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设置木材检查站的通知豫政〔1996〕42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 日)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及时制止乱砍 滥伐、乱捕滥猎、盗运和走私木材、松香、野生珍稀动植物等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维 护正常的木材流通和生产秩序,根据《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 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的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我省设置木材检查站。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着既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又有利于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治理公 路"三乱",以及合理布局、科学设站的原则,木材检查站重点设在林区和省际边缘出口处,浅山 丘陵和平原地区设置少量木材检查站。国道、省道站的具体位置,要严格按省政府批准的地点设置 。二、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其职责主要是依法对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大宗制 品的运输实施检查;如果检查人员直观发现需要检查的松香、野生动植物,也可以进行检查,查验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松香运输证、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木 材、竹材及半成品和大宗制品的范围,由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界定,向社会公布并报林 业部备案。木材检查站由市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要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固定站房、值 班室以及辅道或临时停车场和木材存放场地,并设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使用统一的停车示意牌。三 、木材检查站设置后,全省原有森林资源管理站同时撤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源泉管理 ,林政稽查人员要搞好木材集散地、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车站货场和贮木场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无证采伐、收购、运输、销售木材的违法活动。遇有违章运输木材车辆,要引到停车场 处理,不得造成交通堵塞。公安、交通、工商、铁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林业部门做好这项工 作。林业系统内除林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木材运输检查。四、加 强木材检查站的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木材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身着林业部统一制发的 林政执法行业工作服,佩戴"中国林政"胸章、臂章等统一执法标志,持有《林政检查证》、《执 罚公务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勤,秉公办事。依法收取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或监制的收费罚款票据,罚没收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 加强对木材检查站检查范围和执收、执罚行为的管理。除依法授权木材检查站对木材、竹材、松香 和野生动植物运输实施检查监督外,不得擅自给木材检查站增加检查项目。木材检查站不得检查木 材购货发票、育林基金收据等有关票据;不得代征各种税费;不得对非运载木材车辆进行检查。对 违章运输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严禁木材检查站以征收有关林业" 金费"代替林业行政处罚;对其他一些部门利用木材检查站搞"搭车"检查收费问题,各级林业主 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要坚决予以抵制。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坚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 度,向社会公开办事依据和办事程序,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公开木材检查人员的照 片、编号、职责;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 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凡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加强木材检 查站的标准化建设,提高检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木材检查站要有正式编制, 所需人员编制从林业系统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木材检查员必须是经岗位培训合格的国家正式职工 ,其中站长应是国家干部,其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将木材检查人员 的福利奖金同罚没收入挂钩,不得以站养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值班、木材过境登记、学习、 考核、奖惩、票证管理、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有关规章制度,使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设置木材检查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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