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是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体制日臻完善发展的时代。其中,地方县级政权作为维系唐王朝封建统治 的基石,尤为引起李唐各代皇帝的高度重视。唐代地方县制建设状况如何?有些什么具体措施?其 利弊得失怎样?这是需要认真加以总结和研究的,本方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些粗略探索。唐代县 域政权建制,肇始于李唐开国之初。公元618年,唐高祖李渊在改元建店的同时,针对隋末地方 郡县体制“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M郡分领”l”的混乱现状,宣布废除隋都,“ 留郡为州,以太守为刺史”l’1。唐代地方县域区划,由此在撤郡建州的地方行政体制转换中, 开始了它变革调整的发展历程。由于李唐政权创始于关中,唐县建制因此首先在关中地区进行。在 建县方式上,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唐县名称一般沿用隋县旧名,县区界域也大多仍以隋县旧域为准 。也就是说,在县域区划建制上,店县是隋县的直接承继和沿续。公元628年,唐朝统一全国, 地方州、县行政建制工作加紧进行。到唐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在经过一系列省并调整之 后,唐王朝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撤郡建州的地方政区转换,与之同步,地方县城区划建制也初步定 簿而告一段落。史载:唐朝州、县省并“于(贞观)十三年定簿,凡州府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 五十一”I’l。贞观以后,新县时有增设,到唐玄宗开元时期,全国置县几“千五百七十”l‘ ’,为史载唐县最高数目。唐县建制的重大特征,是发展县域等级制,把全国一千五百余个县域单 位划分若干不同等第,实行严格的分等治县制。县域分等肇始于秦,“其制万户以上置令,城万户 生长”u],即按户口多寡分县域为二等,万户以上为大县,县首长称县令;不满万户为小县,县 首长称县长。两汉县制,除继续沿用秦朝令、长二等制外,又有剧县、平县等级之分:政繁难理的 称剧县,政简易治的称平县。秦汉以后,县等越分越细,最终形成北齐时期的九等县制。“北齐制 ,县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县至下下县,凡九等’,I。l九等县沿用于隋 朝后被废止。史载:“开皇十四年(594年),议九等州县为上中下,凡三等”l,l。另据( 通典)卷三十三载,“隋县有令有长……诸县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之处以为等级”。由此可知,隋朝 地方县域区划,采用的是以令、长制为基础的三等县制。隋亡唐兴,地方县等划分进人一个新的历 史发展阶段。《册府元龟》卷七百零一载:“唐制有赤县、田县、望县、紧县、上县、中县、中下 县、下县之差。赤令其品正五,我令其品正六,上县令其品从六.望、紧同之,中县令其品正七, 下县令其品从七。其后又有次赤、次欧之名”。这段记载表明:其一,唐县县域的划分比唐以前任 何一个朝代都更加繁杂细密,十个不同层次县等即赤、次赤、酸、次田、望、紧、上、中、中下、 下县的划分,体现出唐代县政建制上具有超越以往的极为浓厚等级制差别。其二,县政首长名称统 一,即不论县等高低,统统以“令”称之,取消了秦汉以来的令。长制区别。在唐县分等中,赤、 田县域人列高等,是由其得天独厚的特殊地理位置所决定的。唐制,“京都所治者为赤县”l’1 ,即县治设在京师城内的县,故通常又称京县。唐代有东、西二京,西京京兆府以长安、万年为赤 县,东京河南府以河南、洛阳为赤县。又因太原为李唐兴国发源地,故太原府的太原、晋阳也升列 赤县。赤县之数,“三府共有六县”l’],在唐县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赤县相邻的是嗷县, “京之旁邑为田县”””’。实际上,上述京兆、河南、太原三府除六赤县外,其余“所管诸县. 谓之田县”’“’,即钱县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京师长安周围地区,而是包括了太原府、河南府除 赤县以外的所有县域。史载唐代共有跷县82个,由于地理位置毗邻赤县周边,故通常与赤县连称 为赤橙。赤激之外,“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即按户口多寡和地理环境优劣 这两条标准划分县等。现将唐前期以户口标准划分县等的情况列表如下:从上表可知,唐县户口划 等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不同时有调整改变。也就是说,表中所列上、中、中下、下 县这类县城本身的等级,也因其人口的增减处于升等或降等的动态变化之中。另据《唐会要》卷七 十记载:“其赤。戳、望、紧等县,不限户数,并为上县”,即这类县等的划分与自身的户口增减 无关,更主要由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所决定。县等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县政官员品阶的高低及俸 禄厚薄,更主要的,是关系到县署官吏的员额配置,决定着县衙机构的规模大小。唐代县行机构由 两类人组成:一类是人流九品的县政官员包括县令、县丞、县主簿、县尉等;另一类是不人九品阶 的县署吏员如县录事、县佐(包括司功、司仓、司户、司法佐等等)、典狱、门事、白直等等。各 县县政官员及县署吏员的员额编制,按县等的高低有明确的规定。据《旧唐书·职官三》记载:县 令以下,赤县设县丞2人,主簿2人,县尉6人,其他录事、各类县佐、典狱、门事等县吏各数人 至十余人不等,总计133人。奋县及上县,县令以下置县丞1人,主簿1人,县尉2人,其余录 事、吏佐、衙役各有差,员额总数为田县84人,上县64人。望、紧县因“并为上县”,其编制 规模约与上县等同。其余中县至下县,官员和吏员人数分别递减、中县编制为49人,下县为43 人。上述县行机构员额编制:赤县是上县的2倍,上县是下县的2倍,而赤县和下县相比,悬殊竟 达3倍以上。如此巨大的人员悬殊取决于县等的高低,而县等划分又取决于地理、户口条件。显然 ,地理条件优越,人丁户口兴旺的赤、以上县、县政事务必然庞杂多量;地处偏辟,人口寡少的中 下县、下县,县政事务相应闲少简易,在此基础上确立数量不等的人员编制,建立规模不一的县衙 机构,应当说是因事制宜,符合县域客观实际情况的。另从有关史料记载来看,各类县等虽有定编 定员的严格规定,但因时因地,在县等不变的情况下,某些县衙的人员配置往往时有调整,有的县 职常有停废。如:宝应元年,凤翔府诸县“县丞两员减一员,主簿两员减一员”I”1大历七年, “上洛、商洛两县县令外,留主簿及尉一员,其丞、簿请停。洛南等三县,唯困县令及主簿,余关 停”(同上)。贞元三年,“上县令、尉具,中县省尉……赤县丞、簿、尉各省半”[’‘1考上 述县域单位调整减员原因,或因朝廷精简机构裁汰冗员政策所及,或因削减州县官吏员额省其俸禄 以赡军用,也有困县域赋税收入减少朝廷以示惩处裁员等等。总之,原因诸多,不一而足。在县政 体制建设方面,唐县发展了秦汉以来的县首社集权制,县令在县衙机构内集权于一身,其职掌权限 涉及本县域辖区的行政、民政、财政、社会生产乃至文体教育、民风民俗等各个方面。尽管县令之 下设有丞、县主对、县尉等居官分判众曹,管理各类专门县政事务,但事无巨细,都得向县令汇报 ,‘’虽有专官,皆通知”‘”‘.开元年间,唐玄宗撰写《县令诫》颁赐天下县令,要求他们对 本县辖区各项事务必须亲自过问,“无大无小,必躬必亲”’“’。唐穆宗时期,朝廷又在一篇任 命县令的制文中,重申县令在县域辖区内的绝对权威:“今一邑之长,古一国之君也……大抵休戚 与夺之间,盖一专于令长矣”’。县令既然在一县辖区之内大权独揽,处于县级政权机构的核心, 那县令任职者自身的治政素质以及为官行为,必然关系到一县治理之成败,“国家兴衰,在此职也 ”l”]。因此,在唐代县制建设中,唐统治者始终把加强对县令职官的管理放在地方县政工作的 首要地位。下面结合有关史料,试对唐统治者实施县令管理的有关措施作简要分析。一、实行县令 限任制首先表现县令限任制,为对县令职官任期任届的限定。《册府元龟》卷六百二十九阳选部· 条制》:“代宗宝应元年七月制,刺史、县令自今以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另 据《唐会要》卷八十一载;‘县令四考为限,元替者宜至五考”。按唐代“凡居官以年为考”的规 定””,四考即为四年,即唐代县令一届任期为四年。但这一规定并非一成不变,唐后期,官多职 少现象日渐严重,为了满足吏部长年积压的大批选人都能有机会担任官职,唐政府缩短了县令任职 的年限。《唐会要》卷六十九:“州县官自今以后,宜令三考一替州”。《全唐文》卷九百六十九 :“其州县官任三年考满,即具解申送交部,候敕除控。”于是,县令每届任期便由四年改为三年 ,而且只能任职一届,不能连任。虽然从有关文献记载的情况看,具体县令任职还往往因人因时, 或因地域条件的不同而各有差别,不尽一致,但由四年到三年的任届年限,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县令限任制的另一表现方面,是对县令任职者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年龄限制。《唐会要》卷七十五载 :“(开元)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敕,要官儿子,年少未经事者,不得作县亲民”。这里把“年少未 经事者”作为人选县令的限制条件,非常清楚地表明:年少者,特别是没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年少者 ,是没有资格出任地方县令的。二、特设县令科举制科举制肇始于隋,在唐代兴盛发达并很快成为 唐代选拔各类官员的重要途径。武则天统治时期,J.;廷开始专门针对县令职官的选拔特设‘县 令举”科,应试合格者立即授予地方县令之职。如卢藏用,“举进士,不得调……应县令举,甲科 .为济阳令”l‘’l。又如房王官,“以荫补弘文生……举任县令科,授卢氏县令”12if。 县令举特科对地方县政官员的选拔,提出了治政素质上甚为严格的要求,其考试内容除涉及儒家政 治理论以外,还包括时务策类施政见解的能力测试。应试者不仅要精熟儒家经典,还必须关心现时 国家大政方针,熟悉朝廷各类典章制度及法令法规,否则很难通过考试。因此,以县令举特科选拔 县令,必然使地方县政首长的从政能力和基本治政素质具有一定的保证,这对唐政府加强地方基层县级政权建设,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三、县令犯赃连坐制在对县政官员的管理方面,唐统治者实施了一项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县令犯赃连坐法。《全唐文》卷三十四:“直令在京五品以上清官及诸州刺史及四府上住,各举县令一人··所举人得官以来,一任之中,能有善政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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