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成:公民社会是一个舶来词,它译自英语词汇“civil society”,早期学者也将它翻译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公民社会的出现与资本主 义的形成和现代国家的演化有着历史渊源,它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广受青睐,后来长时间处于沉寂 ,直至20世纪初,还一直被西方学术界束之高阁。作为政治和社会科学术语,公民社会的复兴可 以追溯到它在解释发展导向国家面临的危机中所起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的概 念被一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并在80年代早期的东欧运动中处于突出地位。80年代后,关 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加,特别是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使得公民社会研究成为西方和东欧、苏联 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此后逐渐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进而发展为当今世界学术研究中的 一种重要社会政治思潮。各国各地区的学者和政治家纷纷尝试用这一理论来分析、解释本国的历史 和现实,探讨本国公民社会的建构问题。关于公民社会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界定多样。目前 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解释: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 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既是各个社团为获 取影响而竞争的场所,也是社团与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进行互动的中介;公民社会是一个在历史上逐 步形成的个人权利、自由以及志愿结社的领域,志愿性社团在追求各自的私人事务、利益、喜好及 目的方面进行不受政治干涉的相互竞争,它们的活动受到某个公共机构的保护;公民社会是独立于 国家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其相关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公民社会指介于国家和家 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其相关的价值或原则;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 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 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作为著名的中国问题研究专家, 您正在主持有关中国公民社会专题的实地调查和理论研究,根据您的调研和思考,应该如何理解公 民社会?从中国的具体政治社会经济条件出发,中国学者和公民又该如何把握这一概念?托马斯: 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东欧国家的知识分子就已经着手研究“公民社会”,此后该概念被广泛 地接受。现今,公民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涵盖不同定义和观点的总称。从学科的角度看,政治学、民 族学和人类学对这一概念的解释各有不同侧重点。例如,苏格兰启蒙知识分子佛格森(Fergu son)对公民社会的理解立足于个人和集体行动者的道德共同体,黑格尔的公民社会概念则建立 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因此,公民社会是指社会独立于国家的部分,即它是多种多样“自 治的、公共的舞台”,它需要独立于国家(确切地说是执政党)的组织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但公 民社会不仅仅是独立于国家的经济、政治、宗教单位,这只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在计划经济制度 条件下,人们可能把公民及财产权利的保障理解为公民社会的一部分。针对此类国家,该概念首先 意味着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市场经济的产生以及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 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一方面,欧洲的公民阶层经由罗马法、启蒙运动和 法国大革命等形成;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以家族和家庭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化以及学习过程为前提, 它刺激了自由公民的责任心和共同责任。因此,尽管中国出现了社会分化、利益重组以及利益代表 的重构,但是公民社会来日方长,它涉及公民结构及其思维模式的形成因素。从1997年开始, 中国重新兴起了创立公民社会的讨论,它包括利益集团和少数群体的保护,独立的司法制度和信息 渠道,建立协会与组织的权利等,目前主要是新闻和言论自由。公民社会的先驱者认为,应通过形 成中的中产阶层来加强社会的民主力量,但是,中产阶层的形成是民主化的结果,在集权社会不可 能形成亲民主的中产阶层。当中国学者想为公民社会的形成设置一个测量工具时,他们使用的是英 语的“公民社会组织”概念。这样的组织被理解为社会公益组织,它们与国家合作共同承担实现社 会现代化的任务。这种观点离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很远。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的基 础是公开(公共空间),它较之于“社会空间”具有理想性,在此域面对强权的干预可以自由地表 达公开的看法。但是,人们把这个发端于英美公民社会的复杂概念有意识地进行简化,使社会主义 或后社会主义社会发生转变以适应公民社会思想。在这个国家里形成的“公民”不必局限于哈贝马 斯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狭隘含义。例如,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把家族组织界定为公民社会组织,因 为它属于一种有组织的公民,它建立在获得认同的、致力于乡村公益的农村精英基础上。同时,它 具有某种程度的自治性,但这种自治不是批评或控制国家的公开性。美国华裔学者将具有集权主义 色彩的国家—社会关系结构向复杂化和多元化社会的转变与公民社会概念相联系,这样的公民社会 并不必然与国家对抗,但它为自治的空间而斗争。在中国参与全球变革的过程中,国家开始向福利 国家转变。因此,一些中国学者不同意把公民社会作为国家与社会间对抗权力机关的思想,主张伙 伴式的合作模式。最近,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开始涉及“公民”,将社会管理、公共行政和经济利 益组织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并与国家主管机构共同制定利益集团组织条例。波兰社会学家茨 托姆卡(P.Sztompka)在他有关公民社会的概念分析中也很少提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问 题,他更多地关注在后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社会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是“公民社会的权能 ”所需要的,也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社会要达到的先决条件,这就是:作为参与市场经济前提条件的 企业文化;作为参与民主秩序前提条件的公民文化;作为参与自由精神讨论的讨论文化;作为现代 社会相互影响的日常文化。不存在或者没有形成这些条件,就谈不上公民社会。以此为基础来探讨 中国公民社会的有关问题,就应该从此入手,分析所选择的政治领域,透视中国在这些领域是否开 始产生这样的政治文化。具体地说,首先要阐述中国国家角色的转变及社会力量较强的释放问题, 然后再解释协会与团体的实质,并说明企业家(作为政治企业文化的部分)的利益追求及压力集团 和非政府组织的形成,研究知识分子和思想家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地位,阐述自我管理、基层选举 的功能、网络和虚拟社区等问题。吴志成:从一般理论上看,公民社会通常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 是非官方性,以民间的形式出现,不代表政府和国家的立场;二是非营利性,将提供公益和公共服 务作为主要目标,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目的;三是相对独立性,拥有自己的组织管理机制;四 是自愿性,参与成员没有压力和强迫感。因为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殊社会环境 ,因而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中国的公民社会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俞可平教授作为中国最早从 事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的学者之一,对中国公民社会进行了比较权威的总结:一是中 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它对政府的依赖程度 高于西方,而自主性则低于西方社会;二是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形成和变化发展过程之中,具有 某种过渡性;三是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较大;四是 极不规范。然而,在学术界,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有一些学者试图用一种普世的标准或西方的 标准来评判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而不考虑不同国家的具体特点,彼此之间就难免产生理解上的差 异,甚至会出现您所说的情况: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出现根本不适用 的情况。特别是当这种评判只是停留在抽象和宏观层面、而不是立足于具体事实或现实状况时,更 是如此。其实,中国和西方公民社会的内涵及其发展的前提、条件应该有所不同,就像世界上任何 其他事物一样,既有普遍性,也有其特殊性,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托马斯:在西方,公民社 会可以看成是“社会的眼睛”———对国家进行监督,实际上也确实发挥了监督作用。公民社会是 一个积极的社会,意味着社会的共同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社会团结。此外,它又指涉一个与国 家和社会都有所不同的领域。公民社会也不是一个代表统一的、同种现象的概念。公民社会的各种 因素更多地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利益。但是我认为,公民社会的基础、标准和原则对所有社会 都有意义,即它们有助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西方的公民社会大多等同于自治和独立于国家。在我 看来,独立于国家远远不可能是公民社会的唯一标准。为了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比如中国的“四 个现代化”或者“和谐社会”,国家和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共同合作、协调可能是绝对必要的。在 此,我再以协会和社团为例来具体解释公民社会的概念。协会、社会团体或者非政府组织代表了公 民社会的核心要素。职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利益主要通过建立专门利益协会表现出来。这些 协会既与其他社会力量、也与国家(政府)进行协商,并因此有利于社会冲突和矛盾的解决。这也 适用于当前的中国。利益协会(比如职业协会、企业协会或者非政府组织)在与国家或者党派协商 的过程中提出其成员的意见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任务是把所有的利益和问题都置于国家 和社会之间的协商网络,以便为社会政治采取行动,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法。长期的实地考察使我发 现,目前中国农村居民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矛盾特别大。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农村居民目前还没有形 成能够真正代表其自身利益的组织或渠道来表达自身的利益,并疏导冲突。在不存在社会利益组织 的地方,团体的愿望和要求也就不能得到表达,其结果是矛盾和冲突以其他的形式———突发的不满、犯罪或者破坏性行为———表现出来。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有必要允许利益协会存在。从长远来看,利益组织和协会的存在是社会民主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必然的现象。与其消极地控制社会利益组织和协会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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