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会参加执法部fi的一些座谈会,发现在执法过程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对“
实体法”都 能严格遵守,但对“
程序法”,则常有不同程度的违犯,尊重不够。某市公安局费了九牛二虎之力 ,抓到一名嫌犯。此人顽固得很,拖延到公安部门有权拘押的最高期限,仍不认帐,公安部门也未 掌握到足够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就该放人,请示局长怎么办。局长很为难,最后下定决。C说 :“豁着犯锗误,也不能轻易放人!”局长与嫌犯并没有什么过节,更非得了某方好处,昧了良心 ,完全是出于责任心这样做的。因为他和他的同事们都认定:这个人绝对是个坏人,放了就是对人 民不负责任。只好把程序法规定的东西,暂时放一放了。类似这样的违规现象,恐怕不是个别的。 这里反映的执法思想或曰执法理念,则是很值得思索的。虽然我们很早就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的话,但实际上真正做到这点,还是强调法治以后。为了取证,公安和检察人员工作做得是很认 真、很辛苦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取证还真非易事。由于证据不足而办不下去的案子有之。 为此常能听到一些微辞。当事人对此感到不满,这种。。理虽可理解,但却难以认同。无论如何, 这是法治上的很大进步。在依法办案上,现在肯定是开国以来最好的情况。“程序法”在这里起了 重要保证作用。我这个人是从各种政治活动中艰难地走过来的。中国人有句话:除恶务尽。历次政 治运动也都有个口号: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决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就成为一副指导运动的对联,还 加了个横批:“实亨求是”。好像说得很稳妥、很明确了。其实这样的指导思想是很不用古今谈杨 ——R主与科学DEWXIRACY&SCIENCE稳妥很不实事求是的。首先是要“决不冤枉 一个好人”,而要做到这点,就不可能做到“决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一个悸论,不能两全c我 是个内科医生,从未深入研究法律。只能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视角来说话c先从自己的一些切身体会 和观感来说。上世纪60年代初,我初涉内科心血管专业时,发现心电图诊断心室肥厚的条件,定 得过于苛刻。真正符合这些条件,能由心电困作出心室肥厚诊断的大约只有30-40%,特别是 对一些程度较轻的心室肥厚c换言之,半数以上心室肥厚,在这样的诊断条件下都脱漏了c我觉得 这个诊断条件不合理,不高明,须要修订一下c我就偷偷地试着修订起来c其实也就是把原有的诊断条件,略加降低。果然,降格以求,
阳性率(诊断率)一下提升了85%左右。可是很快就发现:假阳性率(误诊率)也一下庇升到93%!也就是说:按我定下的标准行事,100名心室月巴厚病人中,可望有 85人符合诊断条件;但是按此条件“确诊”的心室肥厚病人,十有其九都是冤假错案,其实并没有 心室肥厚,但却被一网打进来了。花了大半年时间,做了一件自以为很高明其实很愚蠢的事,唯一 收获就是认识到:原来的诊断条件才是真正高明的,因为它能做到:符合条件的,肯定都有心室肥 厚;不符合条件的,也可能有心室肥厚,可以另用其它方法求得诊断。我想惩办坏人,恐怕也是这 个理,或者更要从严掌握。困为一个不是心室肥厚的人,误诊为心室肥厚,会造咸不好影响;一个 不是坏人的人,误作坏人加以惩办,问题就大了,后果也更严重得多。这方面的例子和经验教训是 很多的。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肃反运动,我一毕业就赶上了。手头有一份资料,运动结束时宣 布共查出“反革命分子”8.l万名。这个数字不能说小,困此宣布说肃反运动取得了伟大w的胜 利。但是认真一思量,就觉得有点不是滋味,因为它是从运动初期列为肃反对象的140万人中“ 查出”的。140万人是个什么概念呢?当时全国各级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吃“公粮”的“脱产 人员”,大约是670,也就是说每5个人有1个被定为肃反对象c为了“决不放过一个坏人”, 网撒得不可谓不大。经过批斗、揭发和审理,最后确定反革命分子为8.1万人。简单做下除法就 知遭:“阳性率”只有6%c原来每落实1名反革命分子,就有16名被立案审查、接受揭批的人 作陪。这个代价太大了。而且这些按当时“标准”认为可以定案的8.l万名“反革命分子”,很 多后来证明还是定错了,像潘(汉年)杨(帆)集团、胡风集团等,就是这次运动中定下后来被平 反昭雪的。这是知名人物的冤案c不知名人物中,青定也有这类情况。因此真正经得起事实和历史 检验的,肯定还不圭u60%。(以上所引数字,见朱正:((19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 争鸣》,1998年,河南人民出版社。)因此,尽管我们都有除恶务尽的愿望,但是正像好事不 可能一个早晨都做完一样,犯罪分子也不可能在一个早晨全部抓完。以法治国就是要依法办事。“ 程序法”决不是走过场,走形式,而是体现法律尊严和一丝不苟精神所必需的,也是对公民应有的 尊重。犯罪分子是要抓,但要有证据。没有证据就要放人,以免误伤无辜。惩办犯罪分子,根本目 的是保护好人。困此为抓坏人而伤害好人的事,是不能容许的。困为证据不足而放掉的人,应该认 为他是好人,如果是坏人,发现新证据还可以抓;再犯案,也可以抓c不犯案呢?阿弥陀佛,那不 是很好吗?天下太平是再好不过的事c令人高兴的是:近年查处一些大案要案,有关领导都指示一 定要办成铁案。铁案就是证据充分,执法准确,罚当其罪,百年之下,也经得起推敲。否则,就是 写上“永远开除出党”之类的话,也“永远”不了的。回从“程序法”想到的话题@王贤才<正> 有机会参加执法部门的一些座谈会,发现在执法过程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对“实体法”都 能严格遵守,但对“程序法”,则常有不同程度的违犯,尊重不够。某市公安局费了九牛二虎之力 ,抓到一名嫌犯。此人顽固得很,拖延到公安部门有权拘押的最高期限,仍不认帐,公安部门也未 掌握7裨?就是写上“永远开除出党”之类的话,也“永远”不了的。回从“程序法”想到的话题 @王贤才<正>有机会参加执法部门的一些座谈会,发现在执法过程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 对“实体法”都能严格遵守,但对“程序法”,则常有不同程度的违犯,尊重不够。某市公安局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抓到一名嫌犯。此人顽固得很,拖延到公安部门有权拘押的最高期限,仍不认帐,公安部门也未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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