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 ,民间私社是与官方乡里组织并存的一种社会组织 ,在乡村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虽然是民间自行结合的组织 ,但一旦成立 ,也就有了一整套自己的组织形式和独特的活动方式。 一、社条社条是民间私社在立社之初 ,根据立社条件写成的 ,它包括前言、社规和社人名单三部分。前言中一般是叙述结社的目的和意义。从社文书反映的情况看 ,各社都把“结交朋友”、“追凶逐吉”、“济苦救贫”作为其立社的主要目的。如斯五二七女人社社条说 :“夫邑仪者 ,父母生其身 ,朋友长其志 ,遇危则相扶 ,难则相救。”<1> 斯五六二九号某乙社的社条这样说 :“今欲结此胜社。逐吉追凶 ,应有所勒条格 ,同心一齐禀奉。”<1> 其立社目的就很明确。结社的另一目的在于倡行儒风礼义 ,统一社人的言行举止。如伯二七三○号背某甲等立社条曰 :“窃以敦煌胜境 ,地杰人奇 ,每习儒风 ,皆 <存 >礼教 ,谈量幸解 ,言语美辞 ,自不能置 ,须凭众赖。所以共诸英流 ,结为一会。先且钦崇礼典 ,后乃逐吉追凶。”<1> 伯三五四四号唐大中九年立社条中也说 :“敦煌一郡 ,礼义之乡 ,一为圣主皇帝 ,二为建窟之因 ,三为先亡父母追凶就吉 ,共结量缘 ,用为后验。”<1> 依据这些材料 ,可知民间私社是在以忠孝为先的儒家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社规包括社的主要活动、社人之间的 关系、社人资格的继承、三官的职责、社人的入社退社条件及惩罚条例等。 二、三官与执事三官,即社长、社官、录事。从社文书看 ,三官是由众人推选产生。那么三官选举的标准及其职责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 ,社长由年龄较长者担任 ,负责统领社人 ,判定处罚 ;社官辅佐社长 ,录事负责处理实际事务。需要提及的是 ,在某些民间私社中 ,三官的选举并非以上面所提到的条件为标准 ,而是由官吏、僧侣等社会中上层人物担任。这是因为普通百姓在结社时 ,有些问题、困难需要请乡官或僧侣来协调解决 ,而这些人往往也是结社的积极倡导者 ,所以 ,在一些世俗地主、大姓世家、一般寺院僧侣及地方官吏入社后 ,就被众人请为三官。三官选出后 ,社内事无论大小 ,须凭三官处理。“凡为事理 ,一定至终。只取三官获裁 ,不许众社紊乱。”<1> (斯六五三七号 ) 但社长、社官、录事三人也有意见不一、发生冲突时 ,如伯四九六○号文书就记载 :“已上物色等 ,伏缘录事不听社官 ,件件众社不合 ,功德难办。”为防止这种情况再发生 ,就规定 :“或有不禀社礼 ,不知君臣上下者 ,当便三人商量”<1> ,要求三官遇事一定商量决定。有的私社则在立社之初就立下“且三人成众 ,赤 (亦 )要一人为尊”<1> (斯六五三七号 )的规矩。此外 ,社邑还设有月值一职 ,由社人轮流担任 ,干些杂事。斯二○四一号文书称 :“所遭事一遍了者 ,便须承月值 ,须行文帖 ,晓告诸家。”<1> 这是承担放帖行文之职。又如斯五七八八号社司转帖中称 :“并口月值纳物 ,亦须知前后 ,如月值不存勾当 ,局席不如法 ,及不办 ,重科。”<1> 这似乎是指当值的人还有经办宴会、接受社人纳物的职责。在转帖名单中 ,还有三人被指定为副月值 ,大概是协助月值做些杂事。 三、社人关系与社规社人之间的关系 ,社条一方面称彼此“平等”、“贵贱一般” ,斯五五二○号社条即言 :“结义已后 ,须有义让 ,大者如兄 ,小者如弟。”<1> 但另一方面又用礼法观念约束社人 ,要求“各自识大敬小 ,切虽存礼 ,不得缓慢”<1> (伯三九八九号 ) ,并有相应的处罚条例 ,如斯六五三七号社条就这样说 :“社内不谏大少 ,无格席上喧拳 ,不听上下 ,众社各决杖卅棒 ,更罚醴腻一筵。”<1>
王梵志诗 :“长幼同钦敬 ,称尊莫不遵。但能行礼乐 ,乡里自称仁。”<2 > 也说明了这一问题。在民间私社中 ,为维持社邑的长久 ,社人若本人死亡 ,其子孙要继承其资格 ,直至绝嗣无人。这大概也是这些私社存在时间较长的原因之一。社人的入社、退社需有一定的手续 ,都要投状申请。从入社所申明的理由看 ,诸如“不幸薄福 ,父母双亡”、“生居末代 ,长值贫门”等 ,一般都是为生活所迫 ,希望入社后能改变生活状况。社人入社须经三官批准 ,并在入社格礼、筵局备办之后 ,由三官写出文帖 ,晓告诸社人 ,至此才正式成为社邑的成员。退社也要申明理由 ,斯五六九八号退社状中社户罗神奴一家即因无力缴纳各种摊派而被迫退社<1> 。退社也需经三官批准除名 ,被除名后若退社人家中有难 ,再不得寻求社邑的资助。对于社条中的处罚条例 ,从社文书所反映的情况看 ,社司一般都按条执行 ,体现出这一时期民间私社组织上的完备。斯五八三○号违反社约处分中就有一社司的批状 :“准条案 ,合罚酒一瓮 ,合决十下 ,留附。”<1> 这大概就是对某一违反社约的社人给予的处罚。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 ,当时民间私社的社规是相当完整的 ,组织也十分严密 ,正因如此 ,才可以维持社邑的生存、发展 ,这也是整个唐代民间私社组织的普遍状况。 四、转帖与活动方式转帖是唐代常见的类似通知单的文书 ,适用于居住分散的组织和团体。转帖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纳赠数目及处罚标准一一载明 ,凡被通知参加活动的人 ,名字都列于转帖之上。那么转帖如何传递 ?斯二○四一号社条规定 :“所遭事一遍了者 ,便须承月值 ,须行文帖 ,晓告诸家。或文帖至 ,见当家十岁以上夫妻子弟等 ,并承文帖。如不收 ,罚油一胜。”<1> 这就是说 ,转帖的传递是由社人轮流担任 ,由其“晓告诸家” ,社人家中只要有十岁以上的人在 ,都须接收文帖 ,并在自家名字的后面做个表示已知的记号 ,或写上“知”字。诸家若不及时示名 ,则会以滞帖论处。几乎所有转帖上都有“其帖火急递相分付 ,不得停滞帖。如滞帖者 ,罚麦三升”或“准条科罚”的字样。转帖遍示众人后 ,最后要交回社司或集合处 ,作为对临事不到或纳物不足者处罚的依据。从转帖的内容看 ,其处罚条例也写得十分详尽 ,如对全不到者、于时不到者等情况分别罚以“酒一角”、“麦五斗”等不同的实物 ,体现了社条中“忽若录事帖行 ,不拣三更夜半。若有前却后到 ,罚责致重不轻”<1> (伯三七三○号 ) 的原则精神。 五、活动开支社有自己的活动开支 ,其来源有两个 :临事缴纳和公共积累。唐代民间私社在立社之初 ,就规定临事由社人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物品 ,活动不同 ,所需缴纳的物品也不同。需要指出的是 ,社人纳赠的物品数量虽事先有规定 ,但实际上社人往往是依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缴纳。除社人临事缴纳一定物品外 ,还有一部分开支来源于社内的公共积累 ,又称为“义聚”。斯二○四一号社约云 :“所置义聚 ,备凝凶祸 ,相共助诚 ,益期赈济急难。”<1> 设义聚的目的也可由此一见。从社文书有关内容看 ,义聚所储存的资源当来自社人。有的是社人在入社时缴纳的 ,有的是社邑举行活动时社人纳赠物品盈余部分归入的 ,有的是社人受罚缴纳的。义聚是社人的公共财产 ,社邑在举行活动前 ,往往先从义聚中支出部分物品给社人 ,以供准备工作之用。伯三一○二号背是某年七月一日社司把面支付与社人的记载 :“石通子妻将面三斤 ,万子迓妻将面一秤 ,石庆住妻将面一秤 ,王海润将面一秤 ,王录事将面一秤 ,王流子妻将面二斤 ,王二婆将面一秤半 ,是自家秤 ,李庆子将面一秤 ,万诠妻将面一斤。”<1>根据社条中的有关规定 ,社司在七月举行的活动只有七月十五日盂兰盆会 ,上引社司在七月一日将面付与社人 ,很可能是为这项活动作准备。一般来说 ,作为私社公共积累的义聚 ,其存贮物品的数量是比较大的 ,这为社邑举行各类活动提供了物质保证 ,并能在某些方面真正实现对社人经济和生活上的资助。由上所述 ,可以看到 ,唐代民间私社在组织上已比较成熟 ,足以使其能够在乡村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根据敦煌出土社文书的记述 ,同汉代及魏晋南北朝私社相比 ,唐代的私社在组织上要严密得多。首先 ,各社在立社之初都立有要求社人必须遵守的社条 ,同时建立了主要由社长、社官、录事三人组成的领导机构 ,这一方面显示出私社很浓的私人团体色彩 ,不像汉代的社那样受官府控制较严 ,另一方面也改变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各社首领名目繁多、职责不清的情况。此外 ,社条还规定社众的义务 ,每位成员包括三官都必须履行 ,否则按条处罚 ;规定社人入社退社的手续及对社人不合礼教之言行的处罚规定等 ,这些都反映出私社有着严密的组织。其次 ,私社在组织上的成熟表现为社邑的稳定。因大多数民间私社是以经济互助为主要活动 ,为保证社内成员能够轮流享受互助的待遇 ,必须保持社邑的稳定 ,否则 ,所谓互助就失去了保障。社邑虽是自行结合的组织 ,入社是自愿的 ,但一经入社 ,则不许随便退出 ,否则要受到一定的惩罚。所以唐代的民间私社存在时间都较长。再次 ,社邑的人数也有所减少。因社人入社退社有复杂的手续 ,且要父母死亡子女相承 ,所以人们在入社时就比较慎重。从敦煌社文书中的社人名单来看 ,每社人数一般在 10~ 6 0人之间 ,百人以上者是少数 ,这就与南北朝时期各种因宗族、佛教信仰而结成的社邑人数众多的景况形成鲜明对照。唐代民间私 社的组织形式与活动方式@傅晓静$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1>唐耕耦,陆定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
<2>王梵志诗校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转帖如何传递 ?斯二○四一号社条规定 :“所遭事一遍了者 ,便须承月值 ,须行文帖 ,晓告诸家。或文帖至 ,见当家十岁以上夫妻子弟等 ,并承文帖。如不收 ,罚油一胜。”<1> 这就是说 ,转帖的传递是由社人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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