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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对策

摘要撰写人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25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七月 05, 1996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对策周振想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中国是一个拥有十二亿人口的国家。据 国家统计局1995年抽样调查,中国25岁以下的人口约有563,000,000人,占全国 人口的47%;其中14岁至25岁的人口约240,000,000人,占全国人口的20%。 ①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中国政府历来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只占 极少数。但是,毋庸讳言,长期以来,青少年犯罪始终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实际上,青 少年犯罪问题并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当今世界,青少年犯罪已成 为了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公害。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以遏制、减 少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是摆在各国人民和政府面前的一项任务。研究青少年犯罪,首先必须明确青 少年犯罪的概念。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在中国,青少年 犯罪尚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社会学、犯罪学研究中使用的概念。中国的法律规定 ,未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上的人为成年人。其中,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人通称 为少年,18岁以上25岁以下的人通称为青年。②可见,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即是指14岁至2 5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其中,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 人实施的犯罪为未成年人犯罪,或曰少年犯罪,18岁至25岁(包括25岁)的人实施的犯罪为 成年人犯罪。在中国,“违法”与“犯罪”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与之相适应,“违法青少年” 与“犯罪青少年”是有严格区分的。前者是指违反了行政法、民法等法律而未触犯刑法的青少年, 后者则是指违犯刑法的青少年。前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后者为轻。因而对于前者仅应予以行政的 或民事的制裁,而对于后者则应予以刑罚处罚。二、中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变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来,中国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情况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③第 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1年1949年10月1日之前,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 建的国家。当时抢劫、流氓、凶杀、强奸、诈骗等犯罪活动到处都是。仅上海市每日发生的抢劫案 就达140起之多,天津市有抢匪800多人,惯窃1200多人。至于吸毒、赌博、娼妓更是泛 滥成灾。④建国初期,情况变化不大,社会秩序仍十分混乱。据统计,1950年全国发生各种刑 事案件50余万起。按当时人口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九点三。⑤其中20%左右的犯罪人是青少 年产第二阶段:1952年至1965年这十多年的时间是中国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建国后,为 了巩固新生的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中国政府采取了充分发动 人民群众和人民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相结合的方针,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社会秩序逐渐稳定下来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也明显下降。据统计,1952年全国的刑事犯罪比1950年下降了50% ,只发生了24万起刑事案件,按当时人口(5.7亿)平均,发案率为万分之四点二。ito此 后的十几年,每年刑事案件发案率不超过全国人口的万分之三左右;青少年犯罪很少,在刑事犯罪 中只占20一30%左右。在一些大城市略高些。据北京、上海、天津等六个城市统计,在196 5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只占38%,占六城市同龄青少年的万分之一点九九。农村的 青少年犯罪率更低。③第三阶段:1966年至1976年众所周知,这是中国“文化大革命”的 十年,是动乱的十年。在这十年里,中国的国民经济、社会风气、文化教育、道德和法制都受到了 严重破坏,青少年的成长也受到了严重摧残,于是出现了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但是,由 于“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公安、司法机关也陷于瘫痪状态,所以从1966年至1971年, 中国缺乏犯罪统计资料。从1972年起,才恢复了犯罪统计。据某些城市的情况来看,青少年犯 罪的情况确实是相当严重的,例如上海市,在这十年时间里,平均每年刑事案件递增一千起左右, 而且,其中大约60——7O%是青少年犯罪。①这是作者参加于1996年3月在美国芝加哥召 开的“第22届第三世界大会”时提交的论文的中文本。第四阶段:1977年至今1976年1 0月,中国结束了“十年动乱”。扭转了国家和社会的混乱局面,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逐渐走上正 常轨道。但由于十年“文化大革命”各种矛盾积累的结果,青少年犯罪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出现持 续上升的局面,最终形成了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1977年至1982年)的中国青少年 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据统计,此时期全国各大中城市的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均 达到70%一80%左右。如北京市,1977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市刑事犯罪总人数的78. 8%,1978年上升为79.8%,1981年达到79.9%。天津市,1977年青少年犯 罪人数占全市刑事犯罪总人数的75.9%,1978年上升到78.8%,1981年达到81 .9%。⑤此时期的青少年犯罪无论是犯罪数量,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形态,还是犯罪对社 会的危害程度,都远非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的青少年犯罪所能比拟。刑事犯罪案件的上升严重地影 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因此,从1983年下半年起,中国采取了一系列 措施,其中包括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措施,使得刑事犯罪大幅 度下降,有效地控制了青少年犯罪的上升趋势。比如1983年全国刑事犯罪发案数从1981年 的89万起、1982年的74万起下降到了61万起,其中的青少年犯罪也从1981年占全部 案件的64%下降到了6O.2%。o但是,从1987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处于急剧的变迁之中。在此过程中,青少年的价值观、人生观均受到了极 大的冲击,在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一般刑事犯罪和青少年犯罪都又出现了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是:1987年为74.3%。,1988年为7 5·6%,1989年为74.1%。四应当承认,八十年代末中国又出现了第二个青少年犯罪高 峰。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情况虽有起有伏,但总的情况是犯罪率居高不下,在全部刑 事案件中的比例始终在70%左右徘徊。统观建国以来中国青少年犯罪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中国 青少年犯罪的发案率是随着国家整个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当社会安定、 经济发展时,青少年犯罪就下降,反之则上升。如果说,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出现的青少年犯罪 高峰期带有十年“文化大革命”动乱后遗症特点的话,那么在八十年代末出现了新的青少年犯罪高 峰期,则明显地反映出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社会生活多方面发生的广泛而深刻 的社会变迁的时代性特点。中国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增多,与世界某些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出现的 青少年犯罪增加的状况颇为相似。同时应当承认,中国青少年犯罪虽呈“居高不下”的态势,但无 论从犯罪数量还是从犯罪的严重程度上来看,均比某些发达国家的青少年犯罪为轻。三、当前中国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1.犯罪成员低龄化。青少年犯罪成员向低龄化方向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青少 年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中国,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表现在,一方面,青少年犯罪成员低龄者越来 越多。从全国情况来看,1987年以来14岁至17岁的少年犯罪人持续上升。其中1988年 比1987年上升了31.9%,1989年比1988年上升了35.5%,1991年比19 90年上升了7.9%。四从北京市的情况来看,八十年代以来,在破获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属 于17岁以下的少年实施的犯罪比例逐年增力口,1981年为18.9%,1982年为25. 2%,1983年为27%,1984年为34%,1985年为35.6%够另一方面,犯罪起 始年龄越来越小。统计资料表明,进入七十年代以来,中国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比五十年代和六十年 代提前了2——3岁。近年来,各地都发生过十二、三岁的儿童实施杀人、盗窃、抢劫,甚至强奸 犯罪的案件。2.犯罪形态团伙化。即从青少年犯罪的形态上来看,近年来团伙犯罪比较突出。这 些犯罪团伙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数十人。有的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而临时纠集在一起,而 更多的则是有组织、有分工,成员相对稳定的团伙,甚至有的已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它们有 名称、有章程、有纪律,对社会的危害远远超过了单人犯罪。据统计,1983年,全国共查获了 约ZO万个犯罪团伙,其中大部分是青少年犯罪。四河南省1989年查获的各类犯罪团伙成员中 ,青少年占73%。山东省淄博市1988年和1989年两年查获的各类刑事犯罪团伙成员中, 青少年占78.4%。@3.犯罪手段暴力化。即青少年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实施犯罪日 趋突出。从犯罪类型上来看,主要集中在杀人、抢劫、盗窃、强奸、伤害、爆炸等犯罪上。据统计 ,1987年至1991年全国抓获的上述几类暴力型犯罪案件中,青少年平均占70%左右。回 陕西省1994年共查获侵犯财产性的抢劫、抢夺、盗窃三类青少年犯罪人21521人,比上年 的20380人上升4.犯罪方式智能化。即从青少年犯罪的方式上来看,更多地采用现代化的一 些技术和方法。表现为犯罪领域较以前更为宽广:原来青少年实施最多的是盗窃、抢劫、杀人、强 奸等传统型犯罪,而现在起来越多的是伪造、贩毒、走私、劫持飞机、以及信用卡、电脑等犯罪; 作案技能提高很快:由传统的盗窃、贪污、诈编犯罪发展到利用信用卡诈编,借助电脑盗窃、贪污;反侦破能力越来越强:已不再停留在犯罪后清扫现场、不留痕迹等消极逃避打击的水平上,而是采用一些技术手段伪造现场;作案工具越来越先进:有的犯罪青少年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文化知识制造电匕首、电击发手枪、遥控引爆装置、麻醉剂等,有的为了犯罪配备了无线电、BP机等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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