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家权力来源的学说,是政治理论的核心,它既是现实政治活动的理论观念反映,又是现实政 治运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与人类政治活动发展史相对应,迄今有三大关于权力来源的学说, 即君权神授学说、契约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的工具学说。任何一种关于国家权力来源的理论都是时代 精神的反映并服务于现实政治生活的需要,它随着社会阶级关系的时代性演变而演变。上述三种国 家政治哲学的演变,正表明了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的历史进步,其理论表述也在进步:从君权神授到 人民授权,从少数人垄断国家政治生活到人民参与国家政治和选择他们的政治代表,充分体现了主 权在民的历史规律性。在以上关于国家权力来源的三种学说中,君权神授和契约让渡学说虽然是当 时历史的现实政治和意识状况的理论反映,但其理论基础的唯心主义性质和概念的虚构性是不言而 喻的。尽管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契约主义国家学说,有很强的解说力和可操作性,但却缺乏科学的彻 底性。而马克思主义的工具学说则与前两者相反,它是“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 明一切历史事件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1>(P209)从而历史地、科学地说 明了国家的本质和权力来源。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是一个系统,处于这个系统最顶端的是国家。 国家是特殊的权力机关,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最重要的上层建筑, 它是统治阶级借助于国家机关对内实行阶级统治、巩固政权、进行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对外防止 侵略、维护国家独立的工具。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 源,同时又制约着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确认,同时保障公民权利。同时,马克思 主义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必将由于人类进入无阶级 社会而自行消亡。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国家会自发地走向消亡。国家的消亡必须经历一个由政治国 家到非政治国家的漫长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是国家权力逐渐回归于社会,回归于人民的过程 。建立无产阶级民主国家,实行人民民主,是实现这一政治目标的根本途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 社革命经验的过程中反复强调,巴黎公社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是人民获得社会解放 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给国家制定了真正民主制的基础。巴黎公社的所有公共职务都是由选举 产生,对选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并随时可以罢免,这就保证任何人都不能把公共职务当成升 官发财的阶梯,从而堵塞了由社会公仆蜕变成社会主人的通道。无产阶级新型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 “把那些旧政权的合理职能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服务的勤务员,把靠 社会供养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夺取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肌体”<1> P(523)。所以,无产阶级国家的实质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是“人民群众把国家 政权重新收回”<1>(P57)。对于选举制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持肯定态度的,他们在 讨论巴黎公社和俄国农村公社的论述中,都充分地表露出这种思想。这也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的 合法性虽然起源于革命(现代政治学认为国家或政府的合法性来源有两个即革命和选举),但是无 产阶级专政的执政者都必须通过选举产生。换言之,选举既是无产阶级的合法性来源,同时又是合 法性的表现形式。二政党、议会与选举制度被称为现代民主制度三大支柱。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党 的组建,目的在于执政,而选举则是“近代有产者获取政权的方式”。近现代民主制确立以后,各 国都普遍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政治决策者。即便是在实行三权分立而标榜司法独立的国家,其代议 机关及行政机关固然由人民选举产生,法官的选任,也需要国会的同意或批准。可见,选举作为民 主的标志,普选作为民主的渠道,已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建立自己的代表机关并通过它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作为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方 式,这是唯一适当的选择。<2>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 有制为主体,人民群众在政治上、法律上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权力还 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为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而只能通过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代表行使。而选举权 是公民参与选举活动的依据和基础,选举就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活动。广义的选举权由选举权利和 被选举权利两部分构成,狭义的选举权仅指公民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 某些公职人员的权利。本文中的选举权是指广义上的选举权。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 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它的 享有及行使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和构筑国家宪政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选举权的性质,学界 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学说,主要有固有权利说、社会职务说和权利义务说。笔者认为,选举权的性质 应当建立在“权利”基础上,但这种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不应该是绝对的。选举权的法律性质是宪法 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公民的固有权利。选举权从本质属性讲是一种基本权利;从法律特征上讲,是 一种法定权利;从基本内涵上讲,是一种政治权利;从内容上讲,是一种复合性权利。除此之外, 从选举权的内容来看,选举权还是一项实体性权利,它包括确认权、推荐权、被选权、投票权、救 济权等实体性权利;而从选举权的形式看,它又是一项程序性权利,选举权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 程,不仅仅表现在有选举权的公民履行投票这一简单的外在形式上,还包括多个环节的完整而严密 的过程。公民选举权的实现,能够集中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 事务的最实际保证。然而从我国公民选举权实现的实际情况看,其实现程度和实现质量并不理想。 首先,公民选举权意识淡薄,对选举不感兴趣。其次,公民被选举权意识、当选代表责任意识淡薄 。再次,我国在法律的执行、权利的行使等方面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其中由于对涉及 选举权中的程序权利的规范缺乏制度化,且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在一些操作上侵犯 公民民主权利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可见,我们需要健全我国的选举制度,确保 公民选举权的实现。三选举权是一种政治利益,由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两部分构成。公民实现选 举权也就是实现一种政治利益。选举权到底应当如何运用,才能最充分地实现,我们完全可以到经 济生活领域去找答案。因为,政治生活的原则与经济生活的原则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经 济与政治关系的客观要求。众所周知,社会主义社会公民个人物质生活资料的主要分配原则是各尽 所能,按劳分配。这个基本原则承认了不同的公民具有不同的劳动能力是天然特权。由于公民在体 力、智力上存在差别,各人能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也就不等,加上家庭人口多寡不同,所以以劳动 这个共同的尺度应用于不同的人时,必然要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富裕程度的差别。所以,这 种平等只能是形式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竞争力强的人得的多,反之必然得的少。这种经 济生活的原则也应当体现在政治上。选举权既然是政治利益,这种利益也应当通过竞争来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平等”只能是起点的平等、权利能力平等,而不是享有实际权利的 数量平等,各人实际得到多少,应当取决于竞争的结果。选举权竞争表现为公民选择自己中意的代 表的竞争和有被选举权的公民争取当选为代表的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通过竞争性选举实 现自己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 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照经济与政治相适应原则,这就是政治利益主体必 然具有多样性和实现政治利益会有竞争性的现实基础。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的主体是 具有独立地位的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组织和个人,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从事的职业不同 ,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不同等原因,他们各自的利益自然也千差万别。公民个人作为利益主体所具有 的重要性、独立性空前提高,个人竞争性地追求各种利益的正当性逐步得到广泛承认。在这种社会 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固有的平等竞争属性也必然反映到政治生活中来,而且首先会表现为对于公 民竞争性地实现选举权的要求。按照权利与利益和财富关系的理论,公民享有法定选举权,就是法 律分配给了他一定的政治利益,让他依法运用这种利益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其他利益,尤其是财产 利益。所以,公民行使选举权,实质上是争取由自己或争取由自己信任的人进入代表机关行使国家 权力,以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公民行使选举权利是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观点,首先为西方社会契约 论所肯定。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人民相约成立国家,并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国家 来行使,目的是为了保护每个缔约者的人身安全和财富。如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富得不到国家的 保护,公民可以收回自己让渡的权利。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对选举权利的利益本质给予了充分肯定 。马克思曾经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 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P82)。 也许有人认为,竞争性选举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物,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不适用于中国。笔 者认为,竞争性选举作为选举制度的核心内容,仅仅是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保证选民选举权利 得以充分实现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本身没有什么阶级性质之分,就如同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只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并无阶级性质之分,关键看它们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一样,竞争性选举的性质取决于整个选举制度的性质。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我国各项选举制度要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由此保证整个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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