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业务介绍
1、什么是"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 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2、"法定许可"包括的种类及范围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纸、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 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3、"法定许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规定
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声明或者委托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声明不许使用。
著作权人未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使用者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作品时,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法定许可"对作品使用者权利的规定及限制
(1)作品使用者的权利
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使用外,作品使用者 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作品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2)作品使用者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人声明或者委托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使用者不得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5、"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付酬标准
(1)文字作品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算;超过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7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8条)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每印1000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1000册的,按1000册计算。 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 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8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第1条)
(2)演出
*演出作品采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办法,即从每场演出的门票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付酬。 付酬比例标准: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七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门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场地费用后的实际收入。(《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2条)
*每场演出涉及两部或两部以上的作品,按上述标准计算报酬总额,再根据各部作品的演出时间所占场演出时间的比例,确定每部作品的具体报酬。(《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3条)
*演出改编作品,依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七十,向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三十。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4条)
(3)录音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 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 )版税率为3%;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3条)
*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 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4条)
*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 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5条)
6、"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付酬方式和付酬时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7、什么是报酬收转?
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是国家版权局依据我国1991年6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法定许 可著作权使用的相关规定,指定专门机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负责收取作品使用者以 法定许可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后依法应付的报酬,并将其转递给著作权人。2004年5月,经国家版权局同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报酬收转工作转由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负责。
8、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在"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的作用
(1)稿酬收取:我公司接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代为收取报酬。对于没有支付的或不按规定标准支付的稿酬,在接受著作权人委托的前提下代为追讨,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2)稿酬转付:我公司接受作品使用者的委托代为转付报酬,努力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著作权人转付报酬。
(3)稿酬分配:我公司利用已有的著作者信息和作品信息,主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报酬,在中国版 权信息网(www.ccopyright.com.cn)设置"稿酬查询"栏目,通过新闻媒 体发布公告,公布有关作品使用信息,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合作开通著作权使用报酬查询系统。 请权利人查询、领取;主动向著作权人送去稿酬;采取著作权人集体登记的办法,联系著作者集中 的单位,将权利人信息进行备案,定期检索后转付报酬;建立严格的报酬收取和转付工作程序和制度,以高度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
9、著作权人如何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合作?
如您有意委托我公司代为收转稿酬,可来电、来函、发送E-MAIL或在网站注册,我们将给您寄 送报酬收转业务资料。在经过您的授权委托后,我们将为您收取或追讨应得稿酬,并按规定程序向您分配。
10、著作权人如何查询与领取报酬?
您可来电、来函、发送E-MAIL或在我们的网站注册您的相关信息,我们将通过对作品使用信息数据库进行检索查询。
您也可登录中国版权信息网(www.ccopyright.com.cn)的"查询稿酬"栏目进行检索查询。
您还可通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与我们合作开发的"报酬收转查询系统"进行检索查询(正在建设中)。
如果您已委托我们代为收转著作权使用报酬:
1、经查询如发现有您的作品,请通过信件、电话或E-MAIL方式与我们确认,我们将根据确认后的作品清单,按规定程序向您转付相应稿酬。
2、经查询如发现没有您的作品,请通过信件、电话或E-MAIL方式向我们提供您所发表的作品情况,我们将为您联系收取被转载作品稿酬,并按规定程序向您分配。
如果您还没有委托我中心代为收转著作权使用报酬:
1、经查询如发现有您的作品,请下载《著作权使用报酬申领单》(点击下载),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与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回寄我中心。我中心核实后,将按规定程序给您转付相应稿酬。
2、经查询如发现没有您的作品,请下载《著作者信息备案表》(点击下载),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与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回寄我中心。我中心将对您的信息进行备案。
如果您有意委托我中心代为收转稿酬,请在来信中一并说明。我们将给您寄送报酬收转业务资料。在经过您的授权委托后,我们将为您收取、追讨应得稿酬,并按规定程序给您分配。
11、作品使用者如何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合作?
如贵单位有意委托我公司代为转付稿酬,您可通过我公司的联系方式来电、来函、发送E-MAIL 或在我们网站注册,我们将给您寄送报酬收转业务资料。在经过您的授权委托后,我们将代为转付作者稿酬。
12、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代理服务费用的标准
根据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我公司收取所转付著作权使用报酬金额的15%作为服务费用。对于涉及诉讼的代理服务费用,由双方通过委托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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