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考@邹水杰$湘潭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有关秦代的传 世和出土资料显示,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有三种:
令、啬夫和守。秦时期只有县令而未有县长;啬 夫也是县主官的一种称谓;守则是从新近出土的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以及早先出土的部分铜器铭 文中考证得出的。到了汉代就基本固着在县令长一个称谓上。县主官称谓的不统一,反映了秦代郡 县制初创时期中央统县和郡统县并存的实际状况,也展现了郡县地方组织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县 行政主官;;令;;
啬夫;;
守①《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年版,第2232页)。将《商君书》此处记载与之相对照,可知上列秩等应即为此时所定县之秩等。阎步克 先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也认为“秦国最早称‘令’之官,应该就是县令”(见阎氏著:《从( 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第89-91页 )。吴良宝先生在《战国文字所见三晋置县辑考》中搜集并推考了一批已经公布的战国文字中三晋 设置的县邑资料,认为战国时三晋之令即为当地之县令(《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20页)。
<3>秦都官设长,然都官并非地方治民之政府,乃中央派出的特种官署之长官,与本文所论县行政 长官无涉。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命都官日长,县曰啬夫。”工藤元男认为都官为与县道 基本同级的地方行政机关,并认为其可能掌管都邑和离邑(参见工藤元男著、陆忠译:《战国时代 秦国的都官》,载李范文、陈奇猷等主编:《国外中国研究译丛》第二辑,青海人民出版社,19 88年,第237-249页)。他的这种看法是建立在对离邑、离官的不正确理解之上的。驻扎 在郡县治所的一些专门部门称都官,驻扎在离邑、离乡的称离官,他们并不治民,因此与县是不同 质的。曹旅宁先生对都官研究后也指出:“都官是设置在县中的经营机构,不是与县平行的行政单位。”(《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124页)
<4>有关春秋时代的县与秦汉式的县之不同质性,日本学者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见增渊龙夫:《 说春秋时代的县》,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第189-213页) 。作者还有《先秦时代的封建与郡县》等文章,他认为:“春秋时代的县,在其内部,氏族的结合 紧密,此县的大夫属世袭性领有者,他们跟秦汉时代的郡县官不是一回事;因而即使称之为县,究 其实与邑同样,仍包含于氏族制的诸关系之中;在那儿,也看不到秦汉那种地方官,我们也不可能 把这种县理解为君主的直辖地”(转引自西屿定生前揭书,第25页)。另山根幸夫也对这方面的 研究进行了归纳(见《中国史研究入门(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53-5 4页)。杨宽先生也持相同观点(见《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 1年第4期)。美国学者H·G·Creel也认为春秋时期晋国的县被世袭了,楚国的县有时是 否世代相传,则未完全弄清,但中央政府可把县的管理者来回调动(见顾立雅:《中国官僚制的开始:县的起源》,杨品泉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79年第1期,第25-28页)。
<5>关于“道”的问题,罗开玉先生从基层行政组织、租赋制度、法律制度和礼俗制度等几个方面 论证秦汉的“道”与一般的县差异颇大(见《论秦汉道制》,《民族研究》,1987年第5期, 第54-60页)。后张焯、张东刚在《秦“道”臆说——兼向罗开玉先生请教》(《民族研究》 1989年第1期,第93-97页)中对此进行了辨驳。特别是吴昌廉在对秦汉史料的排此研究 和对前人诸说的评述后指出:“秦汉时代边郡‘道、‘县’于贡赋租税、编户乡里方面,似乎仍然 看不出有何重大差异。……秦汉时代各县、道制度上之诸多差异,似不在县、道本身制度上,亦不 在蛮夷居于道抑居于县,而在于归附蛮夷汉化深浅之问题上”(《秦汉道制考略》,《文史学报》第21期,台湾中兴大学文学院出版委员会1991年,第104页)。本文将道与县等同对待。
<6>整理者认为此“黄乡”应为“广乡”,且注释认为“汉初似属钜鹿郡”(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第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其实应按 字读,黄乡乃高祖母丧之地,后文有论证。网上晏昌贵先生有文《(二年律令·秩律)地名札记》 (http://www.jianbo.org/admin3/list.asp?id=1053),与笔者所见同。
<8>李昭君认为二地为乡:“从秩律此下一条接云‘田、乡部二百石’可知一般乡长官为二百石, 大乡则为三百石,且此类大乡为数不少,故特别提出。”“黄乡因为是刘邦之母死处,故乡长秩级 从优,就像万年邑因为是刘邦之父葬处邑长秩级从优一样”(见《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 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43-44页)。《秩律》中列出了全部等级县的乡部秩级, 千石至六百石的乡部为二百石,五百石和三百石的乡部为百六十石,不知其“大乡则为三百石”之推断从何而来。
<9>安作璋、熊铁基二先生认为县啬夫、大啬夫是县令长的别名(《秦汉官制史稿(下)》,齐鲁 书社1985年版,第152页)。其表述有几点需要说明:大啬夫并不都表示县令;暂时没有证 据表明秦有县长;县啬夫并非县令的别名。其实在秦的有些地方,县令本来就是称啬夫的,后来才称县令。
<10>《奏谳书》案例中有:“二年十月癸酉朔戊寅,廷尉兼谓汧啬夫”(《张家山汉墓竹简》, 第222页)。李学勤先生考定为秦王政二年(见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下)》,《文物》 1995年第3期,第37页)。此{开为秦内史之一县(详见马非百:《秦集史》,第576页 )。又一案例中有:“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状、丞敢谳之。”“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太 )仆不害行廷尉事,谓胡啬夫谳狱史阑,谳固有审”(见《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14-215页)。时间为汉高祖十年
⑾陈伟先生在《秦苍梧、洞庭二郡刍论》一文中认为:“在秦代郡县二级官职中,均有守、尉之名” (《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第170页)。李昭君也在文中隐约指出了这点:“从里耶秦 简的情况看,县级有守、丞等。……里耶秦简又有‘乡守’之职,如此则郡、县、乡皆有守,似乎 构成一规整之组织系列”(《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46页)。但他们都没有进行展开讨论。
⑿陈长琦先生认为,战国时期郡县相辖的行政体制尚未形成(见《战国时代郡的嬗变》,《广东社会 科学》1994年第1期,第75-82页)。高恒认为秦只有十二郡的时期,至少应在秦始皇五 年以前(见前引氏著,第11页注)。苏卫国在《重新定位“县啬夫”的思考》(待刊)第四部分 中提出:“我们有重新审视秦汉方行政管理模式的必要。”并进而认为:“在同一机构的吏员,会 出现责任连带关系,说明其机构所属并非是单线的,这反映了当时地方行政管理的多元性与交错性。”他们都在讲秦之制,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看,汉初高祖时期也是如此。
⒀里耶秦简中就有称“洞庭守礼”(J16正)和“洞庭泰守府”(J11)的记载。周伟洲在《新 发现的秦封泥与秦代郡县制》中指出:“秦封泥‘口口太守’印的出土,再次证明《汉书·百官表 》‘郡守……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不完全正确。因为出土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迁子》有 ‘成都上恒书太守处’句,此仅孤证。秦封泥‘太守’印之发现,说明秦代‘郡守’有时可尊称为 ‘太守’,是确实的。景帝时郡守之更名,不过是一律采用‘太守’之名而已。”(《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1期,第30-37页)
⒁《鹖冠子·王鈇》载:“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裘锡圭先生云:“可能楚国在战国晚期曾称 县的主管官员为县啬夫”(见《古代文史研究新探》,第452页)。但他又认为《鹖冠子》所述 的地方官吏系统里,乡不称啬夫而县称啬夫,情况较特殊,其原因还有待研究(同书,第455页)。参考文献:
<1>蒋礼鸿.商君书锥指
.北京:中华书局,1986.
<2>陈乃华.论齐国法制对汉制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7,(2):44.
<3>西屿定生.二十等爵制(武尚清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
<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5>李昭君.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中国史研究,2004,(1):43-44.
<6>马非百.秦集史.北京:中华书局,1982.
<7>刘纬毅.汉唐方志辑佚.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
<8>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
<9>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1):47.
<10>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 .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
<11>熊铁基.啬夫考——读云梦秦简札记.文物,1978,(2):56.
<12>裘锡圭.啬夫初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
<1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14>江西省博物馆.记江西遂川出土的几件秦代铜兵器.考古,1978,(1):65-67.
<15>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下).文物,1995,(3):40.
<16>王红武,吴大焱陕西宝鸡凤阁岭公社出土一批
More summaries about the 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