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尼,也称“沙门尼”,俗称“尼姑”、“尼”。自西晋末年净捡成为中土第一位出家女尼以来, 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比丘尼僧众,便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当时一处大规模的尼寺,其徒众往 往可达几百余人,人数少的也有二三十人①。这些比丘尼同居共爨,在共同的佛教信仰和种种清规 戒律的约束下,过着不同于常人的宗教生活。然而,她们虽然追求遁世,却并不能完全与世隔绝, 时局的动荡变化及世俗社会的种种利害关系,总是直接影响她们的生活,使她们与尘缘俗世的关系 ,经常处于种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纠葛之中。而她们同世俗社会的任何联系,又与比丘尼律存在着 明显的矛盾之处。因此,从比丘尼律的角度来考察两晋南北朝时期比丘尼的信仰与生活,对于了解 此时期比丘尼这一特殊妇女群体的生活方式和生存境况,便具有了特殊重要的意义。而《比丘尼传 》恰恰可以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最基本的材料和切入点。《比丘尼传》②,南朝梁大庄严寺释宝唱 撰,是中国佛教史上最早的一部记述中国妇女奉佛的专著,主要记载了自晋愍帝建兴年间(公元3 13-316)至梁天监十五年(公元516)间二百年左右的著名比丘尼事迹,其中正传65人 ,附见51人的事迹。这是本文所依据的主要史料。另外,正史中和其他文献中的材料若有益于本 题的研究,本文也会尽量吸纳。一在佛教的戒、定、慧三学中,以戒律为主的戒学有着特殊重要的 基础地位。按照方立天的看法,佛学主要是指戒、定、慧三学,其中戒学即戒律,是防止人们作恶 业的,所谓“依戒资定,依定发慧,依慧断除妄惑,显发真理<”1>(P3),是佛教修持者最 主要的修学内容。由此可见,佛教戒律在佛学修持中的基础作用。戒律不仅是对佛教徒思想的一种 约束,而且包含着佛教徒的日常行为规范,对佛教修持者的宗教生活和日常行为有着极为严格而细 密的规定,是佛教徒的基本行为准则。正因如此,几乎在佛教传入中国的同时,佛教戒律的基本经 典也被翻译到中国。这当然也包含着本文要研究的比丘尼戒。魏晋南北朝时期翻译的佛教律部有代 表性的经典,据《大藏经》律部目录,主要有以下几种:曹魏康僧铠译《昙无德律部杂羯磨》、东 晋佛陀跋陀罗译《摩诃僧祇律》、佛陀跋陀罗译《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法显译《摩诃僧祇比 丘尼戒本》、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译《四分律》、后秦佛陀耶舍译《四分比丘尼戒本》、弗若 多罗译《十诵律》、北凉昙无谶译《优婆塞戒经》、刘宋求那跋摩译《四分比丘尼羯磨法》、萧梁 明徽集《五分比丘尼戒本》、失译《毗尼母经》、失译《沙弥尼戒经》、失译《大爱道比丘尼经》 等。可见,在两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律部的经典诸如《四分律》、《毗尼母经》、《摩诃僧祇律》 、《十诵律》、《解脱戒经》等,都已经被完整地翻译到中国了,有的经典还有不少异译和节译本 。通过这些经典的翻译和传播,佛教律部的主要学说在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中国佛教界就已初步普及 ,而相对完整的比丘尼具足戒也已经流布到中国并被广泛接受。如《晋竹林寺净捡尼传》记载:“ 沙门法始,经道通达。晋建兴中于宫城西门立寺,捡乃造之。始为说法,捡因大悟……捡即剃落从 和上受十戒”,从而成为晋土首位比丘尼。又如晋洛阳城东寺道馨,“具戒后研求理味,蔬食苦节 ,弥老弥至”。又如宋景福寺慧果,“(元嘉)九年率弟子慧意慧铠等五人,从僧伽跋摩重受具戒 ”。再如广陵中寺光静,“幼出家随师住广陵中寺……将受大戒绝谷饵松,具足之后积十五年,倍 加勇猛,精学不倦。”总之,自晋代以后,比丘尼出家,都要在受具足戒后才能获得比丘尼的资格 。比丘尼一旦受具足戒而出家,就意味着从此告别世俗的生活,其后的一言一行无不要以戒律的规 范和准则来约束自己。据《四分律》所载,比丘尼有三百四十八具足戒,为八婆罗夷法、十七僧残 法、三十舍堕法、一百七十八波逸提法、八提舍尼法、百众学法、七灭诤法。但是,不同的经典记 载的比丘尼戒数目和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差异还很大。比如《五分比丘尼戒本》所载波逸提法 则是二百一十条,与《四分律》所载相差三十多条。但是,大体而言,比丘尼具足戒各类内容和主 旨是基本相同的,诚如《净捡尼传》所载法始和尚云:“尼戒大同细异”。八婆罗夷法是比丘尼戒 中的根本大法,犯者永除僧籍,即所谓“不共住”。根据《五分比丘尼戒本》的记载,比丘尼八婆 罗夷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即不得行淫,不得偷盗,不得杀生,不得妄语,不得与男子有肌肤亲近 ,不得与男子独行共处,不得对其他比丘尼犯戒视而不见、知而不举,不得为其他比丘尼遮掩过错 <2>(P206-207)。而在这八戒之中,前四戒又为根本,后四戒则为枝条。而在《四分 比丘尼羯磨法》中,又有所谓沙弥尼十戒,即不得杀生,不得偷盗,不得行淫,不得妄语,不得饮 酒,不得着花鬘香油涂身,不得歌舞倡伎,亦不欢听,不得高广大床上坐,不得捉持生像金银宝物 ,不得非时食<3>(P1065)。八婆罗夷法以外的比丘尼戒各法,则是对八婆罗夷法和沙弥 尼十戒的细化和引申。其内容虽然繁复,但其重要性则相对减弱。能否按照八婆罗夷法和沙弥尼十 戒来修持佛法,是能否获得比丘尼资格的前提和关键,触犯这些戒律,就会被开除僧团,失去比丘 尼资格,而触犯其他诸法,如果诚心忏悔,则还有留在寺院继续修行的机会。所以说,能否严格遵 守八婆罗夷法,是比丘尼出家修行的根本要求。当然,是否受具足戒只是成为比丘尼的基本前提。 一位俗家女子能否成为比丘尼,事实上还另有条件,如《毗尼母经》里就说有5种女人可受具足戒 :“一成就丈夫,二不负债,三不是人奴,四年满20,五父母放出家<”4>(P807)。另 外,《比丘尼羯磨法》中还载有对将要出家的比丘尼资格的审查问讯,对于想要出家的比丘尼的经 济财产、身体健康和家庭婚姻状况等有着详细的考查和规定<3>(P1066)。妇女出家修行 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还相当苛刻,即年满20岁,不负债、不犯罪,身体健康并且具有自由的人身关 系和生活自主能力,而且必须得到家庭同意,与家庭和世俗社会脱离干系。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 能为寺庙所接受,得以出家修行。总之,从比丘尼具足戒的内容和出家的条件来看,两晋南北朝时 期比丘尼律的最主要特点,就在于告别世俗伦理,断绝与家庭和社会的一切关系。另外,除了日常 饮食和宗教威仪方面的规定外,比丘尼具足戒最为严格的规定,又在于对比丘尼与男性关系的严格 限制和不得持有私产的规定。其中,又以限制比丘尼与异性交往关系的戒律最为严格。毫无疑问, 这种特点完全是由比丘尼众的女性身份决定的。比丘尼具足戒的引入和为中国僧众的普遍接受,为 两晋南北朝时期比丘尼断除种种世俗关系和世事纷扰,潜心修行,创造了良好的宗教氛围。但是, 实际上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比丘尼却远不能像戒律所规定的那样远离尘世的喧嚣。时代的动荡,对世 俗权利和利益的眷恋,乃至佛教本身的某些思想,总是有一些因素使她们难以安定于宗教的净土, 而与世俗社会产生种种联系,无论这种关系是比丘尼被迫接受的抑或是主动发生的。二从宗教学的 角度来看,寺庙本应该是一块远隔尘俗的宗教净土。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寺庙又是一种特 殊的社会单位,生活、修行于其中的比丘尼也只不过是一类特殊的有组织的妇女群体,比丘尼所具 有的社会性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比丘尼和其他僧人一样,在身份上兼具出世和涉世的双重社会 属性,是宗教性和社会性二元属性的对立统一。因此,正如宗教和社会的复杂关系一样,比丘尼和 社会的关系也是极为复杂的。正因如此,虽然比丘尼戒律条条都在宣示着比丘尼出家和在俗的区别 与界限,但在动荡不已的社会和各种权势、利益的胁迫诱惑之下,这些条文就显得苍白无力了,有 时候甚至只是徒具其文而已。两晋南北朝时期比丘尼纠葛于宗教信仰和世俗社会的表现,通常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比丘尼传》所载各女尼出家的缘由和历程来看,有很多女尼出家都是 因为婚姻和家庭的不幸,而并非出于对佛教的信仰。有人虽然属于少年立志出家,但也夹杂着婚姻 和家庭的因素,表现出两晋南北朝时期女尼在俗和出世的纠葛、家庭关系与宗教信仰的矛盾。社会 动乱造成的家庭多难是两晋南北朝时期女尼出家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建福寺智胜尼传》说:“智 胜,本姓徐,长安人也……宋季多难,四民失业,时事纷纭,奄冉积载,年将二十方得出家,住建 福寺。”又《司州令宗尼传》说:“令宗,本姓满,高乎金乡人也。幼有清信,乡党称之。家遇丧 乱,为虏所驱……拔除其眉,托云恶疾,求诉得放,随路南归。行出冀州,复为贼所逐,登上林树 ,专诚至念,捕者前望,终不仰视,寻索不得,俄尔而散……因得达家,乃即入道,诚心冥诣。” 同样的情况还有建福寺康明感尼:“明感,本姓朱,高平人也。世奉大法经。为虏贼所获,欲以为 妻,备加苦楚,誓不受辱。谪使牧羊,经历十载。怀归转笃,反途莫由……愿得还家,立五层塔。 不胜忧念,逃走东行,初不识路,昼夜兼涉……积日弥旬,得达青州……至州复为明伯连所虏。音 问至家,夫儿迎赎。家人拘制,其志未谐,苦身N精三年,乃遂专笃禅行。”可以说,世道丧乱所 造成的家人流离的悲剧,是很多女尼遁入空门的重要原因。婚姻和家庭的不幸,则是两晋南北朝时 期许多女尼出家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如《何后寺道仪尼传》记载:“道仪,本姓贾,雁门娄烦人慧 远之姑。出适同郡解直,直为寻阳令,亡。仪年二十二,弃舍俗累,披着法衣。”又《钱塘齐明寺 超明尼传》云:“超明,本姓范,钱塘人。父先少为国子生,世奉大法……年二十一,夫亡寡居。 乡邻求嫂誓而弗许,因遂出家。”相似的情况在北朝时期则有北魏大觉寺元尼的出家。元尼原为北 魏任城康王之女,先嫁穆氏,夫死再醮邢氏,及邢氏又逝,乃叹其一生契阔,屡遭辛苦,“既惭靡他之操,又愧不转之心<”5>(P261),于是出家为尼。疾病缠身或父母去世,忧伤难抑而发愿出家的比丘尼也不乏其人。如《江陵祇洹寺道寿尼传》载:“道寿,未详何许人也……元嘉中遭父忧,因毁遘疾。自无痛痒,唯黄瘠骨立。经历年岁,诸治不瘳。因尔发愿,愿疾愈得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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