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权观念与世界人权之争徐俊忠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不能回避而又引起重大争论的问题,本 文拟从考察人权观念的演进入手,力图揭示当代人权价值的嬗变,透视西方人权观念的实质,以利 于加深对当代世界复杂的人权之争的理解与把握。一人权理论发端于近代西方。其第一个形态是以 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论。这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或者是与生俱来的(即自然赋 予的),或者是神所赋予的,都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权利。历史上格老修斯、洛克、卢梭、弥 尔顿等等都为此作过大量的论证。尤其是第一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书——《弗吉尼亚权利法 案》、《独立宣言》和《人权与公民宣言》等都确认了这种理论。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论证人权. 带有特定时代的色彩。它虽缺宪法实证基础,但在大多西方思想家看来,它代表着一种价值追求。 第一,它突出了人权的至上和神圣性。一般说来,许多西方思想家都习惯于把法划分为自然法和实 在法。自然法代表着法的应然状态,实在法则是法的实然状态。自然法虽然并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 ,但往往被视为实在法的标准。合乎理性的实在法应该是自然法原则的体现。因此,西方向来有所 谓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传统。这样一来把人权首先视为自然法的范畴,实际上就把它看作了不仅是 任何法律都不可剥夺的,而且是法律应该加以充分体现和保障的内容,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第 二,它为政治行为确立了最高的道德标准。在许多西方思想家看来,否定自然法必定导致相对主义 的价值观,这就有可能为专制主义以及其它践踏人权的不道德行为提供种种道德依据。把人权归之 于自然法的范畴,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就有可能为人类的行为确立一个共同的道德标准,也就是 说,只有尊重人权,维护人权,人们的行为才是合乎理性的和合乎神意的,因而才是正义的。第三 ,它为资产阶级在革命中反对专制主义,乃至争取民族独立提供了理论支持。即然人权具有至高无 上的神圣性,合乎逻辑的结论自然是所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 的权利”。””同时司规然人人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且是不可转让的,那么,人民主权原则也就 被当作合理的推定而被确立起来。正是基于这种理论,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 ,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Iy可以说.近代西方社会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乃至争取民族 独立的斗争,大都依据于这种理论解释。美国反对英国殖民主义、争取民族独立如此,法国推翻封 建王朝的斗争也是如此。这说明,人权理论在历史上确实有着非常革命的作用。然而,这种人权理 论的积极作用并不能掩盖其自身的弱点,特别是它在学理上所固有的形而上性质,无法提供人权基 础的实证说明,这使它在实证主义的法学理论和法的历史学派思潮的巨大冲击面前,几乎处于被抛 弃的境地。“天赋人权论”被斥为谬误,甚至被边沁斥为“无父之子”。边沁还驳斥“人权论”所 谓追求幸福是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的观点,指出,“如果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为什么 要限制窃贼通过偷窃而获得幸福呢?为什么禁止谋杀者通过杀人获得幸福?又为什么要限制叛乱分 子通过暴乱获得幸福呢?”③法国的社会学法学家狄貌也从他的社会联带关系理论出发,认为个人 不是目的,而仅仅是手段,个人仅仅是社会机体这个大机器的一个齿轮。我们每个人存在的意义仅 仅在于社会建设事业中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个人根本不具有任何“主观权利”。这些思想近乎 作出了否定个人权利的结论。进人ZO世纪以后,人权论的命运出现了新的转机。人类两度惨遭战 祸。几千万人无辜丧生的沉重现实引起了许多思想家的反思。他们普遍认为,导致大战发生的原因 虽然复杂,但是,大战中所发生的滥杀无辜、灭绝种族等等,则是人权观念混灭和人类行为丧失共 同的价值标准所带来的恶果。因此,必须重新高扬人权的旗帜,重新确立个人人权的神圣性和不可 剥夺性。这样,人们再一次把关注的眼光技向人权论,特别是以革新了的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论。 雅克·马利坦就是复兴这种人权论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人权的理性基础就是自然法,但是这种 自然法不应像以往的思想家那样规定。自然法既是人类本性所要求的理想的东西,又是随着人的道 德良知和社会经验的发展而发展的东西。由此出发,他认为人权在新的条件下.应该包括和反映新 的内容,它不仅包括人作为人格主体和公民的权利,而且包括人作为社会的生产、工作和消费者的 社会权利。对许多思想家来说,再度提出人权特别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其主观愿望在于确立 人类的共同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以反对法西斯和确保人作为完整主体的广泛权利。事实上,它不 仅对于扩大概念的内涵,而且对于促成国际社会重视人权状况的改善,开始人权问题的国际化走向 ,都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国际社会的一系列重要的人权约法,就是在这种思潮的推动下作 出和签署的。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格局的变化,东西方对峙和“冷战”的开始,无情地 把道德价值的东西抛到从属于各国国际战略的地位。这种状况极大限制了复兴人权思潮的积极意义 ,它不仅使得许多人权倡导者的善良愿望在相当程度上化为泡影,而且往往走向它的反面,人权日 益明显地被某些西方国家当作冷战的工具和在世界范围推行霸权.实现其国际战略的借口。196 6年美国前副国务卿戴维·D·纽瑟姆在《人权外交》一书中指出:“在当今时代,政府应要求外 交官为民众的利益对别国进行干预。通过这些行动同有关国家的反对组织、反对派取得接触,以获 取有关这个国家局势的情报。”o这实际上是所谓“人权外交”的功利目的的剖自。进人SO年代 ,人权更是被当作对“共产党国家”进行不战而胜战略的“一手好牌”。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事务 助理布热津斯基在《大失败》一书中作了绝好的说明。⑤说穿了,对于某些西方国家来说,在世界 范围,倡导人权的目的并不在于人权自身,而在于人权以外的战略目标。这就大大地降低了人权的 价值意义,扭曲了人权的应有性质,它是当代西方人权理论演变的极大不幸。人权被某些国家当作 实现其战略目标的手段,这固然是不幸的。然而,我们在考察这种走向时,不能忽视其中的突出特 点,即某些西方国家在以人权谋求政治目的时,除了凭借其自身强力手段外,越来越趋向于借助业 已形成的人权问题国际化的走向,特别是借助各种国际组织、国际讲坛,尤其是借助联合国及其属 下的组织机构。这一特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人权问题国际化的迅速发展,是战后国际政治 出现的新特点。它的提出既有人们对两次世界大战教训的反思和人权思潮复兴的背景,又有世界交 往日益扩大而提出的协调各国行为准则的原因。但直接推动人权问题国际化的最重要因素却是联合 国这一世界性组织的存在和它对于人权问题的介人。1945年《联合国宪章》就明确地把“重申 基本人仅,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当作其重要宗旨。依据这种宗旨 ,联合国于1946年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并在富兰克林·德·罗斯福夫人的主持下,于1947 年1月开始着手《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1948年12月IO日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 宣言获得通过,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人权文件。宣言指出,“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 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 促进对权利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在其 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③显然,宣言的指导思想是力图为世界确立 共同的人权标准,发挥国际社会的作用,推进人权的国际合作,以促进人权的普遍实现。人权问题 因此而获得了空前的国际化意义。但是,人权问题的国际化一开始就受到强权政治的困扰和扭曲。 首先,作为主导性内容之一的是西方个人主义传统的价值观。《宣言》的序言,一开始就几乎一字 不差地把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匾乏的自 由奉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从第1条至第ZI条,《宣言》基本上是西方传统的价值观和制 度系统的移植,如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3条,“人人有权享 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13条“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徒和居住。”第16条“只有 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第17条“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 合有的所有权。”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 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价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①等等。这些几乎 无一不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指出这一点,并不是要否定这种追求的价值和意 义,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第一,这种追求的价值和意义无非在于保障人的独立性的实现。重视对 人的独立性的保障,这与西方社会人的分立化和个性化发展是相适应的,其进步性和合理性也是不 言而喻的,但把它当作一种普遍标准,当作各国都必须努力实现的目标,就不免具有忽视世界各国 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元文化传统的差别,从而具有一种文化君临于世界之上的色彩。第二,保障个 人的独立性,强调的是对于个人的种种权利,包括选择的尊重,这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中,除了个人 以外,其它的社会组合乃至政府都必须撤出,或者至多只能充当“看门人”的角色。各种社会组合 和政府的活动,都应当有其特定的范围,不能君临于一切之上,这是毫元疑问的。但是,对于那些 社会与国家尚未实现二无化发展、“币民社会”尚未发育成熟、以及广大被称为“后发型”的第三 世界国家来说,政府的作用是不能过分收缩的。因为政府的强有力,是抑制各种由分散性而带来的利益冲突,以及合理配置其国内外资源的重要条件,因而也是这些国家实现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一味地提倡政府作用的撤出和收缩,强调突出个人权利的意义,至少并不符合这些国家的发展要求,把它上升为人权标准,实际上就是以西方文化的标准为标准的产物。其次,《宣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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