐证。香港选民在投票时是计较“成本”与“收益”的, 就像他们的商业行为一样。香港选举最显著的特点是持续的低参与率。 合格选民中只有一半注册登记,其中只有四成参加投票;(页132)在 香港的历次选举中,投票率从未超过百分之五十。换言之,在每一次 选举中,不投票的登记选民总是多于投票的登记选民。(页172)但是, 我们未可因此断言,香港选民比西方社会的选民来得被动和不理智。 ' 70(页150)目前,香港选民的投票率过低,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投票不能给他们带来预期中的“ 收益”。因为“选民所要投票选出的,只是代议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一小部分,这就不能不令选民们要思考一下他们要投的票有多大的价值_『。”(页240)香港选民是精明的,他们最精通成本效益的核算。因为“选民难以期望通过他们选举出来的议员能够 为他们带来什么具体的‘好处’。这可说是在制度层次上为选民的投票意欲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页240)这也向我们揭示,民主政治要在一个社会上生根开花,就必需让公民们从中有“利’’可图。不(充分地)关心政治是非理性的吗?选举的可行性有必要建立在对人的理性基础之上吗?其实,民主政治并不要求其成员具备绝对完备且高超的理性。 公民在投票中的自利倾向是自由民主的重要基石。而且,在自由民主社会中,为公益与私利投票在多 数场合是完全一致的。事实上,民主政治之所以要尊重公民的投票权.就是要公民有经常的、有保 障的表达个人利益要求的机会。否则,民主就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浪漫的民主主义多少带有点理 想主义的色彩。但是,投票行为的研究发现:民主的现实基础与浪漫民主主义的期待有很大的差距 ,浪漫民主思想所期望的那种“理性”在当今的民主政治下的投票行为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政治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政治冷漠”。浪漫民主主义的“公益”观念对社会成员个人的偏好常常忽略不计。我虽不能断言公益与私利之间没 有矛盾,但多数选民还是无意中试图把两者统合起来。私利驱动也罢,公益驱动也罢,不过是个事 实,谈不上好事或坏事。选举也好,民主也好,面对的正是这样的现实。担任公职者与在私人机构 任职者一样都是以自利来驱动的。民主政治面对的是私心颇重的凡人。他们并不会长久深入地思考 政治问题。他们的生活重心都是些个人的私事,是他们的健康、他们的家庭、他们的朋友、他们的 钱包。正是这些事情使他们快乐,又让他们忧伤。在大多数时候,政治对普通人来说,不过是茶余饭后的闲话而已。在政治事务中,除非有重大事变,否则.大多数公民都似乎表现得漫不经心、71无动于衷、视听闭塞、见解肤浅,反应冷淡。 政治领域之所以不是公民由衷关怀的领域,是因为像投票之类的政治活动不能像经济活动那样给每一 个人都提供报酬和刺激,除非在这个社会中,政治活动取代了经济活动,或经济活动已经被彻底政 治化。公民在处理公共事务(如选举)时,总不如处理私人事务(如购买住房)那么审慎,那么认 真地运用理性能力,因为前者不要他付钱,后者却往往要他付钱。而且在多数情况下,一个普通公 民无法决定选举结果。尽管如此,选民也并不是傻瓜。如果把理性定义成个人“将好处最大化”的能力,那么,每个选民在其能左右的范围内都是极其理性的。选举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签”。学者们乃至普通民众往往都用选举的“理想程度”来判断 民主的落实与巩固的“程度”。而衡量“理想程度”又不免要借助“投票率”和投票动机的“公益 导向”之类的指标。这就回到了浪漫民主主义的出发点,即:人类若要实现民主的理想,那么人类 生活就必需受“理性”的绝对支配,而这是人类永远也做不到的。这种看法要求选民的每一次投票 都必须建立在独立正确的判断之上。民主是适合于每一个普通人的体制,当然也是普通人必须能够驾驭得了的体制。投票行为中的理性问题难以说清楚,甚至没有必要说清楚。其实,个人很难独自就一切事情作出合理 、正确的决定。由于时间、知情和能力的有限,个人很难有闲暇或能力去思考他面对的情形,去辨 别比较,而是要去听听别人的意见。选民并无理性的负担,这一负担被转嫁给了代议士和代议制民 主,并因此对代议士的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民主选举中选民一定程度的“无知”是合理的,即使他们易受操纵,如根据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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