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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四月 25, 2006
人工授精之子讨要继承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42岁的原告李某与丈夫张某在婚后6年不育的情况下,协议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来生子。不料在2004年5月李某怀孕期间,张某患癌症去世。 张某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称日后妻子所生的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他坚决不要;另外,他现在 拥有的这套房产,是当时其母出资1.5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因而决定将房产归还父母。发 生纠纷后于去年12月5日,李某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为人工授精的儿子讨回继承权。2006年4月20日,李某当庭出示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 书"及"协议书",证明儿子是在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所生。儿子虽与丈夫无血缘关系,但却是夫妻二人的合法后代,理应享有继承权。被告辩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划分应优先考虑遗嘱。按照遗嘱,李某和儿子对此房产无继承权。 江苏省南京秦淮区法院认为,按照人工授精的"协议书",张某生前即承认了与孩子的父子关系,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估价19万余元的房产归 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1/6,公婆享有全部房产的1/3。得到房产的李某,补偿公婆7万余元,孩子3万元。因孩子尚未成年,他的3万元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这是中国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要继承权案件,原告母子遗产权获得法院的支持。 请将您的摘要填写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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