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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司法公正——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起案件是否抗诉的前 前后后

摘要撰写人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19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五月 15, 2006
2005年9月23日,鄂州市召开了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关于提请审议姜福中诈骗案是否抗诉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定,这是该市首次由人大常委 会决定是否同意检察院就某一案件提出抗诉的个案。2004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姜福中伙同 同案人程、董二人(均在逃)窜至鄂州市凤凰山庄,密谋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姜福中谎称其是做 陶瓷生意的杭州人,邀约被害人宋某(女,22岁,鄂州市人,凤凰山庄茅草屋服务员)唱歌,并 有意向宋透露其编造的身世。次日,姜、程、董三人以“胡明”之名在凤凰山庄登记入住6210 房间。姜借故将宋带至6210房间,董某则将“预测专家”程某带到该房,给姜看相,并预测姜 的身世,骗取宋的信任。后程谎称宋有劫难,让宋将其全部存款拿来“开光化解”。姜随宋取来1 0万元人民币到6210房间。在“开光”时,程采取调包手段,将宋的10万元人民币骗走,嘱 宋次日上午才能将装钱的红布包打开。次日上午,宋到银行存款时将装钱的红布包打开,发现里面 包的全部是冥钱,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3月11日,姜福中在鄂城“音乐王”用同样的 手段找叶某(系被害人宋某的朋友)行骗时,叶事先得知宋被骗,将此事告知宋某,叶、宋二人到 凤凰派出所报案。次日上午9时,经宋某指认被告人姜福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2005年4 月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2005年6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姜福中以诈骗罪 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被告人家属及律师与被害人宋某在 一审环节私下达成协议,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4万元,此款事先交被告人的律师保存,并由 律师向被害人出具书面承诺,由被害人出面要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如果法院从轻判处被告 人缓刑,在该缓刑判决生效之日,由律师向被害人支付4万元。被害人宋某为了减少因被骗带来的 巨大经济损失,多次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判处被告人姜福中,并出具书面请求。鄂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鄂城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该一审判 决认为,被告人姜福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 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姜福中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城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福中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福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 年,并处罚金15000元。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姜福中量刑明显不当,导致适用缓刑错误,要求抗诉。其理由:一是在共同 作案中被告人姜福中作用较大;二是被告人姜福中流窜作案,主观恶性大,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经 表决鄂城区人民检察院6名检察委员会委员同意抗诉,2名弃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检察委员会议 事原则,鄂城区检察院以鄂城检刑抗(2005)2号《刑事抗诉书》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了抗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将抗诉书抄送到上一级——鄂 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得知抗诉后,多次到检察院,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以便挽回经济损失 ,要求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并提供“就算万一得不到赔偿,一切责任不在检察院”的书面保证。鄂 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和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经市院公诉处审查 ,承办人及公诉处审查意见认为,本案不宜抗诉。其理由:一是鄂城区检察院抗诉的两条理由缺乏 证据支持,不能认定姜福中具有流窜作案和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二是本案属量刑偏轻,适用缓刑 不当,但不属“量刑畸轻,适用缓刑错误”。被告人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10万元,属诈骗“数额 巨大”,其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现一审法院以酌定从轻情节判处起点刑,并适用缓刑, 仍在量刑档次以内,并未超出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中 “刑事抗诉的范围”,不属“量刑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范畴;三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使 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四是被害人多次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请求检 察机关撤回抗诉,对被害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提出的合理要求,检察机关应该适当考虑。据 此公诉处及承办人认为本案不宜抗诉,建议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 诉。8月22日,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第五届第18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听取了承办人及公诉处 对该案件的审查意见,参加会议的11名检察委员会委员中,有9名委员同意公诉处意见,提出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检察长袁建军及1名委员不同意大多数委员“不支持抗 诉,要求撤回抗诉”的意见。袁建军检察长认为,一是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姜福中能积极退赃,认罪 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充分,是审判人员过于采信被害人的强烈要求议案:源于 一起普通刑事抗诉案件分歧:来自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检察长:不同意大多数检察委员 会委员的意见从轻处理被告人意见的结果。被告人及亲属虽有退赃的意愿,通过律师与被害人之间 达成退赃协议,但由于一方面未实际履行退赃行为,另一方面退赃并不是积极和主动的,它是附带 前提条件(如果判处被告人缓刑,被害人才能得到4万元,反之,被害人得不到),法律上的悔罪 表现是不讲条件的,这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悔罪表现或悔过不真诚、不积极;二是被告人姜 福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大,系再次企图行骗时被抓获,不符合适用缓刑的“确实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法定要求,如果从轻判处缓刑,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三是一审中审判人员受到被害人的干 扰,过于迁就和同情被害人,在判决上没有从社会公共利益安全角度考虑,片面为了维护被害人的 利益,默认和支持被害人与被告方的私下交易,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检察长认为,检察机关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首要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保护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维护法制统一及司法公正是公诉职能的本质要求。检察官在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时,既要维护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同时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要依法独立行使刑事公诉权,不受个人干涉,不能为了过于迁就和维护当事人某一方或双方的利 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法律整体实施的公正性。当法律公正性在刑事被害人权 利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发生冲突时,采取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未然性保护还是让被害 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补偿,这也是此案难以定夺的关键和主要分歧,要做到统一的公正性,需要 进一步提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办案水平。200 5年8月23日,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建军在不同意大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关于“此案不宜 抗诉”的意见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关于“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提 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规定,将该案作为现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 动的典型重大案件,向鄂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姜福中诈骗案是否抗诉的请示》报告。20 05年9月16日鄂州市检察院又正式向鄂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提请审议姜福中诈骗案是否 抗诉的议案》。2005年8月23日,鄂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接到市检察院关于是否支持对 被告人姜福中诈骗案进行抗诉的请示报告后,高度重视,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该案案卷 调出进行了初审,随后又将该案案卷转交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请法律顾问组提出法律咨询 意见。法律顾问组经审阅,于2005年9月2日上午,向市人大内司委提交了《对市检察院<关 于姜福中诈骗案是否抗诉的请示>应如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下午,市人大内司委召开专题 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的法律咨询意见,经过充分讨 论,形成了会议的审议意见。根据法律顾问组的意见,市人大内司委参加会议的7名委员,有5名 委员同意检察长支持抗诉的意见,2名委员认为“该案不宜抗诉”。9月5日,市人大内司委向市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9月6日至9月9日,市人大内司委和法律顾问组对本案的有关情 况补充调查了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9月9日市人大内司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议报告 ,同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支持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姜福中诈骗案进行抗诉的意见,其理由:一是 鄂城区检察院抗诉书中提出的“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姜福中作用较大”、“被告人姜福中流窜作 案,主观恶性大,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的两个抗诉理由成立;二是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姜福中量刑不 当,导致适用缓刑错误。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时未综合考虑被告人姜福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较大 作用和再次流窜到鄂州,欲行诈骗作案等酌定从重情节;三是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姜福中积极退赃 ,并把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作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而适用缓刑的一个依据,其理由显然不充分 。此外,市人大内司委向司法机关提出了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意见和具体办法。9月2 3日,鄂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同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姜福中诈骗 案支持抗诉的意见。2005年11月3日,通过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支持出庭抗诉,鄂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2005)鄂州法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对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予以支持,撤销一审中对被告人姜福中的量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大:法律彰显司法公正■呼声与建议■为了司法公正——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起案件是否抗诉的前前后后@邓刚前提条件(如果判处被告人缓刑,被害人才能得到4万元,反之,被害人得不到),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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