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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灭剥削”——重温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

Summary by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22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三月 30, 2005
  十多年前, 邓小平同志指出, “社会主义的本质, 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十多年来, 我国的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 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 非公有制经济越发展, 似乎剥削就越多, 这是否与“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本质背道而驰?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 又删去了十四大党章增加的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概括, 这是否意味着我党对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 包括对剥削问题认识的变化? 同时, 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相当一部分人对剥削是视之如洪水猛兽, 认为剥削是一种丑恶的、反动的、不道德的社会现象, 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和我们的理想制度———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为此, 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消灭剥削”, 重温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一、剥削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唯物史观认为, 剥削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产品出现剩余, 从而使一部分人有可能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及其产品时才出现的。同样, 剥削的消灭, 也必须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高度发达的阶段, 使得剥削这种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它才会走向真正的灭亡。既然剥削是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历史现象, 它的存在就有其历史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是极端野蛮、血腥和残酷的, 但比起没有剥削的原始社会来说, 却是一个进步。因为它把原本杀掉的战俘变成奴隶, 减少了对劳动力的破坏, 保护了生产力;而大量奴隶的使用, 促进了劳动协作和分工, 发展了生产力; 同时, 战俘生命的保留, 本身就具有进步性。“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历史正当性, 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 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 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历史正当性。”<2>不同剥削制度的出现和更替, 都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 都具有历史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 同时,每一种剥削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 又会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消灭剥削是一切社会主义者梦寐以求的共同理想。在18世纪、19世纪的那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里, 充满着对剥削的抨击。然而, 正如恩格斯所说, 这种抨击在被剥削的群众中得不到任何响应。他们虽然在这种分配方式中吃了亏, 但他们却仍然热烈地欢迎这种方式, 因为“每一种社会分配和物质生存条件的联系, 如此深刻地存在于事物的本性之中, 以至它经常反映在人民的本能上。”<3>当一种剥削制度、方式既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又没有受到人民的强烈反抗, 就企图消灭它, 这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即使我们采用暴力革命的手段、政治行政手段去推翻、消灭这种制度、方式, 过不了多久, 剥削的幽灵又会以新的形式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游荡。因此, 今天我们在看待剥削这一社会现象时, 不能因为它是昨天存在的东西, 或在未来必将“消失”的东西,就断定剥削在今天是完全不合理的、不该存在的; 我们不能只从“应然”的立场、永恒的正义、终极价值观出发,只看到剥削现象的不合理与反动, 更应站在“实然”的生产力状况看到剥削现象的进步性和合理性。我们不能用政治化、阶级化的眼光去看待剥削, 把剥削者的剥削归结为反动者的行为、道德品质问题, 更不能因此而否认剥削的历史价值和历史存在权。对于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合理的剥削”, 我们应该包容, 甚至坚持、鼓励; 而对于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不合理的剥削”, 我们应该坚决抵制反对。二、剩余价值的创造与分配1、传统剩余价值理论概说。传统的剩余价值理论认为: 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创造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 剩余价值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 剩余价值在量上等于新产品 (商品 ) 的价值, 扣除资本家购买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 (工资) 之后的剩余。为了论述的方便, 本文引用的“剩余价值”概念, 是泛指一般意义上新商品的价值, 除去投入的成本 (购买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支付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 ) 的余额,或称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差额, 而不是特指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个剩余价值。2、创造剩余价值的贡献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 (活劳动) 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劳动 (活劳动) 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一个动作, 它不可能有独立的存在形态。要使劳动得以存在并创造价值, 必须把劳动的主体 (劳动力或劳动者) 与劳动的客体 (生产资料为主的其他生产要素) 结合起来。只有劳动力 (劳动者 ) 而无其他生产要素, 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只有其他生产要素而无劳动力 (劳动者), 则“有米无巧妇为炊”。在这两种情况下, “炊” (劳动) 都不可能存在, 当然“佳肴” (价值 )也就创造不出来。马克思在强调劳动 (活劳动 ) 创造价值的同时, 也十分重视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 他指出“虽然只有可变资本才能创造剩余价值, 但它只有在另一些部分,即劳动的生产条件也被预付的情况下, 才会创造剩余价值”<4>, “物化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表现为实现活劳动的物质要素、元素”<5>。3、工人 (劳动力要素的投入者) 的应得收入。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 当其所有者 (工人 ) 将其投入生产经营后, 应该得到两种收入: 一是收回的劳动力“成本”或称为“折旧费”, 也就是马克思说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 即工资; 二是工人按自己投入的劳动力要素在剩余价值创造中的贡献, 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取得的报酬 (剩余价值分成)。这两部分收入相当于资本家投入生产资料后收回的成本 (预付资本 ) 和得到的利润。工人应得的两种收入中,真正意义上的收入、报酬只能是后一种, 而前一种只相当于劳动力成本、折旧费, 根本谈不上是什么报酬。4、资本家的应得收入。一是按投入的预付资本收回的成本; 二是按投入的劳动力要素的贡献, 参与剩余价值分配获得的报酬。这主要是资本家从事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得到的报酬。马克思说“产业利润中也包含一定属于工资的东西 (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本身起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 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6>。三是按投入的资本、风险等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分配获得报酬。很显然, 资本家的第一种收入与工人的第一种收入, 第二、三种收入与工人的第二种收入属于同一种类型的收入, 或者说是属于同一性质的收入。5、资本家收入的性质。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剩余价值全部被资本家独占, 也不具有彻头彻尾的剥削性质。根据马克思的理解, 剥削是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 蔡继明先生进一步认为“所谓剥削, 就是在利用 (开发) 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 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7>。在剩余价值的创造中, 资本家投入了经营管理劳动、生产资料、生产经营风险等生产要素, 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中, 他有资格占有一部分, 这部分不具有“ (对他人要素贡献的 ) 无偿占有”的性质, 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剥削性收入或者是一种“合理的剥削” (一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不劳而获”)。如果资本家占有了工人的应得工资及工人的剩余价值分成的一部分或全部, 那就是真正的“不合理的剥削”。三、以生产力标准看待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剥削生产力标准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观点, 也是评判一个社会经济制度形态前进与否, 一项经济改革与经济政策成效如何的根本标准。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生命力之所在, 也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和认识论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剥削问题, 也应该坚持生产力标准,而不是离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现实, 单纯从政治角度、阶级感情出发作抽象的阶级分析; 从应然的、永恒正义出发, 作纯伦理分析; 或教条主义地从本本出发作纯理论论证。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我国私营经济中的剥削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剥削肯定存在, 这是因为生产力水平还未发达到足以消灭剥削的程度。如果从应然的、永恒正义的标准认定, 私营企业主按资本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是剥削收入, 在目前它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的、有功的、必然的“合理的剥削”收入。首先, 分配方式是由生产力水平和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我国目前生产力总体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 加上私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这些决定了凭借资本 (生产资料 ) 所有权占有相应的剩余价值的合理性。当然, 生产方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私营企业主凭借对资本 (生产资料) 的所有权占有相应的剩余价值的合理性也就具有阶段性和历史性。其次, 如前文所述, 资本(生产资料) 要素由于在剩余价值的创造与实现中作出了贡献, 其所有者理应分享部分剩余价值。再次,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按生产要素 (包括资本或生产资料 ) 分配。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经济主体都会按“最大———最小”原则去追求付出最小化和获取最大化的目标, 这是经济人选择行为的普遍规律; 同时, 生产要素的投入是一种高风险的选择行为, “种下的是龙种, 收获的是跳蚤”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 我们必须满足生产要素 (包括资本或生产资料 )投入者谋求利益、获取报酬的欲望, 否则就会扼杀他们投资经营的积极性, 进而扼杀市场经济的活力与长久的可持续发展。但是, 如果私营企业主占有了雇工应得的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分成的全部或部分, 则私营企业主就实施了真正意义上的、具备“无偿占有”本质特征的“不合理的剥削”。其实, 资本所有者凭借投入的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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