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6)2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省劳动厅《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 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劳动厅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改革的意见(一九九六年一月 十日)技工学校是以培养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综合性、多功能的培训基地。近几年来 ,我省技工学校在改革中求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使技工培训更好地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努力把技工学校的学生培 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技能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 出如下改革意见。一、改革的基本方针和目标(一)技工学校改革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国教 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为指针,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后备技术工 人培训体系,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力 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进一步完善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努力扩大培训规模 ,提高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培训效益。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开办技工学校。 提倡办学条件好的技工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到2000年,全省技校总数要达到240 所左右,培训总规模要达到15万人。其中,国家重点技校要达到15所左右,省(部)重点技校 要达到15所左右,高级技工学校要达到5所左右。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都应经过技术培 训。(三)技工学校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不断拓展培训领域。在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 标的基础上,实行"长短结合",开展包括转岗培训、转业培训、在岗培训、失业人员培训以及为 再就业工程、乡镇企业、农民奔小康致富工程服务等在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二、招生与毕 业生就业(四)技工学校的招生要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经济发展对后备技能型人才 的需求为目的。(五)改革招生计划体制。省属地方技校全部实行指导性招生计划,以劳动力市场 对劳动力需求的数量、结构等信息为主要依据,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编制,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 平衡。(六)技工学校的考生参加劳动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技校招生考试。招生考试在各级政府领导 下,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七)技工学校招生 对象及学制。学制以培训对象而异,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目标,招收初中 毕业生的学制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一年半至二年;以培养初级技术工人为目标,招收 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一年;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目标,招收对象 为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或已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时, 学制为二年。技工学校为再就业工程服务,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时,根据实际情况,培训期 限还可以再短些。(八)技工学校招生要城乡兼顾。在尽可能招收城镇青年、稳定城市青年就业的 前提下,可以适当招收部分农村青年。招收农村青年主要采取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形式.(九) 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学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后,由学校组织考试,成 绩合格的发给《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十)技工学校要逐步建立与劳动力市场直接贯通的机制,毕业生面向 社会,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技工学校毕业生所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是其就业。上岗及从事劳务交 流时表明技能资格的有效凭证,也是确定工资的主要依据。企业录用新职工时应首先从获得"双证 "的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三、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办学活力(十一)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 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对学校建设和管理负有全面责任。(十二)实行校长任职资格 证书制度。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技工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要求,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技工学校校长进 行培训。到1997年底争取实现全省技校校长持证上岗。(十三)实行技工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考 评和职务聘任制度。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师范)学院的有利条件 ,组织好师资培训.到本世纪末,力争使技工学校60%的教师达到任职资格要求。要特别注意生 产实习课教师的培养与提高。专业技术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教师可同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 高级技师。(十四)技工学校要引入竞争机制,深化内部机构、人事制度、劳动制度、工资制度、 后勤管理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和自我约束的 机制。(十五)学校可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教、职工的录用、奖惩和辞退以及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技工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合同形式,自行聘请兼职教师或客座教师, 以弥补师资力量的不足。学校要建立包括食堂、学生公寓、浴池等比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办好集体 福利事业,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制度,管好各种物资和财产,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十六)技 工学校校办产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等,除为实习教学搞好服务外,要逐步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深化用工、工资和保险制度方面的改革,做到收人靠贡献、岗位靠竞争,激发校办产业的活力。( 十七)社会要为技工学校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学校有权拒绝违反国家规定的各种摊派 。任何部门不得侵占学校的教学场地。四、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十八)要认真探索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技工学校发展的规律,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技能培 训特点和教学规律、具有竞争活力的教学制度。技工学校要充分利用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又有
生产实习(实验)工厂(场地)这一优势,努力把技校建设成培训基地、科研基地和新产品、新工 艺的实验开发基地,把教学、实习、科研和生产有机结合起来。(十九)技工学校要充分利用背靠 企业(行业)这一优势,办出有特色的工种(专业),为经济发展培训出大量的能工巧匠。(二十 )技工学校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技能训练、综合技能训练,生产(业务)实习和相关的文化、 专业技术理论知识。教学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操作技能训练的课时原则上应占到全部教学时 数的50%。技工学校的教学要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基本依据。要积极推进课程设置、教学内容 、教材、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二十一)技工学校应根据所设专业建立实 习工厂(场、店),配备充足设备,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实习(实验)设备。不宜建立实习工 厂的,应建立模拟实习基地。实习工厂(场、店)和模拟实习基地均应保证学生训练需要。基本技 能训练和综合技能训练一般在校内完成,实行每生一岗或轮流在模拟装置上操作。学生到企业实习 ,要签订相应合同,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 技能。对在技工学校评估中,生产实习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招生,限期达标;超过期限仍不 能达标,宣布学校撤销。(二十二)加强和改进技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对学生要加强党的基本路 线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法制教育以及近代史、现代史和国情教育 ,引导学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现实问题。要注意改进思想教育的形式与方法。 对学生要适当增加企业管理知识、产品质量观念、效益观念、敬业精神、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内 容。(二十三)技工学校要大力发展校办产业,走"产训结合"的路子。校办企业用工一般应在学 校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分流出一部分人员和教师从事科技 开发或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技工学校的校办企业及实习教学工厂,可比照普通教育校办企业对其 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五、技工学校经费(二十四)技工学 校经费由办学单位按我省有关技工学校经费标准供给,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学员个 人收取,并通过校办企业创收、社会资助等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收取的教育附加费应有 一定比例用于技工学校的发展;技工学校承担企业富余人员、失业人员转岗培训的,还应相应从失 业保险金中划拨部分培训经费。(二十五)我省地方政府举办的技工学校由各级财政部门参照当地 中专学校经费标准拨款。根据技工学校突出生产实习教学的特点,要保证学校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实 习设备购置费。为了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理顺技工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多渠道筹措技工学校经费, 原由省财政直供经费,现下放市地管理的14所技工学校的经费,由省劳动厅在每年编制预算时提 出改造和发展申请,报省财政厅按零基预算编制的程序和办法审批下拨,正常经费按省划定的基数 拨款,各地财政不得挤占。(二十六)技工学校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可根据省劳动厅会同省物价局 、财政厅制定的收费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培训费。技工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自立名目乱收费 。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等向学校捐资、赠款和 给予物质资助。(二十七)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及办学主管部门应将学校的发展、基本建设和生产 实习教学设施的投资等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不断增加对学校的投入,保证办学条件的逐步改善 和提高。技工学校征地、新建、改建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可免交规划费、配套费、增容费,其教 职工住宅的配套费、增容费可减免40~50%。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对学校的宏观管理 (二十八)各级政府要把技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保证地方技工学校所需的正常经费,加大对技校的投入;协调财政、税务、金融、计划、教育、人事、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促进技工培训事业的发展。(二十九)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对技工学校综合管理的职能。各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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