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靓颖名誉权案一审败诉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张靓颖状告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 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张靓颖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靓颖的经纪公司表示,他们将上诉。
张靓颖诉称,2006年7月,上海某媒体刊登《揭密明星“耍大牌”陈坤晃点慈善活动 张靓颖酒店耍客服》一文,称“之前到泸参加《电影之歌》演出的张靓颖到酒店时宣称,‘我要一个 总统套房’”,“由于主办方没满足这一要求,张靓颖便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尝了几口”。张靓颖认为,该报道捏造事实,故将该媒体所属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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