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世纪之交,在这法制建设的年代,关于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问题,作为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 重点任务之一,已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重视民族语文在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 理论的语言理论和党的一系列关于民族语文的方针、政策,在国家制定颁布的大量法律、法规当中 ,特别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基本法律当中,都有若干条款反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问题,这 是我们开展民族语文工作和进行民族语文规划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和法规对保障各民族“使用和 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权利,推进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里广泛开展,调整、协调民族关系和 民族语文关系,繁荣和发展民族语言事业起到了重要作用和积极影响,从而大大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和社会的进步。但是,迄今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门 法律(或法规),这说明民族语文工作尚未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致使各民族语文工作随意性、局 限性较大,其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也不够协调,更谈不上监督机制了。这就难以保证民族语文工作 的长期稳定性和连续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这种状况同我国民族 语文工作在新时期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不相称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二十年,随着少 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各地干部和群众在实践中越来 越清楚地认识到:复杂、敏感的民族语文工作只靠热情、经验和行政手段来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 必须依靠科学、完备、明确的法律手段推进民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一律平 等,使“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权利在各个领域里得以全面贯彻落实。近年来,在 内蒙古、西藏、新疆等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南藏 族自治州,以及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相继制定颁布 了《民族语文工作条例》、《民族语文使用管理奖惩办法》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条例 》和《奖惩办法》的民族自治地方也正在积极酝酿或着手制定。这对保障民族语文工作的法定地位 ,提高民族语文工作管理的权威性,使民族语文在本地区广阔的领域里充分发挥作用,已经起到并 仍将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现在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 字法》②的时机已经成熟。现有的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系列关于反映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和法 规、方针和政策,为国家立法机构关于民族语文立法问题提供了十分有益的经验和条件,奠定了较 为坚实的法律基础。早在1991年12月原国家民委副主任伍精华同志在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会议 的报告中已明确披露:“中央有关立法机构一直在考虑民族语文立法问题,并把这一问题提到了议 事日程,国家民委已着手筹划,准备组织力量起草民族语言文字法,争取尽快拿出一部符合我国国 情、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反映我国少数民族利益和愿望的、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祖国 统一繁荣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这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体系,促进民族地区的四个现代化建设,增强改革开放的活力,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以 至用“法”的力量和权威来推动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使之规范化、现代化,无疑具有重大 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族语文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际工作者,我们试就 关于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语文法制建设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问题,谈点我们的意见和看法。( 一)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原则我国正处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要长期稳 定地坚持下去,要一百年不动摇。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全党和全 国各族人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同样也是我国民族语文工作及其法制建设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族地区经济要振兴,科技要进步,民族智力要开发,劳动者素质要提高,要跨进世界先进 民族之林,各民族离不开自己千百年来所熟悉的语言文字,它是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工具。民族 语文工作及其法制建设,是为之提供服务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是一条重要战线。民族语文法制建设 是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法制建设中占有突出地位。社会主义是一个相当长 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长河中民族将长期存在,民族语言将长期存在,并将得到繁荣和发展。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将和汉语汉文长期共存,在各自不同的使用范围内充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 族语文法制建设,就是要用“法”的作用和威慑力切实为民族团结、进步、繁荣服务,为平等、团 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服务,保障民族语文事业,诸如,民族教育、翻译出版 、新闻广播、文学艺术等领域,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定社会主义道路,并适应当前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作为民族问题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语言文字问题,始终是社会 主义时期建设和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为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振兴,为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前 进,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包括民族语文在内的民族问题。民族语文法制建设,就是要用法律手段维 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充分享受和行 使民族平等、语言文字平等的合法权益。(二)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为指 导的理论和政策原则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任何一个国 家制定的法律,都是在一定的思想和政策指导下进行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不例外。虽然 语言文字本身没有阶级性,“是全民的”、“是共同的”,是为社会的一切阶级服务的。但是作为 调整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法律、法规,那无疑是统治阶级和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意志的反映和表现。 立法是国家活动的重要方面,民族语言文字立法,就是国家把各民族一律平等、语言文字平等以及 “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自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民族语文政策及其法制建设的指导思 想和理论基础,是实行语言文字平等,促进民族语文繁荣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列宁曾明确指出: “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他把语言平等与民族平等 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决不容许任何民族、任何语言享有任何特权”。他曾庄重地宣布:“谁不承 认和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 也不是民主主义者。”③斯大林指出:“为什么要使用本民族语言呢?这是因为千百万人民群众只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才能在文化、政治和经济发展方面获得巨大的进步。”④毛泽东同志在论述民族 政策时强调指出:“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习汉文汉语,而且 应赞助他们发展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⑤“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应被尊重。””周恩来同志在论述我国民族政策时指出:“必须尊重民族的语言文字。没有文字 的,要按照本民族的意愿帮助他们创造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民族的文字应该成为第一种文 字。”①从建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历届《宪法 》当中,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 由”等法律条款。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科学总 结,是一项全国均须遵行的基本法律。今后,我们要大力抓好自治法的进一步宣传和落实工作,加 强与自治法配套的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权益和语言文字等平等权利……真正把自治 法的贯彻执行落实到实处。”③江泽民同志所论及的“加强与自治法配套的法制建设”,我们理解 就包括了民族语文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立法问题。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 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文字的平等政策是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内容 ,是党的民族语文政策的核心,自然应该成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 全过程都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从一定意义上说,党的政策实质上就是国家的政策,党的一 系列关于民族语文的方针、政策,虽然不是法律,但对语言文字的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起着决定 性的作用。语言文字的立法必须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并与之相适应。也就是说,凡属经 过实践检验、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符合语言发展规律、深受少数民族群众欢迎和拥护的 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用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使之条文化、规范化、系统化 ,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三)加强民族 语文法制建设,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 论的灵魂。所谓实事求是,就是必须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通过 对民族语文历史和现状的充分调查研究,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指导我们的行 动,给不断发展的实践以科学的指导。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和法规,是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领 导、组织和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是一切机关、部门、单位、乃至个人进行语言文 字活动的行为准则,是规定社会语言生活和语言文字活动的行为规范。因此,民族语言的法制建设必须严格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只有这样,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语言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处理好民族问题,适应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在民族语文法制建设中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情况复杂,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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