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国民政府实施西藏宗教政策的历史背景自明朝以来,藏传佛教在西藏就有着巨大的影响,可 以说,藏传佛教影响着西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左右着当地的政治形势 ,影响着人心的向背。历代统治者在面对西藏问题时,都意识到藏传佛教在西藏的特殊地位,认识 到要加强其在西藏的统治,就必须利用藏传佛教。这也是明、清历代皇帝一贯奉行的对西藏的基本 政策。在国民政府时期,西藏的民族问题是全国民族民主革命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时中国 政府必然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新的具有现代特征的国民政 府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区域,并建立了相应的行政组织制度,以改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促进政 局的稳定。其行政区划,将西藏与蒙古列为两个地方,并重申西藏地方为中国领土。在《中华民国 训政时期约法》总纲第一条中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维护对西藏的治权是 国民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当时的西藏,依然处于封建政教合一制度下,“达赖喇嘛总揽一切政教 大权,其下分设二部:一为噶厦,一为伊仓。噶厦内设噶伦四人,一僧三俗,……噶厦为政府治理 中心组织。”<1>社会等级森严。经济上,依然处于封建农奴经济,生产力水平低下,“西藏工 业极为幼稚,现在尚可观者,惟手织之氆氇。”<2>由于西藏特殊的地理区位以及受近代以来与 外国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影响,“昔之中西藏交通已渐阻滞,政府所需物品多仰及印度。 外货愈畅,政府愈穷。”<3>经济发展极为缓慢。另外,西藏地方在回应西方侵略的过程中,形 成了不自觉的民族内聚性,部分僧俗上层试图借助外部力量寻求一条与中央政府平行的地方政府的 道路,这严重影响了西藏内部的社会秩序,并给中央政府在治理西藏的过程中造成了种种羁绊。如 何既要保证国家的统一,又要维护西藏的政局稳定,促使其社会全面发展的问题提到了南京国民政 府的议事日程上。鉴于西藏特殊的地理区位、历史沿革、生产力发展水平、民族构成和当地的政教 合一体制等一系列因素,宗教政策就成为国民政府治理西藏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宗教政策在促 进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维护民族团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二、南京国民政府对西藏的宗教政策( 一)建立宗教管理机构,制定相关法规南京国民政府宗教政策的最高决策机关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 员会,宗教政策立法由立法院负责,司法院对宗教法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具体执行方面 ,西藏事务由1929年2月国民政府设立的蒙藏委员会专管。蒙藏委员会,主管蒙、藏等少数民 族事务。1940年国民政府又在拉萨正式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关 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由于负责指导各种社会团体,在制定、执行宗教政策时 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为贯彻其宗教政策,将各宗教纳入统治轨道,制约其不利于政权稳固的因 素,南京国民政府借鉴近代各国的普遍作法,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制度,构成其管理宗教的法 律依据,对宗教事务加以管理。就西藏的宗教管理而言,蒙藏委员会为调查各地喇嘛状况以便于管 理,特制定了《喇嘛登记办法》。该办法要求,除达赖、班禅、哲布尊丹巴以外,各地喇嘛均须向 蒙藏委员会声明登记。职衔喇嘛未经合法登记,不得享受职衔喇嘛权利,非职衔喇嘛未经合法登记 ,查出后勒令还俗<4>。1934年1月,国民政府制定了《边疆宗教领袖来京展觑办法》,仿 照清朝举措,规定“凡蒙藏及其他各地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绰尔济、班第达呼毕勒罕”等藏传佛 教领袖,“分为六班,每年召集一班来京展觑”以“报告边地宗教情形”<5>。1935年12 月,制定《管理喇嘛寺庙条例》,次年1月,又公布了《喇嘛奖惩办法》<6>。这两条法规,借 鉴了清代管理经验,相关规定非常详细。(二)沿袭政教合一体制南京国民政府虽希望建立一个以 党治国、集中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权,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众多困难,尤其是面对地处边陲、交 通不便,藏族聚居化程度高,且全民信教的西藏地区,国民政府不得不利用中央政权同藏传佛教的 传统关系,向西藏地方政权做出承诺,沿袭政教合一体制,以此来维护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西藏的 政教合一体制,是西藏封建领主制度的集中体现,代表了僧、俗贵族集团的利益。而民国政府则基 本上是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共和体制建立的,具有反对封建贵族专制制度的潜在趋势,这一点令 西藏僧俗贵族不安。据时任蒙藏委员会驻藏联络处处长的孔庆宗分析:“三大寺怀念祖国,只求维 护其宗教权利,对政权则愿服从中央。僧官多不满西藏当局措置,对国民党政府尚表好感。俗官由 世袭贵族出身,恐中央以民主立场取消贵族制度,不免怀疑。”<7>所以他们在与中央政府的谈 判中总是首先强调:“西藏为佛教领域,须执行政教合一制度,若变为民国之法规,于政教有悖。 ”<8>针对西藏统治者这种心态,国民政府在与之谈判时,一再做出不改变现行体制的承诺。如 黄慕松参加十三世达赖活佛的致祭仪式后,与噶厦进行谈判,发表对西藏政治制度之声明:“一、 共同尊崇佛教,予以维护及发扬。二、保持西藏原有之政治制度,许可西藏自治,于西藏自治范围 内之行政,中央可勿干预。”<9>在筹备班禅回藏的过程中,护送专使发布训令十一条,也有与 此类似的内容。这些声明在缓和西藏当局紧张心理、改善汉藏关系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优礼、扶持宗教领袖国民政府在处理西藏问题时,着眼点主要在少数统治阶级一方,在藏族统 治阶层中扶植亲中央的活佛僧官,希望借他们之手达到控制西藏政局的目的。班禅流亡内地后,谋 求借助中央政府力量返回西藏,同中央政府关系相当密切。1931年6月,国民政府授予班禅“ 护国宣化广慧大师”名号,7月1日,于国民政府大礼堂举行册授典礼,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向班 禅颁授玉册、玉印,发给薪奉,定年律为12万元。1932年4月又特派班禅为“西陲宣化使” ,允许其成立行署。十三世达赖圆寂后,民国政府颁布命令,追封其为“护国弘化普慈圆觉大师” ,派黄慕松为专使入藏吊唁。十三世达赖圆寂后,热振活佛被推举为摄政,主持藏政。黄向噶厦政 府摄政热振授予“辅国普化禅师”名号。并决定:“对于藏方现执政教权之热振呼图克图、司噶伦 等以及各大寺庙,依照旧例为联络感情起见,分别馈赠。”<10>另外,国民政府还注意对其他 一些较小的宗教领袖的扶植,例如青海出身的格西喜饶嘉措,年轻时曾赴拉萨求学,是哲蚌寺著名 的喇嘛和佛学大师。西藏宗教界和政府中许多实力派人物,都是他的弟子,索康噶伦就是其中之一 。1936年,格西喜饶嘉措回到自己的家乡,受到民国政府的重视。教育部聘其为国立五所大学 开设西藏文化讲座<11>,后来他出任西藏文化促进会会长,并担任过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副委 员长<12>。(四)尊重藏族宗教信仰习惯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全民信教。国民政府要达到政治 统一的目的,在宗教方面,就必须尊重西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并侧重于发展与宗教界上层人士的 关系,联络情感,使宗教成为民族认同的有利因素。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在给行政院的呈文《 对藏政策之检讨》中,明确表示“庶乎情感既和,诈虞尽释,而后新关系可以建立。盖政治乃人群 心理之表现,欲谋政治推进,必先以心理改善入手,事半功倍,无逾于此。”<13>中央政府派 驻西藏的官员人选上也充分体现了尊重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感情,如通晓藏语的刘曼卿、尊重藏传 佛教的黄慕松。在黄慕松入藏与噶厦谈判时,噶厦提出的10点要求中第五条称:“西藏可驻汉政 府代表官一名……代表请派真正崇信佛教者一员。”<14>针对藏族人民的心理,中央大员进藏 ,发给随行人员的训令中一般都有尊重藏族宗教风俗的条文,而且促使他们努力实行。黄慕松入藏 致祭材料记载:“查此次国民政府派黄专使前往西藏致祭达赖,规定用牛羊祭品,原系比照前清致 祭亲王旧制例。”<15>黄慕松一行在藏的活动,使得西藏僧俗“确认中央维护佛教较英国利用 佛教相差万倍”<16>,解除了他们的部分疑虑。三、对南京国民政府西藏宗教政策的评价列宁 曾指出:“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 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17>这两种职能是分别通过政权和神权来执行的。历史上的一切 剥削阶级政权都毫不例外地要利用神权来巩固统治,但是,政权和神权并不往往集中在同一群人手 中。就西藏而言,西藏属于政教合一的体制,且全民信教。掌握神权的喇嘛等宗教势力实际上也是 一种特殊形式的政治集团,它有着相对独立的政治利益。由于其历史及地理原因,西藏长期以来一 直依附于中央政府与英国殖民主义之间。国民政府在无法对西藏进行直接统治的情况下,对西藏的 宗教政策在政治运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南京国民政府利用中央政权同藏传佛教的传统关系 ,通过优待、礼遇宗教上层人士以加强与西藏的联系,得到了西藏地方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加强了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2.其保留西藏地方政教合一体制及对西藏宗教势力的扶持等一系列宗教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政权对西藏的管理。3.南京国民政府的对西藏的宗教政策很大程度上遏 制了当时少数分裂势力对西藏的分裂活动,加强了中央与西藏的直接联系,对维护国家的主权起到 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就宗教政策的具体实施效果而言,由于不能摆脱国民政府的阶级局限性,在 很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南京国民政府面对内忧外患,力图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在三民 主义的基础上统一全国。国民政府既有一定程度上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先进一面,更有半殖民地半 封建社会决定的封建性及买办性的落后一面,这在国民政府对西藏的宗教政策中也得以体现。国民政府对西藏的宗教政策,既有反映时代要求的先进性,又有由于主客观环境造成的落后性和妥协性。国民政府对西藏的宗教政策,可以说是得失互见,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藏地方的稳定、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无法摆脱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因而无法真正贯彻其“三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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