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军“崇卒之阵”释义陈建樑香港中文大学中文系春秋战国,固然为战乱纷仍、诸侯力征的年代,可 是从战争发展的模式看来,春秋与战国的战争方式实际上是有差别的,除战后规模越加庞大以外, 其最大的不同,当是步兵地位的兴起。综观春秋242年之中,列国交兵多以车战为主,战车成为 主要的武器,而赋税制度也以实行可与井田制相互配合的三十人革车制为主,这个制度兼容了一整 套较为完备的乡党及里甲系统(见载於《周礼》及《司马法》,详见拙稿《春秋时代两种军赋制度 的探讨》)。及至春秋末期,诸国兼并日剧,战争形式也随之扩大,变化孔繁,步兵因其行动灵活 ,在战争中的地位日渐提高,经过多次实战的验证,步兵地位渐得确定,成为春秋战国之交战争的 主要支柱,井田三十人革车制度亦随之崩溃,代之而起的便是在丘赋、税亩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七十 二人出车的(军赋)制度。这种变化,成为区分春秋、战国的一大”标志。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 促成这种制度改变的战争实例,即步兵兴起的里程碑——崇卒之阵的组成及其在春秋军事变革中的 重要影响。崇卒之阵的背景,正是晋狄太原之战。《左传》记载了这次战争的概略,而汉儒服虔在 解释此事时,引用了古兵书《司马法》的有关记载,为后世研究崇卒之阵的组成提供了一个重要线 索。然而后世有学者在分析这些材料时产生了混淆,更有误解《司马法》的记载与服虔的解说者, 以下试对方阵的内涵和意义加以剖析。关於太原之战,见於《左传·昭公元年》:“晋中行穆子败 无终及群狄于太原,崇卒也。将战,魏舒曰:‘彼徒我车,所遇又厄,以什共车,必克。困诸厄, 又克。请皆卒,自我始。’乃毁车以为行,五乘为三伍。苟吴之劈人不肯即卒,斩以徇。为五陈以 相离,两於前,伍於后,专为右角,参为左角,偏为前拒,以诱之。翟人笑之。未陈而薄之,大败 之。”①孔颖达《左传疏》引用服虔《春秋左氏传解谊》的解释:“《司马法》云:‘五十乘为雨 、百二十乘为伍、八十一乘为专、二十九乘为参、二十五乘为偏,,,②事情发生於鲁昭公元年( 前541年),晋大夫魏舒与翟(狄)人战於太原,由於地形险隘,不便车战,於是魏舒乃改变原 来的兵车编制以暂应强敌。其方法为:将五个乘改编为三个伍,并重新摆成五个方阵,即前面为“ 两”,后面为“伍”、右角为“专”、左角为“参”,而“偏”则作为诱敌之用。翟人嘲笑其阵, 晋人乘狄人未及布阵而进攻,大败之。(②[唐」孔颖达等:左传正义》卷四一,《十三经注疏》 ,台北,艺文印书馆,1989年l月十一版704—705页(影嘉庆二十年阮刻本)。服虔引 用古兵书《司马法》说明“两”“伍”等阵势名称的实指。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却认为本段 《司马法》“乃车战之法,非《传》意”①,杨氏言下即否定了服虔引用《司马法》解释本《传) }的做法。今案《传》文记载了魏舒“毁车以为行”,也就是不用战车而专用步兵。而由步兵组合 成的大方阵,其前后左右的阵名皆有不同的称谓:即《传》文所记载的“两”、“伍”、“专”、 “参”、“偏”五阵。由放此五阵本为战车编制的名称,因此,眼虔便引用了古兵书们马法》中提 及这五种截车编制的内容作为注解。服虔弓佣《司马法》谓:两一上一五十乘、伍——一百二十乘 、专——八十一乘、参_二十九乘、偏——二十五乘、这是当时战车编制的数目;究竟这个著名的 “方阵”,每组包括了多少兵员呢?由放《传》文所载魏舒将战车丢弃不用,改兵车为步卒,因而 要了解这个大型步兵方阵中的具体兵员人数,必须由车法编制的乘(兵车)数换算为兵卒的数目才 可了然。由放两、伍、专、参、偏本为战车编制,自魏舒开始,方才改成步卒编制来使用,更改之 后,这五个编制仍然沿袭了旧日车制中这五个阵种的名称。因此,要计算出新步兵制中五个单位的 人数,必须由原来各阵的车乘数目入手,看看每一乘中究竟有多少兵员。而车制中海乘除了包括兵 车上甲士的人数外,每一兵车的后面还附带有一定数目的步兵,因而要弄清一乘之中共有兵员多少 ,除了要计算战车上的人数外,尚要加上附份每一车后的步车数目。然而有关各单位的人数,历来 说法不一,推究个中原因,当有以下二端:(一)《左传》本文,对放这种车制的记载并不清楚, 其中仅提到有两、伍、专、参、偏“五阵”的名称及其位置,而未明言每阵人数的多少及各阵的编 制内容。(二)诚然,《左传》中亦有提及其他战役中所用军队的单位与粗略的人数;至放军制方 面,也仍可从一些比较可靠的典籍如《周礼》、《司马法》、《孙子)}等书中找到点点的痕迹; 然而此等典籍中所列明的编制实有差异,历来学者的诠释义不一致,造成了“说分数经,经有数解 ”的现象。举例来说,有关两、伍等军事单位兵员人数的多少,实涉及军赋问题。如近人陈登原《 地赋丛钞·甲集·先秦编》有云:“赋之内容虽曰可大于税,而其偏于军事,亦可推知”。②本《 传》文言及军制,又何尝不与赋制无关?春秋初期,地方庶民及士等仍须按家数抽调男丁来当甲土 及步卒的差役,而所依据的是“井田”之法抑或是“税亩”,便是一大问题。服虔既引用《司马法 》以证明《左传》的车制,则春秋时的军队编制又当依照《司马.法》所述载的军制为标准;然而 今所见《司马法)}的快文,竟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军赋制度,也就是《周礼·地官·小司徒》郑 康成注引《司马法》谓“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按照这种缴纳军赋制度的区域,则可分 成: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的架构;·魏人何晏《论语集解》卷一《学而篇》中曾引用了 马融注,马氏亦援用了这条军赋的条文来作诠解,可见这种制度确实与当时的兵制有关。另一个制 度则为《诗·小雅·信南山}}孔颖达《疏》引服虔《左氏解谊》援用《司马法》之文说:“出长 黎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服虔以外,《左传·成公元年》杜预注及孔颖达《疏》 、《礼记·坊记》((疏》皆引用了这一军制的条文;其缴纳日赋时的地域划分则为:“四邑为丘 ,……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上述两种不同军制赋法的关系,历来争论不休;唐人贾公彦《周 礼疏》、孔颖达《左传疏》、《礼记疏》、王鸣盛《蛾术编》卷六五、梁玉绳校《逸周书》、刘文 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等皆以为采地与邦国的军赋并不等同。此“派”的主张大抵是根据了《 周礼·小①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5月,1216页。 @陈登原:地赋丛钞》,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87年11月,6页。司徒》、《遂人》的 记载,放是欲谋求贯通乡、遂、丘、句不同的制度,结果产生了采地与邦国赋制各有区别的理论。 现代学者论及《周礼》等书时,也多依从此派的说法。如李普国《周礼的经济制度与经济思想》一 书便说:“军赋细节,《周礼经》无明文规定,而《小司徒》、《县师)}、《稍人》则均引《司 马法》为据。《司马法》规定:……每句出长我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同出革 车百乘,甲士七千人,步卒千人。”又说:“因此可以认为,公邑各采地调发车徒,就是按《司马 法》的规定。”①李氏既将《司马法》二说各自归并人甸、同之下,又把邦国与采邑中军赋兵役的 标准全部依从《司马法》的规定,其精神与刘文淇等人分别二赋为“钱外邦国之法”与“殿内邦国 之法”的做法基本一致。彭林在《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述及军赋问题时,亦谓:“在 有大军役时,六乡、六遂家出一人为兵,……乡送之外的公邑丘甸则出兵兼出车。”②李、彭二家 所说,皆上承孔颖达、贾公彦及清人王鸣盛等人的见解。主张另一派说法的则多为清人,如江永《 周礼疑义举要·地官一》及《夏官晔、刘宝捕《论语正义》卷一①、金榜《礼笺》卷一《周官军赋 )}⑤、孙治让《周礼正义》卷二0及卷五四③等则以为上述所举《司马法》的军赋制度中,前一 条乃为抽调最大兵员数目的军法;另一条则为平日通行的制度。其说法意在试图将两条不同的赋法 拉上关系,以至合成一条。如孙治让即以郑康成注所引《司马法》的“三十人说”(指革车一乘, 士十人,步卒七十二人)为“任民之法,非即兵车一乘之人数”。据上引可知两种说法的要旨:乃 是一派以为两种制度行于不同之地点,故有异;另一派则认为二者乃通行与权宜的分别。然而二派 皆以为两种步卒人数的分配,其推行时代皆在放春秋之世。检诸《左氏》、《管子》、金文《禹鼎 》等材料所载,战时甲士、徒卒数目,各有不同,而叙述这种军事编制的《周礼》、《司马法》又 互有歧义,则此一问题似乎难以澄清;今人侯志义在其《采邑考》一书中便说:“战车编制,周与 诸侯的不相同,而诸侯之间亦大有径庭。”又谓:“每车的人数配备,仍是无法解决的糊涂涨!” O侯氏之书,对采邑之制虽有详考,然放两条不同的赋制及地域的区分,却未作详细爬梳和辨析, 只说“无法解决”,似未免稍嫌轻率。然而历来外理这两条不同军制条文的学者,除明人来征壁《 左氏兵法测要》等少数著述能从军事角度分析两种编制外,其余则率多纠缠于文献及史例的异同上 ,各以所”根据及理解的不同,以致人言人殊,越加混乱。近年,中国大陆著重于军事史的研究, 对此问题,乃多有从军事方面着眼,深究当时的军队编排及作战方式;其中颇多可取之处。如蓝永 蔚《春秋时期的步兵》一书中说;“正如《李靖问对)}所说,攻车的编制从‘二十五人而变为七 十五人’,曾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转变大体是在春秋初期完成的。被杜预称为‘以二十五人 为乘副的旧编法’是西周编制,七十五人制则是春秋编制。”③蓝氏对此问题详加考证,从军事发 展上推知两种制度的分野。而田旭东《司马法浅说》一书在说明两条制度的分歧时亦说:“军赋制 度由军队的编制所决定”。田氏对于两种不同的说法,也作@李晋国:周礼的经济制度与经济思想》,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12月,64页。@彭林;4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140页。③【清」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地官一》及《夏官》,各见[清」阮元主编:《皇清经解》卷二四五,上海,上海书店,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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