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4〕6号2月23日,马忠臣同志主持召开省政府第二十九次 常务会议,研究省政府立法审议工作。一、关于审议形式问题会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因此,地方立法的任务将会越来越重。为了加快政 府立法步伐,健全法制,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省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草案的 审议工作,并且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审议和核准形式,以保证立法项目的及时出台。会 议就审议形式问题研究确定如下意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提请省政府审议的地方 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属于以下调整和界定内容的,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一是属于国家政 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基本的法律关系和行为准则;二是涉及行政管理 工作的多条战线,面向社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尚无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 依据,而本省的实际工作急需制定的重要的法规和规章;四是其他因特殊需要,必须由常务会议审 议的立法项目。(二)省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立法依据充分,调整的范围比较小,内容涉及一 位或二位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部门,这些立法项目由主管副省长召开办公会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 加,进行审议。(三)主管副省长审定的项目。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有关方面意见比较一致, 由省政府批准、部门发布执行的规章,经主管秘书长审查把关后,由主管副省长核准。会议要求省 政府法制局在向省政府呈送立法草案时,要根据不同内容,按照以上三种审议形式提出具体的建议 。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对于送审的立法草案,要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需要开会审议的立法项目 ,要在一个月之内安排相应会议进行审议。二、关于签发和发布问题按照地方立法的程序,会议对 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签发及发布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出如下决定:(一)省政府向省人大 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地方法规草案,均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二)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的行政规章,由省长签发,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三)由常务副省长或主管副省长召开办公会议 审议批准的行政规章,由常务副省长或主管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文件“豫政”的形式印发;(四 )经省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实施的行政规章,由主管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文件“豫政文”的形 式印发。会议强调,省政府无论以哪种形式制定的行政规章,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全省各地都 要认真贯彻执行。三、关于提高立法质量问题会议认为,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当前,在各 方面对政府立法工作要求急迫、任务很重的情况下,更要重视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局要充分发挥 参谋和助手作用,严格把关。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会议要求:(一)省政府的每一项立法都 要充分体现和符合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改 革的精神认真对待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努力使政府的立法工作同我省的改革开放进程 相适应,通过立法推动、引导和保障改革的不断深化。(二)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突出抓好规范 市场主体的立法项目,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项目,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 经济协调发展的项目。除此之外,也要搞好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促 进教育、科技、文化发展等方面的立法。要抓住重点,区别轻重缓急。省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 省人大和省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抓紧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草案,保证按时完成送审任务。(三)要从全省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 破除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借立法争权争利。要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防止把不适应市场经济要 求的旧体制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四)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规章与国家法 律、法规相一致,使政府抽象行为合法、有效。同时,要紧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改革实践中 大胆探索,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注意可操作性,防止过多的照抄照转。(五)搞好协调,认真做 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每一项立法草案,省政府法制局都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合理的采纳 ,意见分歧的要反复协调,提交省政府审议时尽可能做到意见一致。如对一些原则规定实难协商统 一的,法制局要明确提出,并要提出有根有据的倾向性意见,供省政府审议时决策。(六)要及时 作好行政规章的清理工作,凡不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意见,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使“立、改、废”成为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整体。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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