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关于中国的研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批评,一个是关于韦伯研究的初衷,有人批评为西方中心主 义;一个是关于韦伯引用的史料的准确性问题,其许多具体的论断,人们都可以或多或少找出一些 相反的例证。但正如李强所指出的,韦伯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分析问题的视角与理论框架。这些视角 以及理论框架为我们研究中国的传统文化与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迪,可以作为我们研究的一个起点 。①本文试图对韦伯关于传统中国向现代政治转型的可能性及其限制性条件作一番梳理,寻求对中 国政治向现代转变的能力的认识,以及对这种能力在其中得以展现的环境的理解。一韦伯关于现代 国家的一般理论在考察韦伯关于传统中国实现现代政治转型的制度分析之前,首先有必要梳理韦伯 关于现代国家的概念以及现代国家建构过程的一般讨论。通过对欧洲国家形成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 析,马克斯·韦伯提出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这一国家理性化过程。他所说的理性国家有三重 含义:一是国家在与其他政治社会力量的竞争中取得了相对自主的地位,成为能动的主体;二是国 家具有了“计算能力”,把“成本—收益”作为了行为的首要原则;三是国家的制度化与程序化。 韦伯非常关切现代国家所特有的理性特点,他提出了现代国家所依托的诸项前提条件:“(1)对 统治和行政手段的垄断,其基础是:a.建立一个由中央指导的永久性的税收制度;b.在一个集 权的统治权威手中建立一支由中央指挥和永久性的军事力量;(2)由中央权威垄断法律的制定和 对暴力的正当使用;(3)组织一个注重理性的官员阶层,他们对行政职能的行使依赖于中央权威 。”②那么什么是现代国家呢?韦伯的定义是:“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 在本区域之内——这个“区域”属于特征之一—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 ”③理性的国家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对暴力工具的合法垄断,这成为国家有效地维护社会政治秩 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后盾;二是理性的法律,即强调程序的法律;三是政治与行政的分工,出 现了专业化的官员队伍和职业政治家,而且政治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四是“持续不断 而且有始有终”的经济政策;五是依靠合法性的统治,即依靠相信合法的章程和通过合理制订的规 则的统治。④要实现这五个特征,理性化的国家形成过程包括四个层次:外部关系的理性化;内部 结构与组织的理性化;行为方式的理性化以及信仰体系的合理性。外部关系涉及的是国家与社会、 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国家的行为要受这些关系塑造,但是国家也要保持自己相对独立的地位。国家 内部结构是不断分化的,组织程度和程序性也在不断提高,韦伯尤其强调的是官僚阶层的形成和政 党的作用。行为方式包括了国家为实现既定目的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它们深受个人判断的影响 ,带有更大的灵活性。信仰体系的合理性体现为对外、对内的说服和解释能力。这四个层次的理性 化相互间以及每个层次合理性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现代国家转型的每一个突破都是对这些矛盾的 暂时性协调。二传统中国政治结构与现代国家转型韦伯在进行历史社会学的分析中,分析了两种制 度形式,一种是现代的理性的与法理的制度;另一种是传统的、家长制的制度,韦伯将传统制度概 括为家父长制度。家父长制支配中,家长与其依附者之间,并没有以一种契约方式缔结起来的结合 关系,因此,存在于支配者与其服从者之内在与外在诸关系,只能以支配者本身的利害关系与权力 关系的内在结构为出发点,来加以规制。其特征有以下几个:第一,权威的行使者并不是工作中的 “上级”,而是个人的“主人”。家产制支配“本质上并非奠基于官员对某一即事化、非人格性之 ‘目的’的认同,亦非奠基于官员对抽象规范的服从,而是基于一种严格的个人性的恭顺关系”。 ⑤第二,家产制的行政中,上下级之间缺乏合理的等级秩序和明确的权限界定,家产制下行政官员 的职责范围与任务都是由主子任意决定。第三,公(务)私(事)不分。“家产制的官职根本就缺 乏区分‘私人’和‘官职’领域此一官僚制的特征。政治的管理也被视为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可 以通过收取贡租与规费等方式加以利用。其权力之行使因此乃是全然恣意性的,至少在并未受到( 或多或少)神圣传统之干涉的范围内是如此。”⑥第四,家产制只受传统主义的制约。“在家产世 袭制行政中,任何行政法律或法规都不是由立法程序创造出来的,在这种行政中唯一能够体现依法 行政原则的乃是传统的文件,即先例。”⑦。第五,专断随意性。韦伯认为,秦统一以后的中国是 家族制的典型代表。中国在秦统一以前的制度基本属于封建制度,这种封建制是俸禄制与采邑制的 结合。秦统一之后,废除采邑制,制定出俸禄的固定等级。然后,“汉承秦制”,确立了俸禄制度 。“这已经意味着封建制度被彻底铲除了”,⑧中国从此确立了典型的家产制的官僚制度。在理论 上,中国传统社会里的皇帝是全国最高统治者,具有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皇帝既是最高 的世俗统治者又是最高的祭司,除了传统之外,不受任何法律、规范或契约的制约。“权力的行使 基本上被视为官吏个人的支配权:只要是神圣的传统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他即可任凭个人意志下 决定,就像支配者一样。以此,在家产制国家法律的制定,典型的特征乃是不可侵犯之传统拘束性 与全然专断的判决两者的并存,后者取代了理性规则的支配。”⑨在地方上,行政长官是代表皇帝 为核心的中央政府来出任一方“父母官”,皇帝的模板很容易投射到地方官身上,权力支配的专断 性和随意性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司空见惯的现象和事实。而西欧封建制的权力制约和社会契约性因素 为西方现代国家转型准备了孕育的土壤和先决条件。传统中国的家族制政治制度构成中国现代国家 转型的最大障碍。第一,传统中国社会始终没有建立统一而有效的官僚制度。“中国的官吏制度并 没有发展成近代的官僚制,因为官职权限之切事性的分划—相对于行政对象之庞大—仅行之于极为 有限的范围。”“近代特有的目的团体与专业官僚等概念(这些概念在英国行政近代化的过程中曾 扮演重要角色),根本上就与中国特有的各种现象,以及中国官吏阶层各种身份倾向背道而驰。” ⑩传授专门化的业务训练是近代理性官僚制的统治结构之必需。而传统中国的科举制度虽然也代表 了家产官僚制发展的制度成就,然而由考试所型塑出来的教养,并不具备专业资格,其目的在于判 定其文化教养,而不是判定他是否有专家的资格,传统中国的君子理想对任何专业训练与专门权限 之发展,都是一种妨碍,“这点可以说明此一行政体系中特有的反官僚制以及家产制的根本倾向, 而其行政的疏放性与技术的落后,亦可由此加以理解。”11○第二,从传统帝国的官员任免制度 来看,家产制国家的特征促使传统中国每一代皇帝在其打下江山以后,运用世袭制的看家手腕巩固 他们的个人权势,发展出了一套官员任免制度来保证中央集权。如官员任期短,正规为三年,期满 即调往它省以免地方官吏与地方势力勾结(迁任制度);禁止官员在故乡省份任职(地域回避制度 );此外还有系统的密探制,即监察御史,这种任免原则避免了使这些官吏发展成为如封建诸侯一 样的独立势力,从而维护了帝国表面的统一,但这些正式官员从未能在其管辖领域扎下根来,使得 并不熟悉辖区方言习俗的地方官吏不得不依靠本地出身的下属幕僚。结果是实权落在那些非正式的 本地出生的胥吏手中,正式官员根本无力监督、修正这些胥吏的工作。12○同时,传统帝国为避 免地方权力集中,力图在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省份任用不同的派别,以人防人,造成已经制度化的 官僚机器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使官僚机器的行政能力更是大打折扣。韦伯的思想和明末思想 家黄宗羲对君主专制的反思十分一致,他在《原法》中曾写道“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 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13○这种任免制度造成的后果便 是难以实现政治制度化。第三,传统中国法律适用的世袭性质,使中国缺乏理性的法律和训练有素 的司法官吏。韦伯认为,中国历代的刑律本质上是“伦理规范”,即“伦理规范的法典化”,而不 是法律规范体系。“有伦理倾向的世袭制追求的并非形式的法律,而是实质的公正,无论是在中国 还是在全世界都是这样。没有一本正式的案例汇编,这是因为,尽管存在着传统主义,但是法律的 形式主义性质遭到了反对。”14○而在韦伯那里,形式法律理性化是现代国家的固有特征。三传 统中国的公共财政制度与现代国家转型韦伯敏锐地发现,一个强大的现代国家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公 共财政制度,具体表现为国家汲取能力很强。而传统中国一直未能建立真正有效的统一税收制度。 当然,韦伯注意到,“中国很早就有租税”。自秦汉以来,租税便取代了徭役,成为统治者收入的 主要渊源。1○5租税有实物捐税,而且,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也有货币捐税。主要的税种是土 地税,其他捐税以土地税附加税的方式处理。按理说,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相当的统一性。但问题 在于,由于中国独特的官吏制度,这种统一性的税收制度只是表面文章而已。中国官吏制度的根本 弊端是官吏薪俸不足。“形式上由政府付给官员薪俸,但是,政府只用自己的钱支付实际从事行政 管理的人中一小部分人的薪俸,这点薪俸也只是他们收入中的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当官的根本不 能靠它糊口,更谈不上用它来负担为尽职守所需的行政费用。”于是,“官员也同封建主或太守一 样,要向政府担保上缴一定的捐税,官员自己的行政费用则要从他实际拿到手的捐税——税收与规 定的费用——中支付,结余归己。”1○6这样的结果是,传统中国公共财政形成某种独特的制度 。中央政府规定各省州的纳税数额,而省州也规定其下属府县的纳税数额,以此类推,层层大包干。中央政府无从知道各省各郡的实际收入,各省各郡无从知道各州各府的收入,具体表现如土地丈量不精确,没有严格的人口统计等等,据专家们估计,仅土地税一项,官方规定的税收量与实际税收量之间的比例,就达1:4。17○“官僚化的先决条件是有一种维持供养行政机构的稳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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