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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权范畴的社会权利观念评析——以公民资格理论为主的分析

摘要撰写人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27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六月 30, 2006
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的推进,以及社会贫困问题和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日益受到市场经济结构转型 的影响,有关社会权利(有的称社会权)的话题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与利益保护论题下得到一定 的展开,“城市社会权利”、“农民社会权利”的话题不断被学者们提出来<。1>一些研究强调 了他们的社会权利分析不归属于人权分析的特性,但是有关社会权利分析的一些基本问题往往很少 见到更进一步的介绍,如对于社会权利的分析存在着哪些主要的理论视角?非人权范畴的社会权利 观念从理论发展的源流来看它拥有哪些直接的智力基础?这些角度的社会权利有哪些主要的特性? 非人权范畴的社会权利观念的有效性与限度体现在哪?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探索。一、社会权利 发展的简单历程与分析的不同理论视角1.社会权利发展的简单历程。从国家为其社会成员提供必 要的生存保障这一角度来看,社会权利问题出现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时 代所颁布的《济贫法》。《济贫法》的相关规定便将国家对其国民的救济与纯慈善的行为区别了开 来,因而它包含了社会权利的某些因素。有关社会权利的思想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得到了较大 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人们对于权利的理解由过去的个人本位转而强调社会本位。这也是福利理论研 究所强调的社会福利发展有一个从恩惠、慈善到授权和权利的过程。在法律实践层面,在1793 年颁布的法国宪法中第一次出现了公民社会权利的雏形。非宪法层次的社会权利立法与保障在19 世纪后期得到了较快发展,如德国在俾斯麦时代的所实行的强制保险法,它们保障德国工人免受疾 病、事故、年老和伤残的影响。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在1918年宪法中首次集中规定了劳动权 、受教育权等大量公民社会权利<。2>而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中,使公民社会权利正式获得基本 权利地位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之后这种做法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呈现出较快的发展趋势。 如我国1982年宪法对公民社会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等等。2.社会权利分析的不同理论视角。据我们的有限了 解,从我国已有的社会权利分析所归属的学科范围来说,它们主要是在法学、社会学以及相关的公 共政策、社会政策领域(二者范围有差异)进行,当然也有从政治哲学、伦理学层面的思考,但一 般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分析。在法学领域的社会权利分析大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 :(1)将其归属于人权理论体系中的经济、社会权利范畴,因为人们一般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称为“第一代人权”,把经济、社会权利称为“第二代人权”。自1998年开始,我国已先后签 署了三大“国际人权宪章”,因而从人权理论角度展开的社会权利研究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 发展。(2)将社会权利归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但正如我国有学者所说的,我国宪法有关社会权 利的规定是原则上的,不太明确,“公民社会权是一个法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3>加上我 国有关公民理论与公民权利理论的研究,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因意识形态的僵化而存在着一定程 度的局限性,由此既谈不上与国际理论界的接轨与对话,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我们对其它 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社会权利理论与实践的较为合理的理解与评判。社会学、社会政策领域则 是延续了社会福利理论的传统,但长期以来这一传统的绝大多数研究没有将一般的福利利益与基于 社会权利而享有的福利利益区分开来,现在人们日益认识到这种区分的重要性。但仍有不少学者在 分析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和利益保护问题时,对所使用的社会权利概念首先就来个“非政治概 念”的强调与处理,其实与其说是一个“非政治概念”,还不如说他们强调的是非人权范畴的概念 和非法学角度的分析。我们在这里不具体限于相关学科的范围,总体上将学者们所应用的社会权利 观念(观念比概念可以包含更多的信息,所以在此选用前者)划分为人权范畴的与非人权范畴的两 大类。为何不将它们区分为人权范畴的与公民权利范畴的两种?这一是考虑到社会权利作为一种公 民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宪法解释学立场,如是具体性的、抽象性的还是纲领性的权利?二 是考虑到非人权范畴的社会权利观念的发展与运用虽然也强调社会权利是公民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相关的分析却不是立足于法学角度对具体公民权的考察,而且强调其社会权利观念发展的非法学 理论来源。二、非人权范畴的社会权利观念据我们的有限了解,非人权范畴的社会权利观念主要有 两种形态。一是如艾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等一系列著作中所使用的“社会 权利”概念,他即强调了受意大利学者卡尔·波拉尼(KarlPolanyi)的影响,“我们 将社会权利界定为是一种‘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的容纳能力。 社会权利典型的衡量标准应当是它们允许人们不依赖于纯市场的力量去制定他们生活标准的程度。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社会权利使作为‘商品’的公民身份减少了。”<3>这一概念在社会政策分 析中影响很大。安德森在考察相关福利体制所实施的社会福利是普及型还是选择型时,也有从社会 权利与公民身份结合这一角度所进行的考察,但他的研究更多是从一种量化分析的角度来进行,服 务于他的福利体制分类分析。我们认为这种将社会权利视为是“去商品化”能力角度的考察,值得 进一步去探索和思考,但是它似乎更多延续了西方社会科学中的行为主义研究范式的传统。二是由 英国社会学家、历史学家T·H·马歇尔(ThomasH.Marshall)所开创的公民资 格(citizenship)理论<。4>马歇尔以此发展出了一种社会权利观念,如今这一观 念已享有了世界性的声誉,它强调了社会权利与公民身份结合的重要性。下面我们主要是围绕着马 歇尔公民资格理论传统的社会权利观念来作一简要分析。1.T·H·马歇尔的社会权利分析。在 《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一书中,马歇尔构建了一个公民资格三要素分析框架,公民资格理论后来 的发展表明,这一框架已经成为了一个经典。马歇尔将公民资格界定为是“赋予共同体完全成员的 一种身份,所有拥有这种身份的人在由这种身份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5>公民资 格的本质就是保证每个人被作为完整而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马歇尔将公民资格分成三部分,他 说,“我把这三个部分或要素称为公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社会要素意味着从享有少许经济福 利和保障的权利,到享有分享全部社会遗产的权利,以及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存的生活权 利。与它紧密相连的制度设施是教育系统和社会福利事业。”<5>他将公民资格的公民、政治和 社会要求也分别称为公民权利(在中文语境中我们习惯上称其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 会权利。马歇尔认为,这三类权利分别在三个连续的世纪里在英国扎下了根,即181、9、20 世纪。马歇尔对社会权利的发展做出了乐观的预期,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的社会权利实践也表明其 相关论述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2.社会权利作为一种公民资格权利类型与作为一种人权类型的差 异。社会权利作为一种公民资格权利类型与作为一种人权类型的差异,体现于人权与公民资格权利 这种总体性差异中: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普遍性与“地方性”。早期的人权理论主要是借助于“ 自然权利”观念来进行论述,当“自然权利”因其超验性日益受到人们的置疑时,人权理论则主要 是通过借助于一种人的生理属性或者说动物属性来展开,当然还有其它的理论工具,比如说康德有 关个人的伦理学假定,即他那著名的“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通过相应的制度化、法律化, 有些人权也可以转变成为一种法律权利,但它总体上是被理解为一种普遍性的道德权利。而从公民 资格概念的发展历程来看,近现代以来的公民资格内涵日益强调了对实质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的追 求,也日益强调了通过国家立法途径来保障对这种利益的追求,当然同时也会强调与之相应的义务 ,但这种义务更多也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因而谈论公民资格权利与义务主要就 意味着谈论的是附属于公民身份的法定权利与义务。通过法律途径来界定谁拥有与不拥有一种公民 身份,以及与它相联系起来的权利与义务,这主要是在民族国家的主权范围内来进行的,因而其地 域性差异或者说“地方性”特征就不言而喻。对公民资格理论研究用力颇多的德吕克·希特(De -rekHeater)对二者的区分所作阐述或许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1789年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同时列出了人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对于个人以“人”的 身份和以“公民”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到底有何不同?大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这两 组权利的合法性来源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来源于国家的宪法,另一个是来源于国际条约与协定;二 是有些宪法所列举的权利不如人权文献的全面,后者因此履行了一种有益的辅助功能;三是公民的 权利,自然只包含公民,外侨因此必须依赖于国际人权的保护;第四,保护是人权实实在在的基本 功能,而公民的权利则不仅涉及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涉及到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公民资格提 供了国家行动的基础<。6>当然在此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此指出其差异,本文的题目也 有“非人权范畴”的表述,这并不表明我们认为人权概念的无效性或是不重要,而只是表明研究的 着眼点是不同的。3.公民资格理论角度社会权利研究的复兴。自T.H.马歇尔对公民资格理论 作了开创性的阐述后,虽然西方各国的公民社会权利实践在20世纪506、0年代有了长足的发 展,但源于此时西方社会科学中行为主义研究范式的盛行,从公民资格理论角度对社会权利的研究并没有受到多少人的青睐。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这一状况也没有改变,正如人们所说的,此时西方国家政治理论的关注点可能主要集中在罗尔斯所说的社会的“基本结构”上,以至于有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还声称“公民资格的概念在政治思想家那里已经过时”。这一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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