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朝宋孝武帝刘骏二十八子之死,历代学人的著作中有不同的记载和说法。总括起来,主要的有 以下几种:一,沈约《宋书》卷7《前废帝纪》、卷8《明帝纪》、卷80《孝武十四王传》记载 :孝武帝二十八子,十子早夭,前废帝子业杀其二,余下的十六子为明帝刘所杀。二,李延寿《南 史》卷3《宋本纪下·后废帝纪》记载:“孝武帝二十八子,明帝杀其十六,余皆帝杀之。”认为 明帝刘杀其十六子,其余十二子皆为后废帝刘昱所杀。三,王夫之《读通鉴论》卷15《明帝》记 载:“帝与子勋争立,而尽杀孝武二十八子。”则谓二十八人皆为宋明帝一人所杀。四,夏曾佑《 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第24节“宋诸王之乱”,认为前废帝不仅杀子鸾、子师二人,而且子 尚、子元二人亦为其所杀。那么,宋孝武帝二十八子究竟死于何人之手,当以何书记载为可信呢? 鉴于史学界迄今仍然存在种种疑惑,有必要进一步考辨祛疑,以求其是。一沈约修撰的《宋书》, 是今天所能看到的记载这段史事最早、保存史迹最完整的资料。由于它所依据的原始资料今已不存 ,我们只能从其自身义例、同时人的旁证以及后人的考证诸方面判断其可信程度。沈约于齐武帝永 明五年奉敕撰《宋书》,次年二月告成,上距宋孝武帝二十八子之死仅仅20余年,见闻亲切,记 事较为得实。况且他记宋齐鼎革间事多为萧齐回护,对于刘宋诸帝大肆诛杀宗室的骨肉相残之事, 必然会详细如实记载,用以表明刘宋朝廷昏暗腐朽,萧齐取而代之的合法性。此可证《宋书》记载 之可信,一也。魏收《魏书》卷97《岛夷刘裕传附刘传》记载二十八人被杀,除个别人名和封号 与《宋书》互异,当属传闻异辞以外,事实与《宋书》完全一致。《魏书》作为与南朝对立王朝的 史书,没必要对刘宋诸帝进行回护。此可证《宋书》记载之可信,二也。司马光《通鉴考异》卷6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35、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54、赵翼《廿二史札记》卷10等, 都对此事作了考证,皆以《宋书》记载为依据。此可证《宋书》记载之可信,三也。二在确定了沈 约《宋书》纪传的记载可信之后,即可以此为主要依据,另外参考《南史》和《魏书》的相关记载 ,考证清楚宋孝武帝二十八子死亡的真实情况。孝武帝二十八子中夭亡者十人。据《宋书》卷80 《孝武十四王传》记载:“孝武帝二十八男,……皇子子深、子凤、子玄、子衡、子况、子文、子 雍未封,早夭。”上述七人夭折的年月缺乏记载,但可以肯定不是被杀。另外三人,子羽于宋孝武 帝“大明二年生,三年卒”;子云于“大明六年,年四岁,封晋陵王,……未拜,其年薨”;子霄 于“大明五年生,八年薨”。此三人皆于孝武帝在位时夭折,亦非被杀。前废帝子业所杀者二人。 据《宋书》卷7《前废帝纪》记载:永光元年九月“辛丑,抚军将军、南徐州刺史、新安王子鸾免 为庶人,赐死”。《宋书》卷80《孝武十四王传》、《南史》卷2《宋本纪中·前废帝纪》记载 相同。另据《宋书》卷80《孝武十四王传》记载:“南海哀王子师,……景和元年,为前废帝所 害,时年六岁。”《南史》卷14《宋宗室及诸王下·孝武诸子列传》亦载:“南海哀王子师,… …大明七年封。未拜,为前废帝所害。”明帝刘所杀者十六人。《宋书》卷80《孝武十四王传》 记载:“子趋、子期、子悦未封,为明帝所杀”;东平王子嗣“泰始二年,……其年赐死,时年四 岁”。另据《宋书》卷8《明帝纪》记载:永光元年十一月戊午,明帝亲信“佃夫、道儿因结寿寂 之等,殒废帝于后堂”;“己未,司徒、扬州刺史、豫章王子尚……赐死”;泰始二年八月己卯, “晋安王子勋、安陆王子绥、临海王子顼、邵陵王子元,并赐死”;“十月乙卯,永嘉王子仁、始 安王子真、淮南王子孟、南平王子产、庐陵王子舆、松滋侯子房,并赐死”。《南史》卷3《宋本 纪下·明帝纪》记载相同,《魏书》卷97《岛夷刘裕传附刘传》基本一致。三解决了孝武帝二十 八子死亡的原因和时间问题,就可以辨析各种错误记载致误的原因,寻求正确答案。李延寿一方面 在《南史》的《前废帝纪》、《明帝纪》和《孝武诸子列传》中全部记载夭折的十人、前废帝所杀 的二人和明帝所杀的十六人,一方面又在《后废帝纪》中说“孝武帝二十八子,明帝杀其十六,余 皆帝杀之”,相互矛盾,必有一误。考《南史·孝武诸子列传》中明确记载:“明帝既诛孝武诸子 ,诏以智随奉孝武为子,封武陵郡王。”这有《宋书》卷80《孝武十四王传》所载明帝“今以第 九子智随奉世祖为子”的诏书为证。既然孝武帝之子在明帝之世荡然无存,当然也就不会再有后废 帝诛杀孝武帝之子的事了。王夫之《读通鉴论》的说法,当是依据《资治通鉴》卷131宋明帝泰 始二年冬十月乙卯条“世祖二十八子于此尽矣”的记载,而忽略了司马光前面所记载的前废帝杀孝 武之子;抑或是故意如此措辞,以强调明帝骨肉相残之惨烈。无论属于哪种情况,王夫之所谓明帝 “尽杀孝武二十八子”,都不符合真实的历史,则是不争的事实。夏曾佑认为前废帝不仅杀子鸾、 子师,而且又杀子尚、子元,乃是因为《宋书》记载子尚于永光元年赐死,子元于景和元年起兵后 被杀,这两个年号皆为前废帝年号,而忽略了前废帝永光、景和、明帝泰始三个年号皆在一年之内 (公元465年),是以致误。考《宋书》卷8《明帝纪》,永光元年十一月戊午(29日)前废 帝子业被弑,而十一月己未(30日)“子尚、山阴公主并赐死”,显然不是前废帝所为。另据《 宋书》卷7《前废帝纪》、卷8《明帝纪》记载,刘在景和元年十一月底弑君称帝,改元泰始,而 子勋在十二月起兵反叛,至次年八月才被镇压。明帝随即以子元参与子勋叛乱为借口,将其处死, 更与前废帝毫不相干。通过以上考证,我们可以确定宋孝武帝二十八子之死的情况:子深、子凤、 子玄、子衡、子况、子文、子雍、子羽、子云、子霄早夭;前废帝子业杀子鸾、子师;明帝刘杀子 趋、子期、子悦、子嗣、子业、子尚、子勋、子绥、子顼、子元、子仁、子真、子孟、子产、子舆 、子房。既然后废帝并未杀一人,二十八人亦非全部为明帝所杀,那么李延寿、王夫之、夏曾佑诸 人之说就不正确,而沈约之说比较可信,研究这段历史应当依据《宋书》的记载。“宋孝武帝二十 八子之死”诸说考辨@胡喜云$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北京100875关于南朝宋孝武帝刘 骏二十八子之死,历代史家有不同的说法,彼此互有出入,难以圆融,以致于影响到今天史学界对 这个问题的认识。经过对记载这一历史事件的相关史料考辨祛疑,最终证实沈约《宋书》的记载属 于历史事实,可以消除各种记载之间的相互歧异,纠正历代学者的某些错误结论。宋孝武帝二十八 子之死;;沈约《宋书》;;历史记载?肌端问椤肪?《明帝纪》,永光元年十一月戊午(29日 )前废帝子业被弑,而十一月己未(30日)“子尚、山阴公主并赐死”,显然不是前废帝所为。 另据《宋书》卷7《前废帝纪》、卷8《明帝纪》记载,刘在景和元年十一月底弑君称帝,改元泰 始,而子勋在十二月起兵反叛,至次年八月才被镇压。明帝随即以子元参与子勋叛乱为借口,将其 处死,更与前废帝毫不相干。通过以上考证,我们可以确定宋孝武帝二十八子之死的情况:子深、 子凤、子玄、子衡、子况、子文、子雍、子羽、子云、子霄早夭;前废帝子业杀子鸾、子师;明帝 刘杀子趋、子期、子悦、子嗣、子业、子尚、子勋、子绥、子顼、子元、子仁、子真、子孟、子产 、子舆、子房。既然后废帝并未杀一人,二十八人亦非全部为明帝所杀,那么李延寿、王夫之、夏 曾佑诸人之说就不正确,而沈约之说比较可信,研究这段历史应当依据《宋书》的记载。“宋孝武 帝二十八子之死”诸说考辨@胡喜云$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北京100875关于南朝宋孝 武帝刘骏二十八子之死,历代史家有不同的说法,彼此互有出入,难以圆融,以致于影响到今天史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经过对记载这一历史事件的相关史料考辨祛疑,最终证实沈约《宋书》的记载属于历史事实,可以消除各种记载之间的相互歧异,纠正历代学者的某些错误结论。宋孝武帝二十八子之死;;沈约《宋书》;;历史记载
More summaries about the “宋孝武帝二十八子之死”诸说考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